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省直管县的主要内容及其所带来的体制变化
从“强县扩权”到省直管县,是一个逐步深化的改革过程。这项改革的第一步,是从理顺省级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入手的,即一些省首先在财政上实行了省级直接对县的管理体制,即在财政收支划分、专项拨款、预算资金调度、财政年终结算等方面,由省直接分配下达到县、市,县财政和地级市本级财政一样都直接同省财政挂钩。
显然,在财政上实行省级直接对县的管理体制,必然要求其他方面的改革与之相协调、相配套。比如,在财政上实行省直管县,要求合理界定省级政府与县级政府的事权,因为,只有把事权划分清楚了,才能调整和规范省与县的收支关系,建立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如果在财政和社会事务上实行省级直接对县的管理体制,而在干部人事管理上不实行省级直接对县的管理体制,那么,必然导致体制内部运转的不协调,甚至会产生矛盾和冲突。因此,完全的省直管县体制,既包括财政方面的省直管县,也包括社会事务和干部人事方面的省直管县。
实行省直管县体制,必然导致地方行政体制的一系列新变化。
第一,实行省直管县体制,将意味着终止市管县体制,从而减少行政层级,实现政府组织结构的扁平化。在管理流程上,将由省直接对县进行管理,而不再经过市(地)这一中间环节。
第二,实行省直管县体制,必将使市(地)的行政建制发生重要变化。在市管县体制下,管县的市是广域型的行政建制,其管理范围既包括市区和郊区,也包括广大农村。实行省直管县体制后,市(地)由广域型的行政建制转变为城市型的行政建制,其管理范围只是市区和郊区,而不再管理周边的广大农村区域。
第三,实行省直管县体制,将意味着重新构建省、市(地)、县的关系,扩大县级政府的管理自主权。在省直管县体制下,市(地)与县之间,不再具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一种平等、协商与合作的关系。
三、实行省直管县体制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实行省直管县体制,迫切需要解决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一) 改革市管县体制,实行市县分治
改革市管县体制,实行市县分治,即从行政建制角度,恢复市(地)、县的本来属性,它们之间不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而各自管理本辖区范围内的事务。按照国际通例,市是城市型的行政建制,县是广域型的行政建制。市作为城市型的政区,主要管理本市的市区和郊区,不再管理农村区域;县作为广域型的政区,直接管理县属的乡镇。市县分治的优点一是有利于充分发挥城市型政区的作用,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二是有利于克服虚假城市化现象;三是有利于县域经济的发展。
实行市县分治以后,如何协调好市县之间的关系?采取什么样的体制和机制,有效防止市县分割,实现城乡一体化建设?这些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在市县分治的情况下,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新市的设立,只能采取切块设市的模式,而不能再采取整县改市的模式。这样又会遇到新的市县之间的矛盾。对于这种矛盾,只能通过法律手段和民主手段加以解决,即以法明确规定设市标准,凡达到设市标准的建制镇,只要该镇多数公民表决愿意升为市的,即可报有关部门批准,县级政府不得干预。在城市化进程中,县作为主要管理农村区域的行政建制,其管辖范围和管辖人口出现萎缩是必然的,这是历史的进步,而不是什么可怕的现象。
(二)依法明确省、市(地)、县的职责权限
实行省直管县体制,必须依法明确省、市(地)、县的职责权限。到目前为止,我国对省、市(地)、县的职责权限的划分并不是很明确。例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这样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这一条规定就包含了三级半政府,即省级政府、副省级政府、地级政府和县级政府。众所周知,管理最忌讳上下一般粗,而我国地方政府管理上的上下一般粗居然有法律依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职权不清,必然导致争权夺利和推诿扯皮两种现象同时并存,即有利的事大家都去争,没利的事大家想方设法都去推,其结果,必然导致管理的混乱和低效率。因此,实行省直管县体制,必须明确划分省、市(地)、县的职责权限。
1999年,中央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试图明确省、市、县的职能,指出:“省一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区域经济调节和社会管理的职能,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区域性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打破地区、条块分割;政府机关不再办经济实体,已经办的要限期脱钩,解除政府主管部门与国有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主管部门不再直接管理企业,切实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深化企业改革,加快企业改组;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市一级政府要逐步管理从企业分离出来的社会事务,实行属地管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市场秩序,搞好社区服务,充分发挥城市的中心作用和辐射功能。县一级政府要切实把职能转向服务与协调,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逐步发展小城镇,促进农业的专业化、市场化、现代化。”应该说,这是我国第一次比较明确地阐述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能和侧重点,其基本方向和思路是正确的。应以此为基础,继续总结探索,在省直管县的体制背景下,依法进一步明确省、市(地)、县的职责权限,构建三者之间新的体制结构和运行模式。
(三)改革行政区划体制
实行省直管县体制,必然触及到行政区划体制改革。因为,由省直接管理县、市,涉及到省级政府的管理幅度问题。一般认为,省直接管理的县市数量以40个左右为宜。如果这一结论是基本正确的话,那么,在我国实行省直接管理县、市,有25个省区超过了这一控制幅度。其中,省区内市县数超过100个的有8个省区,市县数在90—99之间的有3个省区,市县数在80—89之间的有4个省区,市县数在70—79之间的有4个省区,市县数在60—69之间的有3个省,市县数在50—59之间的有2个省,市县数在40—49之间的有1个省,市县数在40个以下的省级单位只有8个,即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和1省(海南省)1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河北省内的市县数多达183个。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