这个发现表明﹐通过仔细地构造和设计实验﹐我们怎么能够发现一些隐藏于现象之后的不可观察的实体的事实。我假设读者对于这个发现的细节是熟悉的﹐因此只是引出一些必要的教训。首先﹐需要强调的一点是﹐相关的理论已经做出了这一预言﹕电子有负电荷。剩下来要做的工作是要填补一个空白﹐如果我们需要表明这个理论是经验上恰当的话。背景理论和先前证据都共同表明需要填补一个空白。幸运地,密立根通过一个奇妙的实验填补了这个空白。这表明理论和实验之间有一个重要的相互作用。一方面﹐理论被使用来表述有待回答的问题,指导我们设计实验来回答那些问题﹔另一方面﹐实验被使用来检验讫今发展起来的理论的经验恰当性﹐填充理论已经预言的空白。在对于实验和理论之关系的说明中﹐两个要点尤其需要强调。第一﹐在每个方面﹐实验必须是可操作的﹐我们必须能够合理地判定和解释实验的结果。第二﹐在如下意义上实验有一个相对独立的作用﹕我们能够使用它来"创造"现象以便确证或否证一个理论﹐或者在不同的理论间作判决 。van Fraassen对于实验和科学方法论之关系的分析﹐原来是旨在于表明建构经验论能够充当对于科学实在论的一个完全合理的抉择。但是现在它?腥さ乇砻鱲an Fraassen自己并不拒斥对于理论实体的推断﹐只要这种推断能够为一个理论的经验强度提供支持。那幺﹐科学实在论者和建构经验论者之间的本质区别究竟何在﹖
一个仔细的考查将表明﹐在对于密立根的油滴实验的分析中﹐van Fraassen使用的推理原则在形式上与达到最终说明的推理(IBE)并无不同。IBE能够被简单地图式化为﹕
(IBE) Q 是这种情形。
如果P是这种情形﹐那幺Q将是这种情形。
因此﹐P是这种情形。
这里﹐第二个语句应该被理解为最佳说明的一个简化形式。回想一下﹐在密立根油滴实验的情形中﹐推理的要点是这样的﹕这个理论将是经验上不恰当的﹐除非表达了对于某个理论实体的预言的空白已经得到填充。因此﹐我们或许可以把van Fraassen的推理称为达到最大的经验恰当性的推理(IEA)。如果我们用'T'表示这个陈述"一个理论要是经验上恰当的",'S'表示对于理论实体或者相关性质的预言﹐那幺IEA是﹕
(IEA) T将不是这种情形﹐除非S。
S是这种情形。
因此,T是这种情形。
容易表明IEA在形式上等价于IBE。实际上﹐它们之间的相似性不仅在纯形式的等价上,因为在它们各自的应用中﹐它们包含了关于某个迄今尚未被观察到的东西的假说﹐虽然这个假说在这两种情形中可能得到了不同的处理。在这点上﹐实在论者能够同意van Fraassen﹐可观察的和不可观察的界限至多是粗略的。但是他或许要求一些更多的东西,他或许假设:不仅经验概括能够被确立起来﹐而且在充分合理的经验基础上对于理论实体的推理也是可能的。因此,这个实在论者和van Fraassen之间的分岐体现在他们对于如下问题的回答中﹕是否按照经验基础对于不可观察的东西的推理是合法的?van Fraassen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大概是否定的。因为﹐在他看来﹐
"相信最佳的说明不只是要求我们评价一个给定的假说。它还要求超越如下这个比较判断:这个假说好于它的实际对手。当这个比较判断实际上是(按照证据做出的)一个'权衡'时,这个额外的举动--姑且称为放大的举动--却不是。对我来说﹐为了把集合X中最好的东西看作将很可能是真的,我们需要一个先前信念,在X中发现真理的可能性要比不发现大" 。
这个评注暗示了做出这种推理的一个方法论原则。这里﹐van Fraassen的思想是﹐只有当我们能够在经验上直接确认这个推理的对象时﹐这个推理才是可能的。然而﹐IBE要求我们确定某个理论或假说﹐它对给定现象的说明比任何其它对手给出的说明都要好。在van Fraassen看来﹐这个比较判断完全超越了经验证据﹔如果这样的判断要被作出﹐那么它是基于一个纯粹的信念﹕这个当选的理论或假说很可能是真的。但是对于van Fraassen来说﹐理论的选择和评价是纯粹语用的事情﹐它们并不涉及到真理。
然而﹐正如我已经表明的﹐理论评价的语境依赖性并不意味着理论的评价和选择是非认知的。我们能够按照充分理性的根据(比如说﹐说明力)来选择一个理论﹐如果说明是建立在事件或现象之间的事实关系上。在这点上﹐值得我们注意的是van Fraassen对于可投射性的断然否定。因为甚至就可观察的世界而论﹐如果我们需要确立起任何似定律的概括﹐那幺可投射性的问题仍然存在 。虽然van Fraassen持有一个关于定律或规律性的怀疑论﹐我们能够以G. Moore捍卫常识实在论的方式来反驳这种怀疑论﹕如果没有定律﹐那么也就没有推理和信念。比如说﹐如果没有规律性﹐van Fraassen怎么能够知道经验的恰当性能够被看作是理论接受的一个标准呢﹖进一步﹐如果可观察的和不可观察的界限是要由科学本身来确定﹐为什么是否一个谓词是可投射的问题就不应该由科学方法论的实践来解决呢﹖在他对于休谟问题的解决中﹐Nelson Goodman正确地建议说﹐只是按照公认的推理实践﹐归纳推理的原则才能得到辩护。如果这个辩护程序被合理地接受﹐那么它将意味着:大概通过某种反思平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规范的东西能够从描述的东西中突现出来。关于这点,Goodman写道﹕<
BR>
"辩护的过程是在规则和已被接受的推理之间进行相互调节的微妙过程,对于无论何者来说,唯一需要的辩护在于所取得的这种一致。... 所有这一切同样好地适用于归纳。一个归纳推理是按照普遍规则得到辩护的,而一个普遍规则是按照已被接受的归纳推理而被辩护的。预言被辩护,如果它们符合有效的归纳准则;那些准则是有效的,如果它们精确地整理(codify)公认的归纳实践" 。
因此﹐依Goodman之见﹐归纳问题不再是一个证明(demonstration)的问题,而是应该成为关于归纳推理的有效性问题。但是归纳推理如何是有效的决不是一个纯形式的问题﹐而是必须按照我们接受的推理实践来解决。如果归纳推理实际上能够向我们提供充分可靠的知识或信息﹐那幺它得到辩护。这个辩护必定在根本上涉及到考查人类与世界的相互作用。正是这个事实使得实在论者对于真理作为成功的保证的预设看起来合理。我们需要真理的概念,因为我们在认识论上需要某种东西﹐按照它我们能够判断我们的认知和推理实践﹐亦即审视我们的信念形成机制的可靠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能够有意义地说﹐如果科学实践是可能的﹐那么就必须存在一个独立于我们对于它的观念而存在的世界。确实﹐经验是我们知识的基本要素﹐但是它不是一个不可错的要素。它也不是某种勿需进一步的说明或辩护的"给与"(the given)。因此﹐甚至在经验科学内﹐van Fraassen的如下断言也是假的﹕"对于一个科学方法来说﹐没有必要表明这个方法怎么能够使科学家把可投射的东西与不可投射的东西区分开来"(p.29)。当然﹐对于一个给定的方法的辩护必须终止于某处,但是不管怎样﹐我们需要按照直?泳榛蛘甙凑斩杂诓豢晒鄄斓亩鞯耐评砝幢缁ざ杂谥兜闹髡拧T谖铱蠢穿o在这两种辩护之间的差异只是一个方式和程度的问题﹐因为它们都取决于按照一个充分合理的经验基础来解决可投射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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