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识的形成过程,是公民的意志自由发挥的结果。要达成共识,需要集合公民的观点和意见。换句话说,共识通常指的是,普遍同意,以及达成普遍同意的过程。能够达成共识,则有利于减少矛盾和冲突,也有利于各方利益的普遍实现,形成双赢或者多赢的格局。如果缺乏共识,迟早必有积怨,随着积怨的加深,难免形成冲突、乃至冲突的爆发。而要达成这种共识,就必须让人们开口说话,允许人们在公共空间说话,必须保障人们的言论自由。否则,不是共识的形成,而是矛盾和冲突的累积、直至以某种形式爆发出来。
比如说,对今天的改革走向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在一定的时间内,达成对改革共识基本不可能。但是,在达成共识之前,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必须进行充分的讨论,允许各种观点和思想自由表达。只有这样,才有各种观点的交锋,才有各种思想的碰撞、火花的产生。否则,一言堂,家长制,基本上不可能达成共识,因为连达成共识的前提都不存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直到九十年代初期,关于中国改革的走向,同样也是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的争论,最后选择走向市场经济。从共识的形成来看,这得益于当时关于改革路向的争论。因此,我们不能对于“不中听”的话,“不合时宜”的意见和建议就采取打压、乃至箝制言论自由,这是文革遗风在当代的再版;因为它不是政治宽容、更不是政治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总之,要形成关于今天改革的走向的共识,必须不断争论、反复讨论,让各种观点充分对话和交流,逐步达成共识。一言以蔽之,言论自由是达成共识的基础。
第四、言论自由也是监督的先决条件。
现行《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但是,这里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公民能够享有自由表达其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也就是说享有言论自由权。如果没有这一权利,根本就谈不上监督。
南方××市政府的一派出所曾经因为村民与派出所的民警的纠纷而闹出了人命案(村民被派出所民警打死),地方政府为避免事态的扩大而
影响地方政府的声誉,严格防止“走漏风声”。村民向南方有名——其实在全国都相当有影响——的某报呼吁乞求给予舆论支持和媒体暴光,其结果是该报给地方政府“控制”住而对此事件丝毫不见诸报端。当地政府下发内部文件,一律规定,对于当地是机关(主要指有正式编制的)工作的人员,谁捅出了漏子,谁下岗,并要追究相关责任;对于村民,则更是严加关注其行踪,防止其与外来陌生人员接触。在这样的情况下,公民何以监督政府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最基本的,因为其没有言论自由——更何况这是正义的事,是事关村民生命的大事!
在本案中,报纸——推而广之,是我们的各种媒体,因为类似的事件绝非仅有一例——的做法也值得我们尤其是报界、乃至整个媒界的反思。托马斯·杰斐逊早在1787年就写道:“如果只剩下没有报纸的政府和无政府的报纸两种选择,那么我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在美国,媒体和政府是一种敌对关系。这种敌对关系持续了几个世纪。[1]正因为如此,所以媒体才可以当之无愧地被称为“无冕之王”、“第四权力”。也正因为如此,其言论自由权才可以充分实现。相反,一旦媒体依赖官方的资源而成为官方的喉舌,其言论自由权的实现就要大打折扣。
第五、言论自由是协商民主的最低限度的要求。
民主
理论发展到今天,出现了一种新的民主理论范式——协商民主论。协商不同于对话、讨论和一般的交流。它是一种面对面的交流形式,强调理性的论点和说服对方,而不是操纵、强迫和欺骗。通过这种面对面的讨论,参与者必须审慎地提出自己的观点,并对各种争议性、或者是挑战性观点做出积极回应,从而就公共
问题的解决做出深思熟虑的判断和选择。
协商民主的重要意义在于通过创造每个人都有机会参与
政治过程,从而改变无法激发公民参与热情的政治现状,确保所有人都拥有真正的发言权——可以是讲故事、自由发言和讨论、倾听等。[2]要实现这种协商民主,一个最低限度的要求就是每个人都有自由表达其意见的权利。如果既没有表达自己的意见的权利,也没有回应别人的观点的权利,则协商民主无法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言论自由是协商民主的最低限度的要求。
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涉及各种利益和意见的复杂性。政治制度在指定政策的时候,如果要不断提高公民的福利,那么,就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大量的谈判和交易。这就必须保障言论自由得以产生——无论是就其来源还是渠道而言——的多样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有效的政策制定必须围绕完善政治谈判来进行,因为这些谈判是其巨大的推动力。易言之,言论自由的权利可被认为是一种保护审议程序的努力。从新宪政论所倡导的一个良好的政治体制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实现
经济效率、民主治理、和公民精神以及其它有益的目标这一意义来说,“言论自由乃是宪政政体的显著标志”。[3]如果我们要走向被视为当代政府不得不面对的选择之宪政的话,那么,“言论自由”的问题始终都是一个无法回避且终究要浮出水面的问题。
结语:
言论自由的发展在人类
历史上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阶段。在古代
中国、印度和以色列的专制和寡头政治下,
法律以宗教为基础,并强制实行正统表达。启蒙运动时期,要求言论自由成为其重要的特征之一。17世纪的言论自由斗士有约翰•弥尔顿、约翰•洛克以及斯宾诺莎。此后,最著名的代表人物有伏尔泰、潘恩和19世纪的穆勒。1791年12月15日美国第一届国会提出的“宪法第一修正案”提出,国会不得指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建立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人民的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以及向政府申冤请愿的权利”。这一条款并于1925年适用于各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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