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世纪,表达自由因国而异。对于民主国家而言,表达自由被视为既是先决条件又是目标本身,且一般都达到较高的程度。在独裁制国家,一般都要求新闻出版服务于政府及其要求。在苏联和东欧国家,表达自由一般不能扩大到妨碍共产主义道路的程度。与此同时,队表达自由的国际保障也得到了确认,这就是联合国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宣布,“每个人都有思想和自由表达的权利”。[1]
综上所述,作为最重要的公民自由或权利之一的言论自由,它意味着人们可以通过口头、书写印刷、
网络以及其它各种途径进行交流的自由。因为如果没有这种交流的自由,拥有思想自由就会失去意义及其依托。言论自由就像空气与水对于人体一样,须臾不可或缺。没有言论自由,关于公民权利的落实、公共问题的讨论、共识的达成、监督的实现等都无法展开。但是,我们千万不要忘记,言论自由从来不会“不请自来”,更不要奢望其会自动成为一项制度性权利。
在这方面,我们最好聆听莱斯利·里普森的忠告:“经典的宪法术语对公民权利作出的承诺不会自己变成现实。很多宪法条文都用最动听的词句来规定那些最令人向往的自由权利,在实践中却大打折扣……只要有足够多的人强烈地要求运用和保护他们的权利,这些权利就会得到保护并得以运用,于是制度就能够发挥功能。如果没有这样一种要求和决心,无论是法院、国会还是议会都爱莫能助。因此,最终能使公民权利变为现实的是人民的政治意愿,正是这种意愿创造了宪法并让它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在任何
社会中,自由都要靠人民自己去争取和守护。”[2]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5页。
[2] [法]让·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6页。
[3] 此处论述,参见陈振明、陈炳辉主编:《政治学——概念、理论和
方法》,北京:中国社会
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2004年重印),第519-523页。
[1] 参见[英]米勒、[英]波格丹诺主编,邓正来译:《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6页“共识”释义。
[1] 参见[美]迈克尔•罗斯金(Michael Roskin)等著,林震等译:《政治科学》(第六版),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188页。
[2] 关于协商民主,可参见陈家刚选编:《协商民主》,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26、107、335页。
[3] [美]埃尔金、[美]索乌坦编,周叶谦译:《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8月版(1998年12月重印)。第156页,245页注释38。
[1] 此处关于言论自由的简要发展历程,可参见(英)米勒、(英)波格丹诺主编,邓正来译:《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1页“言论、表达和出版自由”释义。
[2] [美]莱斯利•里普森(Leslie Lipson)著,刘晓等译:《政治学的重大问题——政治学导论》(第10版),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 第2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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