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丙.重叠式共识性的正义理念(比如正义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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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各种哲学、宗教 甲.出于个人或小集团利益、
和生活观点 出于个人偏见的观点及行为
大家在一个社会体中共同生活,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利益,并由此出发提出相应的观点、作出相应的行为,这就属于罗尔斯上述图式中的甲。甲类观点并非不能使用,只要他人也接受这种观点和做法,只要这种做法并没有引起大家的矛盾冲突,它就也是可以实行的。比如香港那并不宽敞的街道两旁,挂满了大幅招牌,密密麻麻,很不美观,而且难免会互相遮蔽;这虽然都是出于个人或小集团利益,但大家既然都认为可以接受,也就大行其道,畅行无阻。一个社会体中的很多观点和做法,都是出于个人或小集团利益或者个人偏见的;只要它们没有妨害或者比较妨害其他人的利益,没有破坏或者比较破坏大家的相互合作,其他人应该宽以待之。每个人都可能发出甲类的观点,如果社会对甲类观点一概排斥,则会压低每个人的利益。但是,一旦甲类观点妨害了他人利益,或者十分有害于大家的合作,就应该让位于丙类观点的制约。比如某个省份的人制定一个法律,禁止其他省份生产的汽车在本省销售,这就十分有害于大家的合作,所以应该被自由贸易的规范(丙类理念)所制约。
也许我们可以把甲类和丙类的关系说成:只要丙类没有规定的,甲类观点及其行为都可以光明正大地奉行和做;可一旦在某一事项上形成了某种丙类共识及其规定,则甲类必须服从丙类。或者说,一个人只要没有违反丙类观念及其规范,那么不管他的行为和观点是如何极端地从个人出发,和如何无所不用其极地为自己谋利益,都是无可指责、无可非议的,都是合法的、正当的、正义的。反过来说,一个人的行为只要违反了丙类,那就一定是必须受谴责的,一定是不合法、不正当、不正义的。按照罗尔斯的这一逻辑,如果丙类正义理念认为:夫妻在家看黄色录相是必须被禁止的,这或者是因为这种做法妨害了其他人的利益,或者是因为这种做法破坏了相互合作,那么谁在家这样做就是不正义的。而如果丙类正义理念并没有作出上述规定,那么谁在家这样做就是正当的、正义的,虽然那完全是从个人利益出发作出的甲类行为。
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哲学、宗教和生活观点,也就是上面图式中的乙类观念。比如有的人主张在星期天不能工作,而应该到教堂或寺庙去做礼拜、祈祷;有的人主张女性必须出门戴面纱;有的人主张子女不能顶撞父亲,更不能对父亲直呼其名;有的人主张必须对孔子表示尊敬,有的人主张必须对耶稣表示尊重,有的人则对他俩都没有感觉而只崇拜刘德华。这些主张都不是出于自身的利益,而是出自自己的信念。罗尔斯认为在这些问题上,不应在相互间强求一律。欧洲历史上曾在16世纪发生持续百年的宗教战争,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大家无法忍受原来和自己持同样信仰的人,现在改信其他宗教。一个对耶稣十分虔敬的人如果看到邻居拿印有耶稣头像的布擦皮鞋,很容易火从心头起。罗尔斯说,在这些问题上大家应该相互宽容,如果因此就相互看不起、相互讨厌、相互敌视、相互憎恨,那么对大家都是不利的。虽然你看不惯那位邻居对耶稣不尊重,但你仍然需要他给你修皮鞋,因为他的手艺确实很好,而且价格便宜。东方文化的代表中国和西方文化的代表美国,虽然在哲学理念、生活观点上有很大不同,但经济及其他方面的分工合作对双方都是有利的,这使得她俩能够求同存异,相对忽略在哲学和生活观念上的种种不同,和平相处,并且进行日益增多的合作;而信奉伊斯兰教的印尼和信奉佛教的泰国早已在经济政治上结成紧密的同盟。再有,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说哲学、宗教等等应该是多元主义的,文化上的多元主义是现代社会的本质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