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第七章第一节第五小节“再分配与财产权利”中说(大意),一个人愿意勤奋工作,别人都下班回家了他还在办公室里主动加班。像NBA的总裁斯特恩几乎是每天睁开眼睛就工作,直到晚上睡觉。有的人则是整天游手好闲,白天逛商店晚上晒月亮。结果却是前者要多交税收补贴后者,这样公平吗(Nozick,1974)?对这个问题我们也许应这样看,高收入者固然有其超过常人的勤奋努力的一面,可是他们要获得种种成果毕竟离不开其他社会成员的合作,因此必须考虑其他社会成员的心态和感受,从自己的高收入中多拿一些出来也合情合理。低收入者中也确实有一些是好吃懒做之人,但大部分低收入者并非不想工作或不想努力工作,只是因为种种原因使得他们失去工作或只能从事低薪工作。社会使用调节性分配方式给他们一定的补助,也应是公平的题中之意。当然,诺齐克上述这番话是有道理的,他提醒我们:调节性分配运用得过多,会降低人们工作的积极性,鼓励懒惰,所以一定要适可而止,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忘了市场原则的基础性和主导性。否则张伯伦一气之下不好好打球了,大家也就看不到精彩的比赛了。
诺齐克又说,如果一个像张伯伦那样的人从市场上获得了5000元,但社会规定他必须交出其中的1000元,这就意味着张伯伦并非那5000元的唯一主人,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对那5000元拥有索取权,而不必理会张伯伦是否愿意。这实际上是某种公有制。所以诺齐克认为,这实际上是在实行社会主义。诺齐克说的这些,的确是事实,今天的欧美国家的确在某种程度上是公有制,的确是在实行某种程度的社会主义,可是,这有什么不好吗?诺齐克和哈耶克一样,都是传统资本主义价值观的坚信者,听到“公有制”“社会主义”都会本能地跳起来。但他们的观点在今天的西方国家,因为其片面性而变得不合时宜了。诺齐克说,如果有两个条件相同的国家,一个实行调节性分配原则另一个不实行,那么高收入者们一定会移民离开前者去到后者。他的这一判断并不一定准确,不实行调节性分配原则的国家看起来对高收入者们挺好,可是其他国民会对高收入者们有意见、有看法、有反感、有情绪,广大国民对高收入者们的这种负面态度会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表达表现出来,使得高收入者们利益受损。可能还不如明确建立起调节性分配规范,化解释放广大国民对高收入者们的负面情绪,使得大家关系更加和谐。
诺齐克虽然批评“类型式分配”,可是也认为:这种分配原则还是有好处的,那就是可以在国民间培养一种兄弟般情谊。诺齐克在这里可谓切中要害。人与人之间如果是自愿的合作的交换性契约关系,当然好过相互间用暴力争夺利益的关系。可是,虽然契约关系使得人们相互尊重相互合作,但人们之间仍然是冷漠的,是互视为工具的。如果在交换性契约关系的基础上,再加上一些人性化的调节性原则,就能在人际间培养出某种兄弟般的、家庭式的关系,那不是更好?当然,我们能够普遍地实行交换性契约关系,但永远也不可能普遍地实行兄弟般关系,“四海之内皆兄弟”会永远只是个理想。可如果能在一定程度上在社会成员之间实现这一理想,不也很好?
五、按基本生活需要分配的原则
我们从以下两个层面来分析这个原则。
第一,这一分配原则的实施,在社会历史现象的总体中只是一种部分情况;但这一情况在社会历史现象的总体中所占比例则在不断上升。
在当今世界的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对所有国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比如美国的一个三口之家如果没有任何收入来源,则可以从政府那里每月拿到大概800美元;香港的这个标准是一千多港币;中国城市是二、三百元人民币,而农村则以每家拥有的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这些大家都已看成是自然而然、习以为常,但这种制度背后的道理,仍然值得谈一谈。现在在公共汽车上,有时候老人、孕妇上车,并没有人给他们让座:先来后到嘛,你虽然年老体衰或者肚大不便,和我有什么关系?你又不是我的亲戚邻居朋友同事同学老乡,我根本就不认识你,我为什么要牺牲自己的权益?同样,让有收入者每月拿出一定的钱给那些无收入者,有什么理由?
拉法尔在《人的权利,旧的和新的》一文中指出:如果一个人不能进行作为人的基本活动,如果一个人因为基本的生命需要不能得到满足而不能作为一个人生活下去,他自己又没有能力来满足自己生命的基本需要;这时,他就有权利要求别人提供条件,来满足自己的这些基本需要。(Raphael,1967)。
如何理解拉法尔的这段话?一个无法维持自己生存的人在什么意义上“有权利” 要求别人提供条件来满足自己的基本生存需要?
当一个衣食无忧的人面对一个吃了上顿不清楚下顿在哪里的人,她可能会好心地拿出一元钱或者十元钱,但她也可能一分钱不掏:关我什么事?所有的善举都是令人感动、令人赞叹的,但不一定是被社会规范所规定,是必须要做的。可是当拉法尔说那些吃不饱饭的穷人“有权利”得到别人的资助时,上述这个“她”就必须掏钱,这和好心不好心没有关系,心肠好会掏钱,心肠冷漠同样要掏钱。她必须掏钱,否则其他人会采取强制行动,对她进行处罚,因为她违反了社会规范。
一个人自愿掏腰包对贫苦之人进行慈善行为是一种社会关系状态,贫苦之人“有权利”要求收入好的人必须掏腰包给自己钱是另一种社会关系状态。拉法尔呼吁建立后一种关系状态。对他的这种呼吁,有人赞成有人不赞成。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之中,拉法尔的这种呼吁在某些人中得到了实现,在另一些人群中则没有实现。一位国家公务员如果得了重病或慢性病,不必上街乞讨,他会得到基本的治病费用,也就是说,他“有权利”获得费用治疗。但一位农村居民如果得了同样的病,就很可能得不到这样的费用,今天很多农民得了病都是没有钱治的,也就是说,农民还“没有权利”获得费用去治疗,他只能向亲朋好友东挪西借,或者到城里的大街上向路人乞讨,把希望寄托在别人的发善心上。美国人自己倒是挺相互关心的,每个人都“有权利”享受基本的医疗保障,生小孩住院基本是免费的。但是,别的穷国有成千上万的人得了重病没钱去治,美国是不会从联邦财政中拿出款项去帮别国的人治病的,一些慈善机构会从美国人中募集款项支援他国病人,盖茨等人也捐出过(现在还在捐)巨额善款治疗他国病人,但这都不意味着他国百姓“有权利”向美国人要求拨款。美国人(中国人也一样)并没有责任和义务去帮助非洲一些生活悲惨的人。因此,某些贫苦之人向另一些生活境况较好的人“有权利”索要基本生活生存费,只是实际存在的人际关系模式中的一种。这种关系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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