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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儒家关于‘人’的概念──兼论儒墨之争的一桩公案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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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7-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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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何以能行?曰义’,义又是分的先决条件,但是义与群、分却分属不同层次,分以成群,体现了外在秩序,而义则是这外在秩序的内在充分条件。可以说,义是各种身分相互的关联及何人当得何种身分的理论基础,一套伦理意义结构。义决定了每个人的分,也支撑了分与分之间的关联。分与分之间相对待的具体运作规范则是礼,而五伦则是儒家所体认礼的五个主要层面。任何一套外在的秩序,必然存在其内在的合理基础,亦即其所认可的内在意义结构。

    《礼记》〈郊特牲〉谓︰

    男女有别,然后父子亲;父子亲,然后义生;义生然后礼作;礼作然后万物安。无别无义,禽兽之道也。

    义生然后礼作,即如上述。人类学家多以为人类在父系社会之前,多存在着母系社会的历史阶段。而此处的‘别’,是在父系社会的特殊历史脉络中发言的。母系社会中男女自然也有别,但当时对男女两性的定位却与父系社会截然不同。父系社会中讲的男女有别,是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男外女内,人群中主要的权力传承(宗教、政治,财产、社会…各方面),发生在男性之中,也就是父系成为社会结构的主轴。从这个观点才可能理解何以‘男女有别,然后父子亲’。确立了社会结构的主轴及其基本形态(父子亲)之后,才相应地建立了儒家所认同的封建社会之伦理意义结构,因此‘义生’。此处我们发现,‘别’与‘义’都是在具体的历史脉络中的特殊概念。既然是特殊的,就可能存在着其他‘别’与‘义’的理解方式。‘无别无义,禽兽之道也。’一方面再次地表现了古代儒家以人伦秩序之有无分判人与禽兽;另一方面也透露出当古代儒家面对其他的伦理典范时,所可能采取的态度(斥之为禽兽)。

    《礼记》中另有两段文字明确地区别人与禽兽,〈曲礼〉云︰

    鹦鹉能言,不离飞鸟;猩猩能言,不离禽兽。今人而无礼,虽能言,不亦禽兽之心乎!夫惟禽兽无礼,故父子聚麀。是故圣人作,为礼以教人,使人以有礼,知自别于禽兽。

    〈乐记〉云︰

    凡音者,生于人心者也。乐者,通伦理者也。是故知声而不知音者,禽兽是也;知音而不知乐者,众庶是也;唯君子为能知乐。是故审声以知音,审音以知乐,审乐以知政,而治道备矣。是故不知声者,不可与言音;不知音者,不可与言乐。知乐则几于礼矣。礼乐皆得,谓之有德,德者得也。

    西方学者多人以‘语言’分判人与禽兽,古代儒家显然不同意这项标准,引鹦鹉为例而斥之。当然鹦鹉的语言与人的语言有本质上的巨大差异,但古代儒家关心的重点在彼不在此,分辨之粗疏是可以谅解的。礼(与其同一范畴的义、人伦、仁)仍是古代儒家所独举的标竿。上引〈乐记〉中关于声、音、乐的分别,是古代音乐史上的另一课题,我没有能力也不必偏离本文主题去讨论。重要的是,〈乐记〉区分禽兽、众庶、君子三个层次,再次地表现了古代儒家除了以生物学标准分判人兽之外,更提出了文化的标准。众庶知音而不知乐,固然高于禽兽,但相对于知礼的君子,显然是‘近于禽兽’的。‘乐者,通伦理者也’,故君子知乐,因以知礼。也因为君子知礼,所以可以‘审乐以知政’,‘礼乐皆得,谓之有德’。君子因为知乐知礼,所以有德,而取得了治人的资格。

    讨论至此,得到了个结论,不只是孟子,古代儒家皆以其认同之人伦秩序(相关的概念包括︰仁、义、礼、五伦)分判人与禽兽。显然古代儒家提到‘禽兽’一词时,并不只是简单的辱骂用语,而自有其复杂而深刻的思想与社会背景。但也留下了几个问题︰义的合法性基础何在?古代儒家所理解的‘君子’与‘庶民’是什么?人兽之别的文化标准在人世秩序的构成时发生什么作用?以及墨子究竟如何判别人兽?墨子的‘兼爱’反映了什么样的社会结构与伦常观念?

    〈三〉墨子思想中的‘义’与人兽之别
    值得注意的是,墨子也曾论及人兽之别。〈尚同中〉云︰

    天下之人异义,是以一人一义,十人十义,百人百义 .... 是以人是其义,而非人之义,故交相非也。内之父子兄弟作怨仇,皆有离散之心....天下之乱也,至如禽兽然,无君臣上下长幼之节,父子兄弟之礼,是以天下乱焉。明乎民之无正长以一同天下之义,而天下乱也 .... 。

    此处用以分别人与禽兽的,是‘君臣上下长幼之节,父子兄弟之礼’,人而无此,则如禽兽然。可见墨子同样以人伦秩序之有无分判人兽,而此人伦秩序之崩坏乃因天下之义不能统一。墨子言义者多矣,而以答县子硕问‘为义孰为大务’时说得最明白。墨子说︰

    譬若筑墙然,能筑者筑,能实壤者实壤,能欣者欣,然后墙成也。为义犹是也。能谈辩者谈辩,能说书者说书,能从事者从事,然后义事成也。(《墨子》〈耕柱〉)。

    〈贵义〉篇云︰‘世之君子,使之为一犬一彘之宰,不能则辞之。使之为一国之相,不能则为之。’墨子对‘义’的解释,亦有‘恰如其分’之意。人群要成为一有机的整体,必须有别有分,人各有分,各尽其职,即是‘为义’。

    然而此‘分’当如何决定?也就是,‘义’的来源是什么?〈天志中〉云︰‘义者不自愚且贱者出,必自贵且知者出。 .... 然则孰为贵孰为知?曰︰天为贵天为知而已矣。然则义果自天出矣。’义从天而出,因为天志是墨子思想中的价值根源。从天而出之义,则透过君长来制定每个人的分。

    墨子以一同之义作为人兽之别的判准,义自天出,故尚同于天,乃能有一同之义。义的内容,或曰‘君臣上下长幼之节,父子兄弟之礼’;或曰‘能谈辩者谈辩,能说书者说书,能从事者从事’。除了家族与社会人伦外,似乎更强调社会分工,各司所职的层面。除了规定人的身分外,也规定了人的职业。墨子以为人须经由一同的义组合成社会,社会中必须有身分与职业两方面的伦理安排,才能免于禽兽之讥。但是孟子说他的兼爱说是无父,是否可以成立?如果成立,是在什么意义下成立?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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