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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时期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制度化取向

作者:田先红
来源: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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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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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认为,依据行政管理科学化的基本原理,在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的权限时,首先应界定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在国家行政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此确定各自的核心任务领域,进而配备相应的职权。而在配备职权时则应该坚持以下两条原则:

  首先,业务同类和职责权相称的原则

  业务同类有利于各部门、各机关加强专业分工,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效率。而职责权相称则有利于行政主体在既定的、明确的权力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关行政责任。因此,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权限应尽可能地整体加以区分,改变以往那种对等分配、总量分割的划分方式,使它们各自有相对专门的管辖领域,并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拥有全部的权力。

  其次,合理集中与适当分权有机结合的原则

  其中关键是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现有的职权作双向的调整,建立一个“中央集权——地方分权”的混合模式。这里既有放权的问题,又有收权的问题。属于中央政府的权力,一定要坚决地集中。属于地方政府管理的事务,一定要充分地放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权限的划分应以在坚定维护和保证中央的权威,强化中央的调控能力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并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摩擦为“度”。具体到事权与财权的划分上,应坚持事权相对分散,财权适当集中的原则。综观世界各国,不论是实行联邦制的国家,还是实行单一制的国家,都把财权控制作为中央对地方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在整个国家的财政收入中的比重都比较高,一般都在50%以上,高的甚至达到70-80%。[4]地方财政对中央财政依赖性较大,地方财政的很大一部分来源于中央的财政补贴、借款、贷款等。中央政府正是通过这种方式对地方实行非直接的但颇为有效的调控。

  三、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的目标模式

  前面我们谈到了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权限划分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那么,我们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权限划分时,应该达到一种什么样的目标呢?笔者认为,这种权限划分的总体目标是:保持适当的张力,有利于发挥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动态平衡。具体来说,这种动态平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中央与地方之间利益分享的均衡

  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归根结底还是两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利益均衡是中央与地方关系动态平衡的实质性内容。在进行权限划分时,无论偏袒中央,忽视地方利益,还是偏袒地方,忽视中央利益,都会导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失衡。若情况严重的话,还可能引发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矛盾对抗。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和社会日益发展,利益也随之重新分化和整合。中央与地方之间既会产生新的共同利益,又会出现许许多多的利益矛盾。面对这种情形,在进行权限划分时,就应该充分考虑到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变动、发展情况,使因改革与社会发展而导致失衡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又重新恢复到均衡状态。

  其次,是中央与地方之间权力行使的相对平衡

  这是中央与地方之间权限划分所应达到的直接目标。从政治学的角度看,权力是基于特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所形成的政治权力主体对政治权力客体的一种制约能力。它是政治权利主体实现自身利益的有效手段。毫无疑问,中央与地方实际上就是两个既相互对立有相互联系的政治主体。如果没有二者在权力行使上的相对平衡,又何来二者在利益分享上的均衡呢?当然,这里说的权力行使上的相对平衡,并不是说中央与地方在权力的种类和数量上必须相同,而是说与它们各自的职责相对应的权力平衡。

  再次,是中央与地方之间政府权能的平衡

  西方国家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演变历史表明,实现政府的权能平衡是中央和地方关系调整的重要目标。一般来说,政府权能是平衡的,即有什么样的权力就履行什么样的职能。由于政府的职能与社会经济政治发展密切相关,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因此,政府的权能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政府的权力配置是否与职能相称;二是权能的运行是否有相宜的社会经济政治环境。在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过程中,我国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出现了权能失衡,它势必影响到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和完善。维护政府权能平衡,就必须科学地划分和配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责权限,并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哪些权力为中央所专有,哪些权力为地方所专有,哪些权力为中央与地方所共有。 四、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制度化措施

  我国自建国以来,中央与地方关系经历了多次调整,但都没有能够走出“集权——分权——再集权——再分权”,权力“一收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乱,一乱就收”的怪圈。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我国在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方面缺乏制度保障,致使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的随意性、不规范性、不稳定性过大,以及调整、改革的成果不能及时地稳定下来,这是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长期不能妥善解决的重要原因。因此,要从根本上调整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就必须逐步建立起中央与地方的分权制度安排新体制。

  首先,加强职权划分的法制保障

  综观西方国家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模式,法制原则是在协调中央与地方关系中被奉为圭臬的基本原则。西方发达国家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不仅都建立在明确而广泛的宪法和法律基础之上,而且都努力通过法律化、程序化的手段来协调中央与地方关系和矛盾。而反观我们国家,宪法只规定了中央与地方的组织形式,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事权财权划分缺乏明文规定,中央政府的收权与放权也缺乏法律的依据。因此,随着改革的深化,我们应该在宪法中明确中央与地方的权责利范围,制定《中央与地方关系法》,不断以法律的形式将改革所形成的中央与地方政府各自的权力范围、权力运作方式、利益配置结构等明确下来,形成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法定的权力利益关系,从而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纳入到法制化轨道。这样,既可以防止中央政府收权、放权的随意性,使中央与地方政府权力的合理分配制度化,又可以制止地方政府向中央政府讨价还价之风,打破“弱中央,强地方”的局面,确保中央的权威。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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