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背景下,民主政治添上了困难的特性。问题是多种多样的,例如,政党、有组织的利益集团、种族或宗教团体和选民之间的关系远远未能清楚地表现出来;选民基本上未决定是否对政党表示认同,或者他们对政党的认同仍摇摆不定。在很多国家,政党和利益团体两者都不是紧密团结的,亦不是强大得足以用权威的口吻替它们的支持者说话,以及保证政府会听从它们最低的要求。政党毕竟不能够向一群浮动的选民负责——这些选民的社会经济利益和身份正经历一个不稳定的毁灭和重建过程。
即使在相对稳定的选举环境中,行动也会因为一些偶然事件而导致不同的结果;或者,个人有可能不知道自己的行动给分配造成的结果。政治参与者有时不得不在缺少明确利益的情况下采取行动。人们在确定自己的利益需要什么时,往往是根据一些变化不定的理由。例如,如果赢得下一次选举有可能不符合他们的中长期利益,那么,在界定“自身利益”时应以哪一种利益为主?可见,像Colomer那样假定“参与选择选举制度的政治参与者十分了解不同规则的诱因(incentives)和可能的结果”,是有悖于现实的。⑦
其次,“理性选择理论”作为一种简化的设计不无用处,却不足以对选举设计和改革做出富有成果的解释,往往导致片面的分析。而且,这种分析很容易因为有选择地歪曲事实使其符合理论。这种方法忽略了太多的因素,严重简化了人类行为的复杂动机或Elster所说的“建立规则的心
理学”(the Psychology ofrule making )。它的另一个弊端是,当发现经验数据与模型不符时对理论进行事后调整,对于同它竞争的理论不予理睬。“利益”的概念时有被延伸,把政治行动者的选举收获之外的许多考虑都纳入它的名下,结果是所有的动机都变成了同样的理性。明乎此,宣称政治参与者的“自利”决定他们对选举规则的选择,仿佛是一种可以解释一切可能的结果的战略分析。只是,这种事后孔明的理论,其实什么都没有解释。
面对这些批评,我们首先要把“理性选择理论”的假设作为应予检验的临时性假设。而且还要随时准备承认,这种理论并没有解释所有的行为,因为世界上还存在着非“自利”的动机和行为。在我们看来,“理性选择理论”仅仅是一项试验,旨在发现假如人们是理性的时候他们将如何采取行动,以及他们的行为方式是否符合他们是理性人的假设。如他们对选举规则的选取始终令人费解,那么我们一定要勇于承认这种假设不适用于此。此外,假如“理性选择论”排斥各种规范、理念、意识形态偏好以及习俗或文化因素,那么它显然也是不正确的。
在现实世界中,人类行为并非总是“自私自利”的。对于行动者的真实动机到底是什么,很难直接给出回答。所以我们必须把眼光超越“自利行为”的假设,在
历史分析的基础上思考文化传统、惯性因素、外来或历史模式的影响、民主政治的规范信念、有关选举原则的理想主义、计算失误以及纯粹的偶然事件等等因素各自发挥的作用。我们将在下一节说明,制度的理念如何对一般政治和具体的选举工程产生影响。
四、制度的理念基础与制度变革
“理念论”(ideational approach )是个概括性的观点,用来表示一种有关制度建设的立场,它强调道德价值、规范和集体利益的重要性,不把党派利益作为制度选择的指南。人们确实有时会根据各种经验、教条、意识形态和“半生不熟的”的理论采取行动,它们可能是来自某些历史的或外来的制度模式。近年来,对于“理性选择论”的不满,使重视“理念”的研究方法得以复兴,它被用来补充甚至取代主流的方法。⑧搞清楚“理念”如何发展,以及它对行动者的偏好有何影响,有助取代利益为本的理性假设这个黑匣子的不二法门。
但是,“理念”的重要性何在呢?说它总是很重要,会引起一些复杂的感觉。⑨一方面,对于这个概念以及它对制度发挥的影响,理论阐述一向就很贫乏。对“理念”的作用只有一些含糊的、描述性的或假设性的说明。另一方面,一些“理念论”者往往更关心的是“正确的”理念得到采纳,而不是“理念”本身对制度发展能够产生的政治影响。但对于本文的研究来说,所有这些分析都是有益的。这些讨论给一种为理解理念对制度改革的作用和意义的“理念论”提供了基础。
首先,“理念”作为解决问题的手段,为行动者提供了一张航线图。假如一些理念与某些言之成理的原则性信念一起传播,并且反映着一种有的放矢的政治行动观,它们对行动者的选择产生独立影响的潜力就会得到加强。因此,“理念”可以给政治行动者采取的特定行动提供充足的理由,从而沿着十分明确的方向推动政治决策。
第二,人们普遍承认,“规范”总是在政治决策中发挥一定作用,但却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的解释。关键在于搞清楚规范如何形成行动者的价值和偏好、从而塑造其行为的过程。实际上,行动者可以只字不提自己的利益,只用某种正义或公平意识去解释自己的决定(道德化解释)。
第三,“理念”发挥着聚焦的作用,它使行动者能够对形势形成明确的看法,从而对结果具有一定控制力,这是因为行动者如何去界定问题本身便决定着解决方案的性质。在任何政治环境中,政治领袖和其它参与者都有必要说明和表述他们对问题的诊断,并使大众相信某种制度或政策建议能够用于解决紧迫的问题,是一种可以接受的方案。行动者如果事先缺少可以用来阐明形势的理念,他也不可能以任何有意义的方式采取行动。在政体转型同时出现的不确定性的环境中,就更是如此。由此可见,行动者用来提供稳定感、使有目的的行为成为可能的一套理念,对决定新的制度形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四,“理念”的重要性还在于它确实能够改变行动者对“自身利益”的看法。这两套概念虽然可以分而论之,但它们并非互不相干的东西。其实,“利益”的表达需要以“理念”为媒介。因此,强迫我们在它们之间采取非此即彼的立场是错误的。如果行动者能够根据一些“理念”去界定他们的“利益”,那么他们对制度或政策的选取也是由“理念”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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