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们需要特定的个人和特定的资本的结合,我们承认并保护公民合法的私人财产和私人资本(比如上述那五十个人)。我们之所以要做这样的制度安排,要做这样的承认和保护,固然是为了财产所有者本人的利益,但更是为了其他人的利益,因为当资本所有者有了充分的积极性对其资本进行有效的生产性使用,有利于其他人的利益。
所以,虽然“剥削”很不完美、很不理想、很不纯粹,令我们不易接受乃至很难接受;可我们必须从生产的现实和人性的现实出发,权衡利弊,在一定程度上接受它。然后,对它采取一些匡正性措施。
匡正性措施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关于资本的来源。
如果一个资本家的资金,完全是他通过卓有成效的脑力体力劳动获取,并通过节俭积累而成,则是最接近“正义”的。因为在这时,资本这种“物”是通过他以前“人的”能量获得的;而且他还牺牲了自己暂时的享受,以积聚资本投入再生产。所以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第七章第一节第六小节“洛克的获取理论”中说,财产私有的好处是:财产私有制通过市场竞争,可以把资源更多地集中到能有效率效益地使用财产的人手中,使得财产所有者精心选择投资领域,并激励他们避免浪费。(Nozick,1974)
如果要将某一件原来共有的财产划归个人,则按照以前各人对这一共有财产的贡献情况进行分配。比如,在本企业工作时间越长者分得的财产越多。这样,能使资金这种“物”的分配尽量和每个人“人的”能量的付出成正比。
如果一个资本家的资金,是通过“平分”式方法获得,则也是较为接近正义的。我们前面说完全平分不可能,但在某种程度上还是可以“平分”的。比如把一个企业的全部资产平分给所有员工,一个村子的卖地所得平分给村民。这种“平分”方式能将“物”所导致的收入不平等有效的降低。今天当我们把一些国有财产转为国民个人所有时,使用“平分法”可以说是最公平的,因为这样做符合我们对“公有财产”的法理定义。
一个资本家的资本是通过以上三种方式获取的,然后他尽心尽力地进行管理决策工作,逐渐把企业做大。在这个过程中,虽然他仍然有着利用对资本的占有获得利润的较大份额的一面,有着“剥削”的一面,但他的行为相对容易地被社会所接受。对于以上三种方式,社会也不必再作匡正。也许社会还应该在资本的原初划分上推广这三种方式。
如果一个资本家的资本,是通过继承而来,这就完全有可能,虽然他本人资质平平,但只因为继承了大量遗产就可以投资办厂,就可以获得较高收入。也就是说,他可以单单凭借比别人拥有较多的“物”就可以获得比别人高的收入。对此,社会可以通过遗产税进行调节,调节的目的是为了降低“物”的不同占有情况对各人收入状况的影响。当然这种调节不能很大,否则会较大地降低人们精心使用资金的积极性:既然我死后财产大都要上交国家,现在我也没必要那么尽力地赚钱和积累。
如果一个资本家的资金,是通过掠夺、强占、欺骗等方式获得的,则明显不正义。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这种方式进行了强烈谴责。这种谴责在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不会失去其正义的光芒。在“所谓原始积累”这一著名篇章中,马克思列举了大量事实,说明那些第一批资本家在进行资本积累时,是如何地坏事做尽、恶事做绝。最著名的当然是圈地运动。在圈地运动之前,英国农民们还能使用公地,使用一些草地,还有一小块自己的土地。但圈地运动使他们丧失了这一切,而地主贵族则占有了大量土地。关键在于,这种占有完全是通过权力、暴力实现的,是强占和掠夺,是典型的争利性行为,恰恰是互利性行为的对立面。事实上,正如约翰•罗莫所说,在西方近代之初,土地迅速地集中到少数人手里,而这通常都是通过暴力强占和政治权力的掠夺而形成的。马克思还例举了原始积累中其他的一些罪恶行径:资本家们发起殖民掠夺和垄断性的殖民贸易,极力搜刮殖民地的财富;资本家和政府勾结,垄断性地购买政府发行的回报丰厚的国债,而政府则用向全体国民征收的赋税进行偿还;大量使用童工生产,进行奴隶贸易,等等。
如果一个资本家的资金,是通过权钱交易、贪污受贿、偷税漏税等而来,同样是不正义的。这也是当今中国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
对于以上两种方式,社会当然应该采取措施进行打击、制裁和处罚,而不能承认由此而得来的资本的合法性。我们需要特定的个人和特定的资本的结合,我们承认并保护公民合法的私人财产,因为这样的制度安排是分工协作的互利性社会正常运转的基本保证。但我们决不能允许掠夺、强占、欺骗,允许权钱交易、贪污受贿、偷税漏税。对以前发生的这些行为我们要追究,对现在发生的更要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严厉惩处。我们不能因为可能有很多财产是通过这些不道德行为获取的,所以就不愿一般性地宣布私有财产的合法性;也不能因为一般性地宣布了私有财产的合法性,就放弃了对以前发生的这些不道德行为的追究。
第二个方面是关于资本的收益。
产权由各个个人所有是市场经济正常有效运转的前提条件,因此,要对资本的所有进行分配方面的匡正,就不能在市场经济规则体系之内进行。必须另外想办法。最常见的就是通过工会。工会完全是工人自己的组织,目的是保护和扩展雇员的权益。当劳资双方就雇员工资待遇进行谈判时,握有“资本”这种生产必需的紧俏资源是资方的王牌,而拥有工会这种组织性力量则是雇员们手中的王牌。雇员们如果一个个地去和握有大量资本的企业家谈判,大都处于劣势;可是如果雇员们能紧密团结起来,同声气、共进退,资方就一定要忌惮三分。这样雇员们就可以获得较好的工资待遇、劳动福利、工作条件等等。另外,国家可以通过制定维护雇员权益的法律,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雇员们的权益,降低资本家通过对资本的占有而获取利益的程度。
更重要的,国家通过实施累进税率,通过加大二次分配的力度,来对按市场原则分配的方式进行一定的匡正。
三、在其他方面,如何匡正“按贡献分配原则”
第一,在人的家庭背景方面。
人要做出对他人、对社会的贡献,除了付出努力之外,她的能力也很重要。一个不懂计算机的人在电脑旁忙一天,也做不出一点贡献。能力是指一个人的知识、技能,而这些是需要学习和培养的。这里就有了差别。两个人分别出身于不同的家庭,在幼儿和少儿时期,在他们还没有能力、没有意识为社会做贡献以获得较高收入的时候,他们受到了不同的家庭待遇。张三的父母因为收入较高,所以花钱让他读贵族小学、重点中学,虽然考取的大学只是三流,但本科毕业后就出钱让他到英国读工商硕士,回国后在一间很好的公司谋得了一个很好的职位。李四的父母因为收入很低,而且他的哥哥已经在读大学,家里正举债度日,所以李四初中一毕业,父母就不再供他读书了。李四由此严重缺乏为社会做贡献的能力,只能在张三的公司做清洁工。相对于他们俩的主观意志而言,他俩所处的不同家庭就是外在的“物”。即使他俩为社会做贡献的主观意愿的强烈程度是相同的,但因为所处家庭这种“物”的先天性不同,他俩对社会的贡献就有了很大不同,两人所分配到的收入也就有了很大不同。所以罗尔斯在《正义论》第一章第二节“正义的主题”中说:任何社会都包含了不同的社会位置,每个成员在一出生时就落到了某一位置上(根据其父母是谁),因此每个成员在起点上就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不是源自他们的才能不同、贡献不同,它是每个人都必须接受的客观存在。这是正义原则要解决的首要问题(Rawls,1971)。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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