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主要参阅《犹太哲学史》(History of Jewish Philosophy), edited by Daniel H. Frank and Oliver Leaman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1997)。
相对于以创建体系为枢轴的学说、流派和思潮来说,犹太女性主义哲学与其说是以思想建树为导向,不如说它直接定位于实践之上。在犹太女性主义哲学家看来,理论本身理当直指犹太妇女的现实处境的改善和提高,因此,他们就不仅仅以阐发犹太哲学的奥义为归依,更为关键的是,他们要转换犹太人数千年来绵延不绝的历史和律法、宗教仪式以及社会制度,并使之面向犹太妇女敞开,将全体犹太妇女这一长期被忘却的群体容纳进本应包括这一群体的犹太教传统和现实当中。基于犹太女性主义哲学这一入世取向,其思想就不囿于玄思和义理,而是以多种方式表达出来:从祈祷文到小说,从宗教礼仪到历史研究无不隐含着他们的努力和希望——试图构思创建出一种反映犹太妇女经验的犹太教。为此,他们常常借助于易被犹太社团和个人把握的形式来阐述他们的哲学思想。但本文仅仅介绍当代犹太女性主义哲学家对犹太教本质的理论反思,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反思一方面丰富了犹太女性主义哲学非思辨性表达的路向,另一方面非思辨表达本身因其直接的现实性,反过来使反思丰满起来。
一、诊断问题:屈从及其根源
在现代之初,我们就能倾听到个别的犹太女性主义者的声音。但是,作为一场运动,犹太女性主义哲学出现于廿世纪70年代初期;它试图描述、揭示和反抗犹太教传统规定出的犹太妇女的屈从地位。一般说来,第一批犹太女性主义哲学著作认同犹太妇女身处屈从(subordination)地位这一说法。这种屈从地位表现在犹太人生活的各个领域当中:在日常的宗教生活中,将妇女从家庭聚会的法定人数(minyan)中排除出去(按犹太教传统规定,这种聚会须由10人组成,但并不将妇女包括在内);在智性活动中,禁止犹太妇女从事学术研究;在法律上,犹太妇女更是处于无能状态,突出地表现在犹太妇女不能做证人、不能提出离婚这两大方面。针对这一犹太妇女边缘化历史和现状,犹太女性主义哲学家从不同方面深挖根源给出了不同答案。R. 阿德勒(Rachel Adler)在其写于1971年的经典论文《缺席的犹太人:哈拉哈和犹太妇女》中认为,犹太妇女,“在犹太律法和实践中一直被看成是附属性群体”。(1)P. 伊曼(Paula Hyman)则在1972年撰写的《另一半:犹太传统中的妇女》一文中主张,“在犹太教中,妇女的地位取决于……性角色等级差别制度以及由之带来的贬损妇女的观念”。(2)C. 奥兹克(Cynthia  ;Ozick)从多种视角探讨了妇女问题,1979年在《关于发现正确问题的几点说明》一文中,得出如下结论:犹太教中的妇女地位与其说是个神学问题,毋宁说是个社会学问题。(3)B. 格林伯格(Blu Greenberg)将妇女的无能、被动地位归结到传统身上,认为正是犹太教传统没有将“革命性的道德教诲”运用到犹太妇女当中。(4)J. 普拉斯科(Judith Plaskow)主张,由于犹太妇女的“它性”(Otherness)病深深根植于犹太思想的核心范畴当中,犹太妇女的无能状况不过是其基本问题发病的症兆而已。(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