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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的民权民主及共和之涵义

作者:桂宏诚
来源: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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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7-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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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大陆学者方维规的考证,在十九世纪很长的一段时间里,西方的democracy和republic这两个概念在汉语译释中并没有严格区分。换言之,「民主」一词既可能是democracy的汉译,但也经常是译自于republic,使得中文里讲西方的「民主」时究竟是指democracy或republic?在许多情况下是很难断定的[23]。然而,本文对于把democracy翻译为「民主」,基本上则尚持存疑的态度。鉴于上述的讨论,本文认为十九世纪时表达democracy概念的应是「民权」而非「民主」,至于republic也翻译成「民主」的说法则应属合理。依笔者的推测,当晚清时人及孙中山从西方文献中认识了美国独立与法国大革命的同时,他们也看到了republic这个字,并把其意义与废除君主世袭改成「以人民为国之主」的现象联系了起来。同样地,他们也看到了美国及法国的统治者为不仅一人,故以中国历史上的「共和行政」来比拟而也将之称为「共和政体」。是故,republic翻译成「民主」时是指「以人民为国之主」,而孙中山使用「民主」与「共和」的词汇时,也经常同为表达republic的概念。但严格而论,孙中山所讲的「共和」与「民主」仍有差别,其讲「民主」时大多与梁启超极力辨明的「民主」之义相当,都是指推翻君主世袭制度而改为由「人民」成为国家主人或国家元首。至于「共和」则指非一人专断统治的「专制」,因而「民主共和」乃与「民主专制」亦可成一组对立的词汇。


 
      四、孙中山认知中的「国体」与「政体」

      孙中山所讲的「共和」其实还有另一层的意义,而这层意义论者则常以「国体」与「政体」的二分概念来做评价,并进而指出在他的民权主义思想中,未明「国体」(form of state)与「政体」(form of government)的概念应有所区分[24]。以西方政治学或公法学上的一般意义来说,「国体」是指国家的形式,若国家元首为世袭的君主则称为「君主国」,如果国家元首无论是由直接或间接的民选产生,则称为「共和国」。至于「政体」是指政府的统治型态,若是政府的统治型态为随时基于国民之公意者,即称为「民主制」;反之,则称之为「独裁制」[25]。若以此「国体」与「政体」区分的标准来看,孙中山讲「民主」时系与世袭的「君主」相对立,故「民主」在他的语境中乃指「由四万万人民做皇帝」或民为国家元首的「国体」。同样地,孙中山使用「共和」一词时,经常系取义于中国历史上的「共和行政」,故「共和」乃是与一人专断独裁之「专制」相对立的「政体」。

      然而,当时或因「国体」在中文里本已有既定的涵义,故孙中山未必皆从政治或公法学上的意义来使用「国体」一词,自然也无与「政体」一词在概念上有所区分的需要。例如,孙中山在1894年的《檀香山兴中会规条》的第一条中谓:「是会之设,专为振兴中华维持国体起见。盖我中华受外国欺凌,已非一日,皆由内外隔绝,上下之情罔通,国体抑损而不知,孑民受制而无告。……」[26],此处孙中山所欲维持的「国体」,当然不会是政治学意义上指称「君主国」的「国体」。那么,孙中山所谓的「国体」该如何解释呢?有研究者联系了孙中山后来对所谓「国家为体,政治为用」的解释,认为这里的「体」似可理解为国家的「物质型态」,故此处孙中山所谓的「国体」,可认为是指一个由人结合而成的共同体[27]。但这样的解释,似乎仍不无牵强之感。

      光绪皇帝在1895年签订马关条约之后,曾责问李鸿章曰:「身为重臣,两万万之款从和筹措;台湾一省送予外人,失民心,伤国体」[28]。对照1900年孙中山在〈致香港总督历数满清政府罪状并拟订平治章程请转商各国赞成书〉中有言:「睦邻遣使,国体攸关,移炮环攻,如待强敌,是谓戕使命」[29],以及1912年2月4日在〈覆中华国货维持会论服制函〉中,对于民国成立后将改服制所引起外货畅销而内货阻滞问题,在给「中华国货维持会」的覆函中提及「而礼服又实与国体攸关,未便轻率从事」[30],从这些使用「国体」时的语境来看,则尚难谓必定直接与政治学或公法学上的意义产生关连。由此来看,光绪皇帝认为所伤的「国体」,以及孙中山所欲维持和改易礼服及睦邻遣使均所攸关的「国体」,大致上应该具有相似相同的涵义与指涉。因此,这不仅说明了「国体」一词在当时已有了特定的涵义,且其意义或许较接近于是指「国家的整体」或「国家的体面」。

      孙中山在1912年8月13日的〈国民党宣言〉中,则较为精准地从政治学或公法学的意义上使用「国体」与「政体」词汇,他说[31]:
 
      此消长倚伏之数,固不必论其国体之为君主共和,政体之为专制立宪,而无往不如是也。天相中国,帝制殄灭,既改国体为共和,变政体为立宪,然而共和立宪之国,其政治之中心势力,则不可不汇之于政党。
 
      在这份宣言中,孙中山区分了「国体」与「政体」,也指出「君主」与「共和」为「国体」之别,而「专制」与「立宪」则属于「政体」之分。然而,孙中山使用「共和」一词时,却又未必尽皆是在政治学意义上的「国体」来言说。孙中山较早提到「共和」的概念,在1897年8月和日本友人宫崎寅藏等人的谈话中,对于宫崎寅藏问及他准备革命所持的宗旨与方法时所做的回答。在这篇谈话的内容中,孙中山说出了他革命的宗旨在于「以人群自治为政治之极则,故于政治之精神,执共和主义」。他之所以提出共和主义为号召,是因为「共和者,我国治世之神髓,先哲之遗业也」,也就是中国人曾经历过,至今仍然钦慕的「三代之治」,早已「实能得共和之神髓而行之者也」。而共和政治的精神,即为「彼等皆自治之民也」、「其它一切共通之利害,皆人民自议之而自理」。并且,「共和政治,不仅为政体之极则,且适合于中国国民,而又有革命上之便利者也」[32]。此处共和政治之所以具有革命上之便利者,大致上孙中山是以历代易朝更迭,由于举事者与为盟主者皆无共和思想,以致地方豪杰互争雄长,亘数十年而使百姓受祸害,且盗贼胡虏居然可为全国之共主。因此,孙中山主张必须采取立即的革命为方法,且认为以共和政治有利于革命之号召。他还说[33]: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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