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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海林/罗小平:音乐美学理论新构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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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7-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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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音乐美学研究的哲学基础,赵宋光先生曾提出一个颇为重要的看法,他认为,音乐美学的哲学基础,“应当不仅仅是认识论,而是从人类本质分化出来的认识论、驾驭论、价值论三个领域的联结。”[⑧]这里讲到的“驾驭论”即“实践论”,但不是一般意义上“理解为认识论中的一个新观点”的实践论,而是“与认识论并列又是比认识论更重要的另一个哲学领域”它突出的是体现人类本质力量的“主体驾驭客体、支配客体、创造客体、建立客体”的实践。[⑨]我们在这一认识的启发下,是从本体论、认识论、实践论、价值论这四个相关的领域建立音乐美学的哲学基础,[⑩]其中从本体论和实践论的角度,在有关音乐的存在方式问题上,针对长期以来存在的音乐美学“自律论”影响,提出音乐存在方式的“三要素”说,确立了必要的理论前提。由于在音乐美学研究中,认识论与本体论甚至实践论,价值论的研究经常是互为依存的,因此,除了前面所谈的有关本体论与实践论的认识,这里再对认识论和价值论的问题作一定的说明。
  在音乐美学领域,认识论的问题,也与实践论相关。若仅从音乐创作审美实践过程中的“生活与情感”、“情感与作品”这两个层次来看,[①①]认识论意义上的能动的“反映论”,解决(或能够解决)的是“生活与情感”这一层次的哲学问题,即“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问题”,这是必须首先明确、却并不困难的问题。但是,对于“情感与作品”这一层次,仅用能动的“反映”去认识显然是不足的。这方面,马克思关于将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并提出“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①②]的思想,正是从人类活动的主体实践角度,将人与世界关系的认识深化了。音乐美学上的认识论更重要的任务,是揭示主体是如何在音乐的创作、审美活动中,不断建立和完善自己的,既具有创作功能、又具有认知功能的审美心理结构。


  从认识论的角度讲,事物之间的联系都有其中介因素。与音乐审美心理有关,无论是现实美到音乐美的转化,还是音乐审美中对音乐美的把握,都是通过音乐的情绪表现及其感受这一审美的中介因素才得以实现。而这一实现正有赖于创作主体、审美主体的音乐审美心理结构在实践中的建立。这一结构的建立,使“内在的(生活)情感升华为音乐情绪的动态形式;外在的(音乐)情绪转化为内心情感的丰富体验……正因为有了系主客观于一体的中介形式,音乐审美才得以呈现出如此多姿多态的心理运动形式”[①③]。更为重要的是,这种音乐审美心理结构一旦建立起来,将成为音乐美育工程的重要成果,而对人类自身的成长和“生产”、对人的创造性才能的培育,起到积极而重要的作用。因此,对音乐的审美经验以心理学的研究,成为音乐美学理论构成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音乐美学理论新构中,“审美”、“立美”的概念,是赵宋光先生在《美育的功能》一文中首先提出,他将“立美”与“审美”划分为两个不同的概念,指出其论域的区别与目的性的不同。“立美”与“审美”是一对既有区别,亦有联系的概念。在实践过程中,两者既分属不同的阶段,又相互依存、彼此渗透;既有矛盾的因素又有统一的方面。就像赵宋光说明的,立美是“建立美的形式”,是主体驾驭客体、创造客体,目的是通过主体审美意识的对象化向人类传递审美意识。审美是“对于美的形式的愉悦感受,或对于丑的形式的抵制应答”,目的是“从精神产品中收取审美意识的传达”。可见,前者属于“实践论(驾驭论)”的范畴,后者属于“认识论”的范畴。前者的目的是传递审美意识,后者是接收审美意识。前者的成果是对象化的精神产物,后者的结果是主体审美意识的构建。当然,立美与审美不仅有区别,也有矛盾。这既表现于立美的辛劳会抑制审美的愉快,也表现于立美的技巧无法充分体现审美的体验、对象化的形式对审美意识的限制、理性内涵与感性形式的不平衡等方面。

  但是,立美与审美既是音乐实践中的两个不同的方面,又都是与提高主体的审美意识,增强主体的本质力量,从而以美的规律塑造自己,创造世界的总体目的相一致的。立美与审美在不同阶段与过程中侧重面虽不同,但始终是互为作用、互为影响。立美的成果是审美的依据,审美的能力是立美的条件。在立美的创造中,贯串着审美意识的作用,并也能获得审美的愉悦。在审美的过程中,亦渗透着立美的影响,主体在美的形式的欣赏中,会不知不觉地按照美的规律构建自己,并逐步达到自觉与自由的境界。可见,立美与审美都是一种以审美心理结构为中介的双向活动。
  提出“立美”、“审美”概念的区分,在美学的理论与实践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对于纠正在美学界普遍存在的、关于审美无功利目的性这一认识偏向上,具有独特的理论意义。概括地讲,主张审美的无功利目的性,是重体验而轻构建,只承认审美鉴赏中的静观体验与表面的无功利,而看不到在立美实践中创造美、构建美的心灵结构这一最大的功利性。结果是用浅层的(仅仅通过否认审美体验中有不具有直接的功利欲求)来否定深层的(立美的创造与美的心灵的构建),甚至认为美的本质是超功利性的。而实际是,对美的本质的认识,是不可能、也不应该脱离立美、审美的实践来认识,如果在认识上仍然是以所谓超功利性来揭示美的本质,实质上仍是一种表面的肤浅而实质上的“自律”美学思想。我们以为,立美、审美过程中的创造和建构,是一种最大的功利,它直接作用于美的世界和美的心灵的创造和建构。在此基础上,作为美学实践的审美教育才能获得真正的人类的意义。


  音乐美学中的价值论问题,在一般音乐美学理论著述中是一个未得到普遍重视的问题。我们在音乐美学理论新构中肯定:审美关系的确具有价值关系的一般性质。就音乐美构成的审美价值关系而言,音乐美的客体所具价值属性是立美主体实践的产物,是通过立美主体在立美实践的对象化创造中赋予的;音乐审美主体的审美意识的形成也是审美实践的产物,审美个体的意识既有人类审美意识的积淀,又有个体特定的文化环境群体实践的影响与个体审美经验的积累;审美主客体形成的价值关系亦建立于审美实践基础之上,主体对艺术客体的价值评价、判断是在审美实践中的评价,对客体的各种审美需要也离不开人类总体的实践活动;音乐的价值关系之形成与发展是与人类总体实践活动的发展、丰富相互促进、双向作用的。这里对音乐美学中的价值论问题的认识,与以往的认识相比,其理论上是在一般价值论学说的主客体关系之外明显地突出了实践的意义。在此认识基础上,就评价与价值的联系与区别,我们还提出了审美评价具有中介性、主动选择性的特征,即评价在主客体审美价值关系中具有中介的作用,主体只有通过评价这一中介才能确定客体的属性是否合乎审美要求,有无相应的意义;而审美主体对客体的评价也不是一种被动的表态、无奈的应付,而是主体始终具有选择性,在审美的自由无碍中,这种选择具有主动的性质。[①④]但是,这种审美的主动选择又不是毫无规定性的,而是与主体的审美价值取向,审美理想有着直接的联系,并与社会理想有着一定的内在关系。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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