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的完全自治权就是完全自主治理的权力,是被授予的一系列主权权力的法律标志,这意味着,台湾在其权限内是完全独立的,其自主性表现为在一个中国的框架内不受干预性、决定效力的终极性、以及施政手段的可选择性。
台湾在完全自治之外,还可根据适当办法选出代表参与国事。总之,两岸通过和平谈判求得中国的统一,双方不再为对抗消耗大量资源,在稳定与安定的情势下,互相取长补短,共同谋求发展,台湾能获得更多的资源、利益和空间,有百利而无一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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