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省级政府管理幅度过大的情况下,实行省直管县,只有两个解决办法:一是省级行政区划不变,在省与县之间设立派出机构。而这样做,又使地方政府层级结构回到了1982年实行市管县体制之前的老路上去,这不仅使改革回到了原点,而且过去存在的并已得到部分解决的矛盾又会再生出来。这一思路显然不可取。另一思路,就是积极稳妥地推进省级行政区划体制改革。
我国省级区划体制存在诸多弊端。(1)缺乏自然地理环境依据,不利于自然资源的科学开发和利用,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许多省级区划都是从旧中国沿袭下来的。中国的省制始于元朝。元朝统治者吸取汉唐以来地方割据势力凭借地理天险抗拒中央的教训,在省级区划中突破了按山川地形划分政区的传统,实行犬牙交错的策略,把同一自然地理单元分割给不同的行省,不使任何一省具有完整的形胜之地,北向门户洞开,形成以北制南的政治军事控制格局。[3] 以后各代进一步加剧了这种状况。这种划分方法,虽然在避免分裂割据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延续至今,导致了严重的经济区域分割,既不利于科学规划管理和生产要素的流通,更不利于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2)省级区划不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省级区划面积过大,管辖人口过多,多数省区无论是面积,还是人口,都相当于或超过欧洲中等以上的国家。民主政治的重要机制和表现形式是选举。在发达国家,为了选举而设立了单独的选区。在我国,选区和行政区划是一致的。省级区划面积过大,管辖人口过多,显然不利于人民群众广泛的政治参与。(3)不利于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职责权限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和确立了中央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已经不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下放权力,扩大地方自主权,是我国各项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而省级区划面积过大,管辖人口过多,就容易因权力下放而导致地方尾大不掉,一些地方在地方本位主义的驱使下,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变成一种博弈关系,在博弈中,寻求地方权力和利益的不断扩大。这就有可能导致一些地方的离心倾向,对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产生不利影响。在中国古代社会,为了防止和解决尾大不掉现象,曾经采取“广建诸侯而少其力”的办法,这对我们今天行政区划体制改革仍然具有启发和借鉴意义。(4)不利于减少管理层级和提高国家管理效能。我国管理层级过多的直接原因,是省级区划面积过大,管辖人口过多,于是,不得不在省与县之间增加一个管理层次,形成现在的五级制,从而导致管理层次过多和管理效能梯度衰减等一系列弊端。
因此,改革省级行政区划体制,增加省级区划的数量,缩小省区面积和管辖人口,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合理开发自然资源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也是减少行政层级、实行省直管县先决条件。由于省级行政区划体制改革牵涉面广,不仅极其复杂,而且比较敏感,必须整体规划,积极稳妥地向前推进。
(四)合理确定市的行政级别
实行省直管县体制,必然触及到市的行政级别问题。在市管县体制下,凡是管县的市均为地级市,有的过去虽然是县级市,但为了推行市管县体制,也升格为地级市。而实行省直管县,确定市的行政级别无非有两种思路:
1.维持现状,即已经是地级市的仍然为地级市。这种方法比较简便,但未必公平合理。因为,有的市在实行市管县体制之前,是县级市,只是为了实行市管县体制,才升格为地级市。而实行省直管县后,市管县体制不存在了,原来管县的市,其职责也会相应地减少,但地级帽子照戴不误。这样,县会不服气,某些城市规模和经济实力与之相仿的县级市,更会不服气,因为不公平。由此可能带来消极情绪和引发管理上的其他问题。
2.修改设市标准,依据新的设市标准,重新确定一些市的行政级别。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根据发展需要,对设市标准进行了多次修改。现行的设市标准是1993年3月制定的。与以往历次规定的设市标准相比,1993年规定的设市标准更具有系统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对近些年我国的城市化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该标准也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指标体系不够完善,对设市所必须具备的因素体现不够;地级市设置标准过于简单,分类指导不够;撤县设市标准在新形势下明显偏低,等等。[4] 因此,需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重新修改和制定设市标准,并根据新的设市标准,来确定市的行政级别。这样,既有利于推动省直管县的改革,又有利于调动积极因素,实现政府管理系统内部的公平与公正。
[参考文献]
[1]张占斌. 强县扩权与省直管县:解析中国政府层级改革的两种思路[N]学习时报,2005-08-04
[2]刘君德、冯春萍、华林甫、范今朝中外行政区划比较研究[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247—248
[3]马述林 论省级行政区划体制改革[J]战略与管理,1996( 5)
[4]戴均良中国市制[M]中国地图出版社,20008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