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按贡献分配的原则”,A企业的人就会比B企业的人收入高,可能A企业的人看到B企业的人起早贪黑、没日没夜地干,觉得好笑:你们再怎么干,收入也不会超过我们。本来,分配原则是应该有激励性的,但现在打了一个折扣,A企业人员的积极性不如B企业,他们感到上天很厚待他们,让他们有着雄厚的资金,而且企业的东大门就有着一座富铁矿,西大门又有着广阔的橡胶园,还用的着像B企业那样拼命吗?分配原则是应该让每个好胜的人都服气,现在A企业每人都有小汽车,在大门口扫地的清洁工也坐上了夏利;B企业的员工都只能骑自行车,只有几位公司领导才有小车,还都是夏利的。但B企业的人不可能服气:A有什么了不起,不就是有资金有铁矿有橡胶园吗,如果我们有他们那样的条件,一定干得比他们还好。这种不服气会导致怨气,会或多或少地减低B的员工在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对A的合作性,损害他们间的互利性。
因此,“按贡献分配的原则”是一个不完美、不理想、不纯粹的分配原则。要让它变得完美理想纯粹,就必须把“物”的一面去掉。
我们可以去试图把“物”的一面完全去掉,为此可以有两种做法。其一,把所有物质资源归所有社会成员共有。现在谁都知道,这不是一个好办法。一个人的脑力体力的付出,必须和一定的物资资源进行具体的、特定的、直接的结合,才能做出有效率的贡献。在分配中只考虑一个人脑力体力的付出,不考虑这种付出和某一特定的物资资源的结合情况,这在现实中是极难操作的。计划经济试图这样做,结果使得社会生产的效率效益很差。所以必须把全部物资资源分别划给具体的人,让个人和某一物资资源进行特定的结合,才能产生效率效益。这是物质生产的本性所决定的。其二,如果是非要划给各个具体的人,那么应该在一开始对每个人平均分给物资资源。可是,这很难办到。也许资金可以平均分配,但极为大量的实物性资本如何平分?如果非要平分,那不是要进行成本巨大的评估和全民平分工作?再者,土地如何平分?肥沃程度不同的土地又如何平分?矿产如何平分?含量不同的矿产又如何平分?水利资源如何平分?风力资源、林业资源、渔业资源、牧业资源、旅游资源,••••••,如何平分?退一万步说,即使所有这些都能平分,那么也只在最开始的一秒钟是平均状态;到了第二秒,资源占有的情况就不是平均的了。
所以说,虽然“按贡献分配的原则”是一个不完美、不理想、不纯粹的分配原则,但我们从现实出发,仍然必须使用它。当现实和理想发生冲突时,我们的态度应该是:立足现实;同时,努力地使现实尽量接近理想。我们必须承认、接受各种物资资源在各人之间的不同的配给情况,然后在这个基础上做出一定的匡正,使得我们能在分配原则上接近理想一些。也就是说,我们不能把“物”的一面完全去掉,那样虽然在分配上实现了完全正义,但却令我们的生活受到了更大损害;我们只能把“物”的一面部分地去掉,这虽然不能在分配上完全地实现正义,但从现实性出发作综合考虑,是最优的选择。
这就是说,在按照贡献分配的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将物资资源这一因素排除出去。物资资源包括资本、土地、各种自然资源;进而言之,由于这里的“物”是相对于“人”而言的,是相对于人的主观意志及其指挥下的活动而言的,而一个人的家庭出身和天赋则是独立于人的主观意志及其活动之外的,所以我们也可以将一个人的家庭出身和天赋也视作一种“物”。
那么,如何进行这种部分的排除呢?
二、在资本方面,如何匡正“按贡献分配原则”,如何匡正“剥削”。
让我们先谈资本。
当私营企业家(或者叫资本家)和雇员进行工资待遇的讨价还价的谈判博弈时,
一方面,双方都有各自的“人的”能量,也就是脑力体力、智商情商。资本家能够进行管理决策方面的活动,员工能进行生产、技术、销售等方面的工作。他们各自凭借自己所拥有的这种“人的”能量在市场上的稀缺程度进行相互间的讨价还价。假设总的劳动力有一百万人,其中二十万人有企业家的那种管理决策能力,八十万人只有员工的能力,那么也许企业家的收入会是员工的四倍。
可另一方面,私营企业家之所以又称为资本家,是因为他们拥有资本。资本和上述“人的”能量一样,对于工商业同样是不可或缺极为重要的生产要素,而尤其在经济发展初期,它更是最为紧俏的生产要素。即使这一百万人拥有各种管理、决策以及生产、技术、销售等等“人的”能量,没有资本,一切都是白搭。这时,如果在这一百万无产者中突然有五十个人从海外的亲戚那里各自获得了一百万美金的财产,然后一人开了一家公司, 那一百万人就会蜂拥扑向这五十间公司。那五十个幸运儿每天工作8小时,他们所有的雇员也是每天8小时。可能资本家更加对公司尽心尽力、更加绞尽脑汁、劳动复杂程度更高,可最多也就比员工在“人的”能量上多付出十倍。但因为他们拥有了资本这种“物”的要素,这种十分稀缺的生产资源,所以在工资待遇的谈判上,这五十个幸运儿坚持要拿员工工资的一百倍,员工平均月工资800元人民币,老板80000元。哪个员工不愿意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反正公司大门外面劳动力多的是,还怕没有人来干吗?员工们对这种博弈态势看的也很清楚,他们遵从自愿契约的原则,接受了收入相差百倍的现实。
我们通常把这种分配态势称作“剥削”(exploitation)。
这样的分配原则不仅是不完美、不理想、不纯粹的,而且可以说是非常不完美、非常不理想、非常不纯粹的,是不好的,是令人义愤的。前面我们说“贡献”和“原则”有着内在矛盾,那是一种“人与物的结合”和“人”的矛盾,这一矛盾在资本家对员工的“剥削”这里得到了鲜明体现。一位企业家如果有着过人的市场眼光、非凡的决策能力、高超的管理水平,领导公司从十万元起家,历时二十年发展为资产过亿的大公司,那么真的拿员工收入的一百倍,员工也会服气。可是一位资质平平的人,仅仅因为拥有了巨额资产,就拿员工收入的一百倍,自然让人不服。
这种状况是无法令人满意的,可是,我们对此应该采取什么态度、什么做法、什么对策呢?
正如我们前面所说,生产的本质特性要求我们必须将人的脑力体力的付出,和一定的物资资源进行具体的、特定的、直接的结合;不进行这样的结合,生产就将是低效率、低效益的。资本是宝贵的生产要素,如果不明确资本收益的分配,就会造成大家对这一宝贵要素的不负责任的使用、低效率效益的使用,在使用时抱着一种无所谓的态度,结果只能是对全体社会成员都无好处。因此,如果那一百万人团结起来,剥夺了那五十个资本家的财产,下一步怎么办呢?前面说过,由一百万人共有或者平分给一百万人都不是办法,那么,分给最有管理决策能力的人?如何确定谁最有管理决策能力呢?给了这样的人以后,他不是又会直接利用对资本的占有而获益吗?无论如何,要提高社会生产的效率效益,要发展经济,要提高广大人民的生活水平,就必须起码把大部分资金分别划归到具体特定的个人,把这些资金和他们各自捆绑在一起,让他们自己享受资金使用成功带来的受益,自己承担资金使用失败带来的损失。只有这样,他们才会对属于自己的资金尽心尽力、殚精竭虑、呕心沥血,才会把自己的脑力体力的付出和自己名下的资金做最紧密的结合,每花一分钱,都要再三考虑、反复斟酌,而决不会拍拍脑袋就草率地做出决策。这样,每一分钱的资金,都得到了仔细慎重的生产性使用,都发挥了尽可能大的效率效益,都对他人和社会发挥了尽可能大的效用,同时又给资产所有者本人带来收益,这不正是互利性关系的体现吗?这不是看起来很美吗?欧美等发达国家之所以能取得巨大的经济成就,他们的生活水平之所以能达到较高水平,马克思之所以在《共产党宣言》中说资本主义在短短一两百年时间内创造了相当于以前几千年的物质财富,都和这样的对资金所有的制度安排有着直接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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