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操纵与指导难以界定:
通过以上对操纵与指导选举的分析可以看出,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这些界定就不够准确,严重说根本就是含糊其词,那么在实际工作中,乡村干部尤其是乡镇干部对这两方面的把握更是难上加难,法律的高压线几乎就在乡镇干部的脚下,只要一迈步,就有触及的危险。这样乡镇干部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很容易就出现两个极端,要么迫于各种压力挺而走险,放手给村干部,成为村干部的智囊,让村干部不惜一切努力保证选举成功,那怕选上来的村委会成员是精神病也在所不惜。这是离操纵选举高压线最近的表现。要么就是抽身事外,无离选举的是非之处,尤其是对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一些可左可右的事,甚至于一些违法现象也睁一眼闭一眼,因为这样的事,认真抓起来,调查难、取证难、处理难早已经是证明过的,大部分会不了了之,而作为乡镇干部却成了村干部和村民中的不识趣者。而且一旦乡镇干部稍有不慎卷入其中,担上操纵选举的罪名,受处分是轻了,丢饭的可能就很大了!如果对选举工作不去参与的话,选举不成功的主要原因在于村民,乡镇干部至多是一个指导监督不利的错误,受到的处理与操纵选举相比就小得多了,这样形势下,感到风险的乡镇干部就会宁可不迈步,不做工作,也不会去冒那个可能要丢掉饭碗的险。所以说在实际工作当中,乡镇干部并不是如一些人想像的那样全力以赴指导和监督选举或者说是在操纵选举,大多数的人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于村委会选举的工作只是限于传达一下文件、按步就班给村支部安排一下工作,然后在选举过程中多是作壁上观,对于选民提出的问题也是推给村选举委员来答复,除非有了因选举出现的重大纠纷或斗欧,乡镇干部是不敢轻易出头的。乡镇指导的主动缺位,以及县级有关部门的分身乏术,就会导致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出现指导和监督的真空,并且这个真空会被村中的各类精英所填补!这也是目前我们的村民委员会选举中会存在一些难以透彻分析的问题,为什么这些问题在选举过后才会揭暴露,为什么查处又多是半途而废,为什么同样的问题却总是重复出现的主要原因!
三、明确职责与权力——还权力于民、还干部清白
1、造成乡镇干部指导选举工作偏离的主要原因:
一是表面原因,即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各地有关规定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无论是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是各地的地方性法规中,虽然或隐约或明确规定了乡镇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指导和监督权,但是具体可以在那此方面可以指导监督,如何指导监督,却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同样对于农村党支部如何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如何支持和保障村民自治工作也没有比较明确的规定,给村干部造就了“广阔”的可操作空间,这也是一些学者发现的所谓乡镇干部通过控制村干部来操纵选举现象背后的原因之一。而在县级的指令性文件中,一般就是将村民委员会选举成败的任务明确分解给了乡镇,甚至有的地方让主要领导都作了保证,保证在规定期限之前,完成多少比例的选举!处于这种两难选择之下的乡镇干部作出相对比较有利的选择是正常的,一些处于特殊压力之下的乡镇干部作出钻法律法规空子,打擦边球的行为也成为一种无奈的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说只要乡镇干部参与了村委会选举,只要对村干部的一些行为做出意思表达,就是在指导选举或者操纵选举,二者必居其一!在分界不清的情况,只要选举出现问题,操纵选举的大帽子是非乡镇干部莫属!至少也是通过控制村干部操纵选举!在笔者上述的叙述中,笔者与同事的两种不同的选择就应当是最具有代表性的,尤其是笔者的同事,是大多数乡镇干部所认同的选择。二是根本原因即当前的行政体制和运行机制原因,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与乡镇人民政府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让处于命令——执行的行政压力体制末稍,责、权、财有着严重的错位和脱节的几十名乡镇干部,面对成千上万的村民要将各种来自于上级的根本与乡镇职能不符的、不切实际的任务目标在限期内落实,除了给村支部和村委会“要长短”以外,不可能有更加合理的选择!在村中,大部分的党支部和村委会是一体的,领导了村支部就是领导了村委会,因此只要乡镇干部在拿村委会干部当自己的下属,双方就有利益的联结存在,在村委会的产生即选举过程中,乡镇干部如果不消极作为,只要采取行动无论是指导也好、操纵也好,就必须考虑将来的工作因素,这可能也是人们为什么总将操纵选举与乡镇干部联系在一起,而不将这个贬义词与县级有关部门联系在一起的原因。
2、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各省的选举办法,还权力于民:
作为一名乡镇工作者,笔者之所以敢于冒着将来被本地的领导“秋后算帐”的风险把自己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一些别人不敢公开,或者没人肯公开的细节进行公开,主要目的只有两个,一是为乡镇干部正名,从本文第一部分可以看出,笔者在选举中的作法客观分析确有不可取之处,甚至有与法律相违背之处,但做为当事人,处于那种情况下,笔者是在凭着对本职工作的热诚和自己农村十几年工作的经验来作的,我从心里认为自己为村委会选举做的是正面的工作,而且从实际效果上来看,也确实对刘庄村的村委会产生以及后来的工作开展起到了较好的作用。所以我想说的是:我们绝大多数的乡镇干部不是一些人想象的那样,为了让一个或两个“自己人”成为村委会干部就置党纪国法与不顾的法盲!更不是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绊脚石!我们的许多乡镇干部是在法律的盲区和行政压力、媒体以及社会压力的夹缝中顶着各种误解与不实之词,在艰难地为我们的村民自治做着贡献!第二个目的也是最重要的目的就是将村民自治尤其是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存在的真问题揭示出来,对我们村民自治中的一些法律和法规进行修正,减少法律法规中的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盲区,让乡镇干部在具体的工作中有法可依,以期实现用正确的指导代替暗箱下的操作,变正当的操纵为合法的指导,真正做到还权与民。具体地关于村民委会选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与地方法规的完善就当重点放在以下几个细节上: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