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制自我利益和欲望→尽责任→规范(正义)→权利→满足并提高利益和欲望。
罗尔斯在《一个康德式的平等概念》一文第四节中说,一个人要克制自我利益和欲望,并不意味着要成为斯多葛派那种禁欲主义者。它仅仅是说一个人要自觉地在正义二原则的框架内去努力达成欲望,人们应按照这一框架来克制对自己利益的过分热情以及对自己观念的过分偏执⑾。
在这里,规范成了轴心,它同时处理两对矛盾:人与人之间相互冲突的利益欲望的矛盾;一个人克制和满足提高自己利益欲望的矛盾。第一组矛盾发生在先,一个人在和别人发生博弈之前,是不知道博弈的平衡点在哪里的,也不知道在和他人的互动博弈中,自己的利益欲望能在什么界线上得到满足;这只有通过博弈的实践活动才能把握。大致把握到这个平衡点并和别人大致建立了社会规范后,自己就要在心中根据这个规范来平衡第二组矛盾。当然,如果自己能很好地处理第二组矛盾的平衡,也会对第一组矛盾的处理更有帮助。总之,要在一个社会体中把规范这个轴心建设好,每个人都要同时做好:批评他人和自我批评,要求他人忏悔和自我忏悔,展现自我和赞扬他人,自己要求利益和给他人利益,要求权益和承担责任。
第二, 正义二原则旨在处理好富人和穷人的关系。
罗尔斯在《正义论》第二章第13节和第17节中对这个问题做了阐释⑿。
我们可以把合作性生产和分配看成一个时间性的序列:合作性生产1 → 分配1→ 合作性生产2 → 分配2 → •••
在一个相互分工合作的社会里,每个人的利益都离不开其他人尽心尽力的劳动。所以每一次分配都有着两个意义,一个是对刚刚取得的总的生产成果的分配,这时可能每个人都会争取自己能够多分得一些;另一个是对进行下一次合作生产的各方的激励作用。
这种激励作用又可以从两方面看。一个是必须给那些有才华者、肯付出辛勤劳动的人更多的报酬,也要给那些使自己拥有的财产产生了更大效益的人更多的报酬,他们所付出的卓有成效的辛勤工作,使得他人的利益增长,使得社会总财富增加。即使这样造成了不平等,也要认为这是正当的,因为它既符合这些高收入者的利益,也有利于那些弱势者的利益。在这里,职位对所有人平等开放十分重要,因为只有这样每个人才会努力提高能力和努力工作,以争取更好的职位;而这种竞争则有利于社会财富的增长。如果职位不是对人人平等开放,比如有的职位要求必须有本市户口,有的将农村居民排除在外,那就会既造成了收入差距,又无助于社会财富的更大增长。另一个是必须尊重那些低收入、甚至无收入者的利益。否则,他们会有强烈的被贬低感、被排除感,他们觉得自己被边缘化了。慢慢地,他们会对这个社会离心离德,态度逐渐消极,情绪逐渐消沉,直至产生对于社会的对立情绪。这既不利于他们的利益,也不利于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因此,要平衡兼顾这两方面,就要实施差别原则。
罗尔斯例举劳资双方的关系来说明上述观点。他说,一方面,假如工人从一开始就不同意给资本家高的待遇,资本家就丧失了生产积极性,而因为资本的使用是现代工商业的命脉,资本家的消极怠工就可能使整个生产停滞不前。所以,给资本家充分的利益对于工人是必要的。可是另一方面,如果资本家利用自己掌握的资本,在劳动力市场上力压工人的权益,而如果工人又没有进行自我组织,从而任凭资本家的打压,结果就是工人情绪日渐低落,生产积极性日渐下降,这对资本家同样不利。这时差别原则就可以同时处理好这两方面。
一个社会依照“按贡献分配原则”和“市场原则”来进行分配,会大致出现两个社会阶层,一个是拥有资本的、家庭条件较好的、努力工作的、受过良好教育的、聪明的、有运气的,他们收入较高;另一个是没有资本的、家庭条件较差的、工作不是那么努力的、受的教育较差的、笨一点的、难看一点的、体力弱一点的、运气差一点的,他们收入较低。差别原则是对以上两个原则的大致接受和一定的修正。前一个社会阶层接受差别原则,是因为虽然这样会使自己的直接所得有所减少,但可以使得后一个阶层更愿意和自己合作,从而更有利于自己的长远利益。后一个阶层接受差别原则,是因为这样可以激励前一个阶层更努力地把总蛋糕做大,而且直接保证自己分得的绝对量只会比以前增加。
在本文开始处我们说过,“制度”“正义”可以分为“作为个人观点的”和“已经实现的”两类。要把一个作为个人观点的制度设计在社会上实现,必要条件是它能得到利益相互冲突矛盾的各社会集团的共同接受。罗尔斯为了自己提出的制度能满足这一必要条件,可谓苦心孤诣,才拟出了这一差别原则。这的确是一个很具实践意义的制度和正义观的设计,今天很多国家都或多或少地运用了他的这一观点。
第三,“无知之幕”的含义。
到现在为止,我们分析说正义二原则之所以能被很多人接受,是因为它能很好地促进大家的合作,能促进每个人的利益。
其逻辑是:现实中的人 → 制定正义二原则等规范 → 每个人的利益都得以提高。在这里,正义二原则是从现实的人出发,目的是为了每个人利益的提高。正义二原则的正当性,是来自于能现实地提高每个人的利益。
“无知之幕”则从另一个逻辑来论证正义二原则的正当性。在《正义论》第三章第24节中,罗尔斯从制定正义二原则的原初状态入手,那是一个假想的状态,在那里,每个人都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位置,不知道自己的家庭情况,不知道自己出于什么阶层,不知道自己脑力和体力的天生禀赋如何;每个人都处于这一“无知之幕”之下。这样,每个人在选择社会规范时,就不会去考虑上述“外在之物”,每个人的处境都是完全一样的。这时,她们就会共同选择正义二原则。而这样作出的选择,肯定是公平的(fair),这恰好符合“作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这一原则⒀。
其逻辑是:假想中的处于“无知之幕”之下的人 → 制定正义二原则等规范 → 符合了公平性。在这里,正义二原则是从假想的人出发,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二原则的正当性,是来自于其公平性。
这样,虽然都是要论证正义二原则,要论证它的正当性,但却有了两条不同的思路。虽然它俩殊途同归,但毕竟逻辑不同。
罗尔斯的正义二原则要被大家接受,显然应该从大家的现实生活出发,所以罗尔斯以现实的人做出发点所作出的逻辑分析,应该对社会成员们更有说服力。正因如此,罗尔斯关于正义二原则的绝大部分的论述,都是按这种现实性逻辑来做的。大家要理解并思考是否接受正义二原则,也应主要按照这一思路进行。而我们可以把假想性逻辑那条思路,看作是对正义二原则的补充性、甚至是点缀性的论证。
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共8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网摘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