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罗尔斯本人所提倡的规范和正义的基本内容是什么呢?他说,正义的政治理念包括:立宪民主、三权分立、思想自由、法治。这些其实都已是当代政治理念的题中之意,而非罗尔斯的独创性贡献。罗尔斯的贡献,在于他提出的“正义二原则”。他在《正义论》第二章第11节中,对此做了表达⑻。
第一条:每个人都享有同等的权利,以享有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每个人所享有的自由和其他人所享有的自由,是相容的。(First: each person has an equal right to the most extensive scheme of equal basic liberties compatible with a similar scheme of liberties for all.)
第二条: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必须满足两个条件:(a)能尽可能提高那些最少获益者的利益。(b)所有的职位以公平的机会向所有的人开放。(Second: social and economic inequalities are to meet two conditions: they must be (a) to the greatest expected benefit of the least advantaged; and (b) attached to offices and positions open to all under conditions of fair opportunity.)
下面我们具体说明罗尔斯关于这两条原则的观点。
第一条强调了在社会中生活的人应该通过建立社会规范来享有自然意义上的基本自由(basic liberties)。人所希望获得的自由和利益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有一些是基础性的人生欲求,比如不想遭到肉体的攻击和心理的压抑,比如宗教信仰,比如自由地思考和发表言论,自由地进行政治行为。罗尔斯认为我们不能一般性地去建立规范保障所有自由,但我们必须保障这些基本自由;这些自由由于得到了社会规范性的权利的保障,所以是规范性自由;人们享有这些方面的自由权利,包括:选举权、担任公职的权利、言论自由权、人身自由权以及财产权。在实际中,这些基本的自由权利之间有时会发生一定的矛盾,那么就必须对它们相互间的界线作出具体的安排;而且这种安排应该按照不同的社会情势而有所不同。但是,不论作出怎样的安排,每个人的自由权利都是平等的。罗尔斯在第一条中用极简明的语言说明了“自由”“平等”这两大理念。所以罗尔斯也自认为是自由主义者(广义的)⑼。
第二条的(b),一般称作“职位平等开放原则”,罗尔斯说,那就是:政府为所有人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在职业、市场进入上禁止设置障碍造成不平等。
第二条的(a),一般称作“差别原则”,这是罗尔斯的突出贡献。罗尔斯在《正义论》第二章第13节对它做了阐释⑽。他说,这里所谓最少获益者的利益,是指“主要的(primary)”利益,包括权利、自由、机会、收入、财富、社会尊重。罗尔斯之所以要这样定一个范围,是因为每个人的欲求是很多的,而且会有很大不同;比如有的人喜欢下棋、有的喜欢钓鱼。不可能定出规范照顾到所有这些欲求。一个钓鱼爱好者不能因为自己找不到地方钓鱼就说自己属于最少获益者。但“主要的”利益是绝大多数人都会想要的,广大社会成员能够对每个成员“主要利益”的实现程度进行外在客观的统一测量,并以这一测量结果来确定哪些人属于“最少获益者”。罗尔斯还说明了,那些最少获益者之所以成为最少获益者,很可能和三种原因有关:出生于最弱势的阶层或家庭,体力或智力的天生禀赋最差,运气最差。
罗尔斯在这里同意了某些不平等的存在是合理的,但它必须建立在“能增进每个人利益”的前提之上。按他的这一观点,一个国家可以新出现一批富豪,其平均收入可以是工薪阶层平均收入的一百倍,前提是:这批富豪出现后,这个国家所有国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都得到了提高,这种提高可能是因为各个公司的效益提高了,就业机会增多了,也可能是因为救济金的标准提高了。不管通过什么途径,反正“所有人的生活水平得以提高”是不平等具有正当性的必要前提。那么反过来说,如果一个国家新出现了一批富豪,其收入是工薪阶层的一百倍,但自他们出现后,工薪阶层的收入和生活水准平均来说并没有提高,甚至有些人还下降了,罗尔斯就会认为这不正义。一些房地产商(包括一些官员)通过批地和买地卖地,获得巨额收入,但是市民们却因为他们的“经营”,本来可以用2500元一平米的价格买得住房,现在却要用3500、4500的价格才能买到,罗尔斯更会认为这不正义。
契约论既有经济意义上的,也有社会生活各层面(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卫生等)综合意义上的。如果仅仅是按照经济意义上的契约来运作,并不能保证上述“唯一理据”肯定能够实现,也不能保证“差别原则”能够肯定实现。当张三和他人签了一个商业合同并按照这一合同来运作执行,有可能结果是亏损的。这样,他和别人发生了自愿性质的契约关系,结果比他不和别人发生这一关系,效果更差。一个一万人的社会体,发生了十万个经济合同,其中可能有一、二万件合同导致了某一方的受损。对于这一、二万个倒霉蛋,社会其他成员是置之不理呢还是应该施以援手呢?罗尔斯认为应该施以援手。这不是说社会要直接去补偿那些倒霉蛋在合同中的经济损失;而是要以社会的名义,给予那些能力最弱、运气最差、条件最低、收入最少的人经济补助,使他们的生活水平在总体上不比以前低。所有社会成员都应该具有这样的共识,从而形成这样的制度。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二次分配”。互利性社会的最主要分配原则当然是“按贡献分配原则”,互利性社会90%以上的分配活动都是按照这一原则进行的,这是“一次分配”。而“二次分配”则是对“一次分配”的必要补充和完善。“一次分配”体现了经济契约,而“一次”和“二次”分配原则的综合使用,则体现了社会生活各层面综合意义上的契约关系。
4.对正义二原则的进一步阐明
罗尔斯对正义二原则的内涵有着一系列阐发。
第一, 正义二原则也意味着责任。
当我们直接从字面上理解正义二原则,它说的是每个成员的权利:平等的自由权利、平等的机会权利、生活水准的绝对量必须得到提高的权利。这些通过规范确立的权利,保障了每个人的自然意义上的自由和利益。其逻辑是:规范→权利→满足并提高利益和欲望。但是,这仅仅是正义二原则这枚硬币的一面,它还同时有着另一面。因为要让每个成员都享受到这些权利,就必须使规范得到切实执行,那么每个成员都必须尽自己的责任(responsibility)。如果大家都不尽责任,规范就建立不起来。而要尽到自己作为一个公民的责任,就必须克制自己的欲望和利益。其逻辑是:克制自我利益和欲望→尽责任→规范。 把这两个逻辑连起来就是,每个公民都应该: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共8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网摘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