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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选举的是是非非

作者:贾建友
来源: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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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7-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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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进行的第四次选举:按照选举委员会原定计划,应当在这三名村委会成员中再次选举产生村委会主任,可是由于局面已经明朗,(安国建参加选举本身就是奔着村委会主任来的,还作出了一些竞选成功后的工作承诺,而且在各家族联合时也已经基本明确)再加之多次的选举和发动,村民及各家族都有没有了积极性,10月中旬,经过几天的发动,各方反馈回来的消息非常不乐观,事情到了这一步,经过三名村委会成员与村支部班子的商议,准备共同推举安国建任村委会主任,在向我们说明此想法时,我们想到的是村委会的产生既然合法了,那么谁来当这个村主任,既然各方面都认可,并不一定是多大的问题,重要的是如何让这个村主任合法产生,至少也要得到村民认可,如果再组织一次选举,参加人数肯定不够 ,选举失败后,再选举参加的人数会更少,这样下去怎么收场?选举无法做到,那么任命这条路无论是由谁来作都是违法的。推选如果由村委会本身或者村支部进行,不仅不合法,也不易得到大部分村民的认可;河北省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相关规定比较模糊,但却有可以由村民代表在村委会成员中推选一名临时负责人的相关说法,因此在要产生村委会主作任必然采取不太合法手段的这样的前提下,最最可靠方法就是由村民代表来推选村委会负责人,其实也就是村委会主任。而且刘庄由于历史原因村级负债太多,县法院已经发过好几份强制执行通知书,一旦合法产生了村委会主任,有了法定的代表人,麻烦就会随之而来,作为常年在外的安国建对此也非常清楚,从而对这个方案也比较赞同。就这样,由村两委负责召集村民代表会,在会上安国建以绝对的优势成为了刘庄村的村委会临时负责人,成了村民眼中的村委会主任,在乡镇和县里召开的各种会议中也就以村委会主任的身份出现了,只有在法院面前是村委会成员之一,既不是村委会负责人,更不是村委会主任!刘庄村的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到这时才算基本完成,余下的一些交接及培训工作都是按部就班的来了。

      二、法律的高压线——操纵与指导的模糊分界

      1、操纵与选举的词义区别

      操纵,查阅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有二:一是控制或开动机械、仪器等。二是用不正当的手段支配、控制。显然能够和选举连在一起的意思就当是第二种释意,即用不正当的手段支配、控制选举。

      指导,查阅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是:指示教导、指点引导。很显然这个与选举连在一起的词是褒义的,即指示教导、指点引导选举。

      2、对乡镇干部“操纵选举”的分析

      目前,关于乡镇干部操纵选举的说法和实例,基本上都是在一些领导的汇报或者作为村民委员会选举局外人的专家学者的调研文章之中见到,经过笔者进行汇总,不外乎以下几点,一是乡镇违法提出村委会候选人,或者指派、选派村委会成员。二是暗箱操作,不按法定程序选举例如有的在选举中不设立固定的投票站所,而是仅仅使用流动票箱,甚至有的说乡镇工作人员掌握流动票箱等等。三是乡镇对一些违法现象不给予及时纠正等。

      将这些所谓的乡镇干部“操纵选举”现象进行认真分析并同笔者以上所列出的指导选举的过程进行对比就可以看出其中的问题,其实这些问题基本上都是一些假问题、伪问题。许多是对简单的表面的调查得到的材料,或是对一些二手的材料尤其是汇报性质的材料进行加工和研究的结果。先说第一点,当今的乡镇干部根据党委政府安排去指导选举,没有人会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熟视无睹的,面对当前严峻的信访稳定形势和乡镇干部在各级干部中的弱势地位,再有人去干那样明摆着违法的事纯粹是脑子进了水!至于有此地方报道出来的乡镇指派选派村委会干部的事,大部分是在上级的行政压力下,给某些主要领导顶了缸!(可以肯定,指派、选派的村委会干部绝大多数是村委会主任,这样的事,没有乡镇党委政府的集体研究或者主要领导的点头,谁敢去作呢?)关于第二点,尤其是乡镇干部掌握流动票箱以及不设固定投票站的问题,更是一个有点可笑的问题,不要说乡镇干部,包括任何一个稍有一点头脑的村干部,也不会傻到让村民看到自己亲自在作这种明显违法的事!关于第三点说的乡镇干部对一些违法现象不时纠正的问题确实存在,但这个问题也是一个有问题的问题,同样是有管辖权指导权的县委、县政府、县级人大、县级民政部门为什么就没有这个责任呢?同样的权限、在做同样的工作,为什么操纵选举的大帽子给了乡镇干部,而不作为的大帽子又给了乡镇干部?这根本就是一种角色歧视问题。以上几个问题之中,只有第二点中一部分说得有一些道理,就是暗箱操作不按法定程序选举的问题,但怎样暗箱操作,为什么要暗箱操作,多数的文章是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只是浮光掠影地搜集集料,隔靴搔痒地分析问题,这样才是造成各界对乡镇干部偏见的根本原因,更是导致了村委会选举中存的真正问题无法揭示与难以解决的真正原因。

      3、关于乡镇干部指导选举的分析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明确规定乡镇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指导权但是在第十五条却以另外的一种形式规定了乡镇及其人民代表大会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依法查处权限,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带有行政决定性质的指导权。而且省市的具体选举办法也大都明确了乡镇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指导权力和义务。根据这些规定,以及县级党委政府对乡镇的工作要求,乡镇干部对村民委员会选举行使的指导权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宣传发动,即在选举前与选举过程中负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与解答。二是制定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是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四是承办有关选举工作的来信来访。五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它临时事项等等。从以上各方面的规定可以看出,这些具体化的工作多是一些准备和辅助性质的工作,而对于选举中的具体的工作如何开展指导和监督,就规定得非常原则,加之各地选举办法本身对选举过程中一些重要细节的忽视,使得选举的过程存在大量的监督真空,选举结果成功与否的可预测性非常低。这样的形势下,我们可以看一看各地的文件,却多是要求乡镇保证选举的一次成功率在多少以上,最终达到多少以上,我个人认为实在的不知道如何的保证,只凭多宣传就会达到?只凭加强这种似是而非的指导就会达到?最大的问题是最终选举出的村委会与我们的上级党委政府和村民所向往的村委会是不是真的一致?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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