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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主权国家与世界政治秩序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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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7-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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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在坚持平等主权的前提下,这种模式并不认为主权国家在自己领土范围内拥有绝对权力,不受任何其他原则或机构束缚。恰恰相反,它承认对国家主权权力的适用范围、方式应该有所限制。这种限制可以体现为不同的层次。
        第一,正如在一个社会内部国家与社会的权力必须有所区分那样,全球化进程的发展也要求对国家主权权力的适用范围作出某种限制。西方一些学者将国际范围内的合作或事务根据性质区分为两大类,第一类属于“高政治化”事务(high Politics),第二类属于“低政治化”事务。前者包括和平与安全等重大政治事务,后者涉及经济、社会、环境、人权等事务。
        在“高政治化”事务中,主权原则仍然构成国际秩序的基本原则。高政治事务所涉及的是政治的核心问题,即合法性暴力的使用问题。正如上文所指出的那样,只有主权国家才有垄断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体现在国际关系上,在涉及和平、安全、战争等重大问题上,主权国家是唯一合法的参与者和决策者。主权国家或者以自主的方式决定自己的安全事务,或者通过国家之间的协定、条约、组织来处理这些事务。
        “低政治化”的事务与“高政治化”事务有本质的不同。随着全球化经济、文化、科技联系与合作的加强,在“低政治化”事务中,主权国家不再是唯一的参与者或决策者。全球化进程的一个重要结果是,在“低政治化”国际事务中,参与者与决策者日趋多元化。它既包括主权国家的政府机构,也包括非政府组织(NGO)。主权原则在这一类事务中完全可能与其他原则并存,构成新型的全球化管理或协调机制。
        第二,统治者行使主权权力的方式也会愈来愈受到制约。其实,主权原则历来都不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西方近代主权原则的最早倡导者布丹尽管将主权权力定义为“一个国家绝对的、永久的权力”,但他同时也明确将主权原则置于“上帝的法律与自然法”的统制之下。他指出,“任何世上的君主都必须服从神法与自然法。”这些“上帝的法律”与自然法后来以国际法的方式体现出来,构成制约主权者行为的规范。如果一国的主权者违犯了这些规范,如发动战争、残害人类,他就必须受到制裁,甚至是以武力方式施加的制裁。可以想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发展,全球人类利益的联系会更加密切,这种类型的规范会逐步增多。譬如,最近阿富汗塔利班武装力量对人类珍贵文化遗产的摧毁必然会引发人们的思考:
     在一个国家领土内的人类文化遗产在多大程度上是此时此刻这个国家的统治者完全有权处置的?
        这也引发另外一个相关的问题,即主权者权力本身的合法性问题。如上所述,国家之所以有垄断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利,是因为国家的主权权力是基于两个原则之上的:国家权力的宗旨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国家权力的渊源符合民主的原则。但是,往往有这样的情形,国家的统治者既无民主的合法性,其权力的主要目的也不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这些统治者的行为在本质上与传统意义上的土匪大同小异,他们凭借暴力,窃夺权力,并以权力作为谋取自身利益的手段。古希腊哲学家将这种制度恰当地称为异态政治。
        在通常情况下,处理这类问题是一国的内部事务。推翻暴政、建立良好的政治统治是一个国家人民的权利,也是他们的责任。这种责任是其他任何人无法替代的。原因很简单,任何现实政治问题都是相当复杂的,不置身其中,不具有某种利益的相关性,就必然缺乏理性选择的前提。自由主义的一个基本预设是,每个人最关切自己的利益,也最理解自己的利益。让利益毫不相干的人们为其他国家作出政治选择,理性行为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许多西方顾问为俄罗斯转型开出的药方并不是成功的药方。这不仅因为他们缺乏对俄罗斯体制的切身体会与理解,而且还由于他们不必亲自承担改革所造成的后果,不必亲自感受震荡疗法带给人们的切肤之痛。


        当然,历史上乃至现实中往往有这样的情形:一个国家的人民由于历史的、制度的、文化的或其他原因,完全丧失了抵抗暴政的能力,任凭暴政蹂躏而毫无反抗的能力,甚至毫无反抗的意愿。这些国家的统治者在缺乏任何制约的情况下可能作出既损害本国人民,又损害全人类利益的事情。从理论上讲,当这种情形达到极端严重的程度时,某种国际社会的干涉是合法的。
        从表面上看,这种主张似乎与上文提及的西方的新干涉主义颇为类似,但二者的区别是根本性的。这里所涉及的关键问题不在于是否承认主权国家权力的有限性以及全球化政治统治的必要性,而在于全球化政治统治权力合法性的来源。从理论上说,超国家的统治机制是可能的。但它的权力必须有正当的来源,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使统治具有合法性。
        根据上述政治合法性的原则,这种超越国家的权力必须具有普遍性与公共性。行使超国家权力的必须是某种具有普遍代表性的机构,而不是某一个主权国家或国家集团。这些机构的权力来源或者是主权国家转让部分权力的结果,或者在遥远的将来,是世界人民以民主方式平等选择的结果。这些机构的宗旨是为全球的人民提供普遍的公共产品,而不是为个别国家或国家集团谋取自身利益。


        在今天的世界上,已经有这样的超国家权力机构。联合国是世界范围内超国家统治机制的体现。尽管其权力十分有限,组织原则也很难充分体现普遍主义原则,但它毕竟是成员国转让部分主权权力形成的组织,其权力宗旨也是在世界范围内提供公共产品,具有全球化政治权力的基本特征。欧洲联盟是地域性超国家权力的典型。尽管对欧盟的性质有诸多争论,但就我们目前关注的问题而言,欧盟的权力是成员国自愿转让部分主权的结果,而欧盟的宗旨也是为成员国及其人民提供公共产品。这些组织为合法的全球化政治统治机制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制度模式,但民族国家的自私利益、特别是西方主要国家试图以强权方式实现新全球化秩序的努力,阻碍甚至扼杀了这种组织作为全球化政治统治模式的可能性。 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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