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现代混合政体思想的确立
现代混合政体思想大体相当于现代宪政思想,更准确一点说,是现代宪政思想中的主体部分,包括主权在民、法律至上、代议政治和分权制衡等几个要素。与古代相比,现代混合政体思想的突出特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所有权与治理权的正式分离;二是国家治理权在职能层面上的分解和制衡。尽管这两种特征的形成经过了很长的历史过程,但实现这种转变的关键人物还是应该归功于洛克和孟德斯鸠。
由于在古代,国家和社会没有分离开来,因此,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混合政体在宽泛的意义上说既然包含了安排政治权力的体制,又包含了安排社会力量的结构,二者是混而不分的。到了近代,国家与社会无论在结构上还是观念上都出现了分离,哈林顿就比较明确地将混合政体分成社会层面和政制层面。
哈林顿的混合政体没有切断社会与政制之间在身份上的某种联结,而洛克《政府论》对于混合政体的一个重要意义就在于做了这种切割。
洛克处在一个渴望运用人的理性审视一切统治秩序的时代,他敏感地意识到君主神授论与这个时代的精神是相冲突的。而且发现只需要运用简单的、常识性的道理就可以驳倒这种论点:找不到证据证明亚当及其继承人能够享有统治其他人类的权力,即使有这种权力,也无法确定谁是这一权力的合法继承人。[lx]这意味着社会中的某个人或群体不能凭借一种神话或一种身份而获得政治权力,古典混合思想中用某些群体天生的优点来证明其要政体中的有利地位,这种观点在洛克这里同样是站不住脚。
洛克在《政府论》下篇进一步说明政治权力的产生要通过人民的某种同意,并通过代议委托的方式将国家所有权与治理权正式分离开来。如果治理权相对独立于所有权,而所有权为社会中每一个成员平等地分享,那么社会成员的特性(君主和贵族的出身、德性、智慧等)都不能构成权力的基础,通过点投同意票的人头数则成了授出权力的最简单,也是最有效的办法。于是古典混合政体中的调和互补到洛克这儿就难以发挥作用了,一个个平等的个人成了政治权力的最终控制者,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混合政体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
不过,波利比阿的分权制衡仍然被洛克继承下来,而且发挥着核心的作用。洛克不再像古典混合政体思想者那样谈论君主统治、贵族统治和民主统治的优缺点,而是关心任何绝对权力的危害。他不怎么关心权力的积极方面,而专门关心权力的消极方面,而抑制这种消极面的最好方式就是权力分立:“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此就需要有一个经常存在的权力,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所以立法权和执行权往往是分立的。”[lxi]维尔在《宪政与分权》中指出,洛克的分权思想是不成熟的,主要原因是他没有明确的司法权概念。[lxii]其实,洛克分权与孟德斯鸠分权的最大区别并不在于两权和三权,而在于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洛克的立法权在政体中是至高无上的,行政权处于从属的地位,而孟德斯鸠的立法权与行政权是平行的,没有哪一个是至高无上的。如果从古典混合政体的角度来看,洛克的混合政体具有贵族制的特征,它是“把政治权力交到具有对现代国家有效的政治运作来说必不可少的智力和素质的少数人手中的政体。”[lxiii]
代议制完成了国家治理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从古代混合观来看,这已经是混合政体了,是一种民主制和贵族制相混合的政体。不过,如果仅仅从治理权层面看,代议制基础上可以产生单纯政体,理论上的议会主权政体就是某种单纯政体,也就是由少数人组成的团体掌握政治大权的政体。所以,代议制不是现代混合政体的核心内容,真正的关键在于治理权的分解与制衡,这主要是由孟德斯鸠来完成的。
孟德斯鸠也像古代混合论者那样谈论着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认为它们有着各自的优点和缺点,但是如果没有什么约束的话,它们一般都会走向衰败。孟氏从历史经验中认识到,正常的政体都是混合式的,譬如说正常的民主政体需要混合贵族力量,正常的贵族政体需要混合民主力量,而正常的君主政体则需要混合中间力量(一般是贵族)。[lxiv]
如果到此为止,那就并没有什么新意。但孟德斯鸠又往前走了一步,不囿于谈论具体阶级或角色的权力,而是一般性地谈论政治权力的安排与滥用问题,并得出了具有普遍性的原理:(1)自由只存在于权力不被滥用的时候;(2)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3)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4)三权分立可以更好地实现以权力约束权力。[lxv]对于混合政体思想的发展来说,这些原理实现了从特殊性分权到一般性分权,从数量性分权互功能性分权,从阶级性分权到机构性分权的转变,从而打造了现代混合政体思想的基本框架。这个转变是关键的,正如维尔所说,“在混合政体的转换上,即从一种独自存在的学说转变为一个基于职能的机构分立体系中的一套制约平衡,他走了很长的路。”[lxvi]
尽管孟德斯鸠强调机构和职能的分权,确立了现代混合政体的核心要件,但他并没有完全脱离古典混合思想。他的机构性分权并未否定阶级性分权,而是在更抽象的层次上包容阶级性分权。孟氏仍然像古典混合思想者一样,非常关心各阶级在政体中的位置,他希望行政权力、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分别掌握在不同的阶级手里,而不希望它们落入同一阶级手里。孟氏批评了威尼斯的混合政体,“在威尼斯,立法权属于大议会,行政权属于常务会,司法权属于四十人会。但是缺点在于:这些不同机关都是由同一阶级的官吏组成的,这几乎就形成一个同一的权力”。[lxvii] 从这里可以看出,孟德斯鸠还是希望将机构分权与阶级分权结合起来,说明他还未完全从古典混合思想中脱胎出来。
后来的联邦党人则进一步脱离了阶级分权的思路,主要关心政制层面的分权。美国是一个没有贵族的社会,他们对所谓贵族制和民主制之间的混合不感兴趣。不过,联邦党人仍然像倾向贵族制混合政体的波利比阿和西塞罗一样,尽管既担心少数人的暴政,又担心多数人的暴政,但对后者的提防更多一些,所以,他们设计的政体目标更多地倾向少数精英之间的相互制衡。[lxviii]联邦党人深受孟德斯鸠理论的影响,认为掌握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他们这种倾向不只是出自一般的私心,而是出自野心,汉密尔顿认为人“野心勃勃、存心报仇而且贪得无厌”。[lxix]联邦党人认为,受这种野心的支配,“如果不受到外部制约的限制,任何既定的个人或个人群体都将对他人施加暴政”。[lxx] 其实,野心假定似乎更适合于精英,联邦党在政制层面设计以野心对抗野心的机制,恰恰是利用了精英的那种可称之为野心的权力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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