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尽管村民自治的责任机制驱使村主任接管村经济大权,但如果村主任不像凤台村那样善于利用村代会来获得村民的支持,或者村主任不善于利用《村委会组织法》来维护法定的职权,要从村支书手中接管经济等村务大权是困难的。例如广东惠东县港口镇大澳村,[21]在1998年的村民选举中,原管理区办事处干部全部落选,村民说“旧班子是一帮蛀虫”。村民还反映,在1997年7月接替“老贪官”的现任村支书,不仅不吸取前任支书贪污腐败受处理的教训,反而变本加厉地继续变卖集体耕地、贪污挪用公款。经这两届班子的折腾,村里200多亩耕地卖得只剩下20来亩,而上千万的卖地款几乎被蛀一空。结果,村办公室家徒四壁,新成立的村委会只得向镇政府借资2000元才勉强开张。就这么个营私舞弊的人,还耿耿于怀村民不选他当村长,拒绝移交村务,抗拒公开帐目。尽管村主任不断要求接管村务、公开帐目,镇干部还亲临现场督促接交工作,但村支书就是不买帐,他把帐册、报表等档案资料死抠在手中,导致村委会无法正常运转。这位魏姓支书还振振有辞:“黄腾珠(即当选村主任)一伙人都不是党员,他们文化水平低、素质差,当中有人还曾劳改过,他们没有当干部的资格,凭啥对党支部指手划脚和管理群众……他们至今连村委会的计划都没 有制订出来,我怎么好移交给他们呢?”这种不值一驳的狡辩暴露了村支书抗拒村民选举、村务公开的窘态。原因很简单:心里有鬼,怕见阳光。 令人不安的是,大澳村的问题具有普遍性。广东省民政厅主管村民自治工作的官员说:“在我省这次‘撤区设村’工作中,原管理区干部不向新村委会移交村的财务等问题是目前的一个投诉热点。”这位官员还指出:“大澳村已成立了新的村委会,法人代表就是村主任黄腾珠。如果旧班子再不移交村务,可以采取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予以解决。”[22]
实际上,村支书捂盖子拒交村务的问题,不仅存在于才推行村民自治的广东农村,在那些十来年前就推行村民自治的地区甚至一些“村民自治示范村”,同样存在这种现象。例如,河北赵县是全国的“村民自治示范县”,而一份调查报告揭示的实况就不如有关经验材料所介绍的那么乐观。这份调查报告的结论是如此的冷峻:1)所调查的每个村都成立了类似村代会这样的村民代议机构,但要是村支书不开明,那么几乎没有人想起要靠这个机构解决问题。2)所有村庄的财权和行政公章都抓在村支书手中,有的公章甚至由村支书的老婆或亲戚代管,并且没有一个村主任是说话算数的人。3)如果村民遇到了象北王村前任支书贾国锁这样的公道人,那是村民的前世造化;如果遇到了专好敛财的西纪豪村支书、专捡老实人欺的苏村村支书、动不动就打人铐人的北王村继任支书,那就轮到黎民百姓倒霉遭殃。奇怪的是,在这个“村民自治示范县”,缺乏的正是村民自治的空气,无论是建章立制还是村务公开,似乎都是为了制造“轰动效应”,而这些乏善可陈的“政绩”掩饰不了露骨的矫柔造作。[23]
由此可见,无论华北华南,无论穷村富村,村支书与村主任都有可能为执掌经济大权而明争暗斗。如果村主任处于“上下两不靠”状况,[24]村庄的实权一般都控制在村支书手中,村主任或者甘当配角,或者靠边站。 人事安排权也是村支两委权力斗争的重要目标。例如,火炬镇江尾村在村委会选举后,村主任未与党支部讨论,就宣布辞退团支部书记和民兵营长,还准备撤消村公司的几位部门经理。江尾村主任这种冒犯党支部传统权力的行为动机,一是想加强村委会的权力基础;二是认为没理由要村集体支付团支书的工资,至于民兵营长,如果要从村财政支补贴,就应由村委会任命或由村代会来决定。村支书当然不能容忍这种冒犯行为,他向镇委书记反映情况。镇领导当即通知村委会纠正错误。村主任说:“这是村代会作出的决定,即使要纠正也得召开一次村代会。”由此看来,村党支部历来控制的“党管干部”权力,也面临着村民民主选举和民主决策的考验。
如果说村支书与村主任斗争的实质是权与法的较量,那么这种较量决不限于这两个权力主体。在那些实行自由公开选举的乡村,村委会与镇政府,支部会与村代会之间,村委会与村代会之间,一直伴随着权力斗争与妥协。
首先,让我们看一看村委会与镇政府的关系。[25]在实施村委会体制之前,镇政府直接行文下属管理区(那些无自治性的村委会同管理区无实质区别),[26] 镇里下达了任务,下级就得不折不扣地执行。实施村民选举之后,法律规定镇政府与村委会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这一规定对乡镇的政策执行有深刻的影响。 例如,村民选举后的Z市某镇,认为“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不好把握,担心直接下发文件给村委会并要求执行,就成了行政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有违《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镇里还担心村委会不理会镇里下达的文件,于是在选举后的1个多月里都没向村委会下文。中山的有关官员说,其他镇的情况与此差不多,村民选举后,镇里的行政工作越来越依靠党支部去落实。[27]因此,一些镇领导对村支书请示工作热情接待,对村主任则冷冷清清。一位村主任愤愤不平地说:“镇里就那么偏袒支部那班人,难道我们是后娘养的不成?”有个镇为维护村支书的权力,下发文件规定村里八个方面的事务都要有支部书记的签名才有效,导致一半以上的村主任联名上书反对,迫使镇里收回成命。还有个镇甚至下文规定党支部实行脱产工资制,村委会实行误工补贴制。村主任将这种一褒一贬的“土政策”提交村代会讨论,当场就被否决 了。
令人深思的是,镇里明显偏袒党支部的举措,不仅无助于提升村支书的权威,反而加深了村支两委的矛盾。镇领导以为行政权力可以压服村委会,没料到村民选举赋予了村委会和村主任更多的权力,村民代表会议成了农民抵制上级那些“土政策”的武器。[28]
在村民自治实践中,支部会同村代会的纷争也是各地农村经常遇到的一个现实问题。在实施村民自治以前,可以说支部大会是村里唯一的决策机关。现在,村民会议及村代会也是村庄公共事务的决策机关。一些赞美村代会制度的人,强调村代会的作用就是把党支部的意图转化为村民决策,试图说明村代会与支部会总能保持一致。[29]如果村民选举只是为了选择一个执行上级政策的能人,如果村代会的职能只是讨论如何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从逻辑上说,可以设想村代会同支部会不存在矛盾。[30]问题是,如果这两个假设成立,就根本没有必要实行村民自治制度。正是因为村代会不仅要讨论如何对待和完成上级任务,更要讨论村庄自身的公共事务,因此当村代会与支部会就某项事务发生纷争的时候,谁来协调?根据什么来协调?在现有制度框架中还缺乏清晰界定的程序,只能靠斗争与妥协来解决问题。[31]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