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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理想国”的解构——马克思“德法年鉴”时期对“人权宣言”

作者:徐俊忠
来源: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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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7-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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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从具体内容上看,人获得从事任何事情的独立性

 

权利,其前提是“不损害他人”,显然这带有为个人与个人以及个人与社会划界的意义。通过这种划界,使个人与个人以及个人与社会可以各行其是,互不侵犯,可以说,这是这种自由观可能具有的基本功能。但是,“不损害他人”以及保障个人独立性的要求之所以成为必要,其根据就在于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存在着相互损害对方的利益和独立性的现实可能。如果社会根本就不存在这种可能,这种规定就不会成为一种社会性的要求。而这种可能性的存在的根本原因,则是现实社会存在着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分立以及产生于这种分立基础上的利益冲突。从这一意义上看,自由这一人权所反映的社会现实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分立性以及对产生于这种分立基础上的利益冲突的规范和防范。从积极的方面看,西方的个人主义理论反复强调,倡导个人独立,反对损害他人与社会,可以导致社会成员的美德。但是,这一规定实际上等于为个人自由设定了一个严格的防范界限,他人的利益和权利正由于是个人所不能损害的东西而成为对个人自由的限制。这说明,这种对于自由的规定,内在地包涵着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分立和紧张关系。正是针对这种状况,马克思指出,“这种自由使每个人不是把别人看作自己自由的实现,而是看作自己自由的限制。”又说,“自由这项人权并不是建立在人与人结合起来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人与人分离的基础上。这项权利就是分离的权利,是狭隘的、封闭在自身的个人的权利。”(第438页)可以说, 马克思这种论述,是对《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所规定的自由权利的个人主义性质的最为鲜明的揭示,也是马克思对自由这一人权所包含着的人与人之间分立的性质和相互防范的性质的揭示。其次,从“财产”、“平等”和“安全”等权利的内容方面看。马克思认为,所谓“财产权”指的是每个公民可以“‘任意使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自己的收入即自己的劳动和经营的果实’的人权”,是一种强调人具有“任意地、和别人无关地、不受社会束缚地使用和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第438页)显然, 这种权利无非是自由这一人权在财产领域的实际应用,实质上就是保护私有财产的权利。而从这种权利的内容上看,它所肯定的是个人对其财产的独立支配权。但是,任何肯定同时就是否定,肯定个人对其财产的独立支配,同时也就否定了他人和社会对这种财产权的侵犯,因而也就包含着对这种侵犯的防范。所以,从道德方面看,“这项权利就是自私自利的权利”,而其基本的逻辑仍然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分立与防范。至于“平等”和“安全”,马克思认为,“从非政治的意义上看来,平等无非是上述自由的平等,即每个人都同样被看作孤独的单子”。因此,它直接就是个人之间的分立化的要求。“安全”虽然不像“平等”那样,直接诉诸于个人之间的分立化,它是个人对于国家的一种要求,也是国家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对于个人的一种承诺,这种承诺的内容是国家“保证它的每一个成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不受侵犯”(第439页)。因此, 安全的概念本身就是一个防范性的概念,或者用马克思的话说,是“警察的概念”。马克思在说明这一概念的社会意义时指出,“市民社会并没有借助安全这一概念而超越自己的利己主义。相反地,安全却是这种利己主义的保障。”(第439页)这样, 平等和安全也没有超出人与人之间的分立性和相互防范性这一逻辑的要求。


正是基于上述对自由、财产、平等和安全等人权的这种理解,马克思在总结其对《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的批评时指出:“任何一种所谓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主义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人,即封闭于自身、私人利益、私人任性、同时脱离社会整体的个人的人。在这些权利中,人绝不是类的存在物,相反地,类生活本身即社会却是个人的外部局限,却是它们原有的独立性的限制。”(第439页)这里, 马克思实际上集中地揭示了《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对于人权理解所固有的三大问题,即主体上的分立性;内容上的利己主义性;以及由此必然衍生的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类之间的相互排斥性。应该说,这些揭示是中肯的,独到的,也是十分有见地的。它表明马克思在人权观方面已经彻底超越了自由主义的境界,达到了一个全新的思想高度。
三、揭露人权理想国的矛盾与冲突
在马克思的视野中,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所理解的人权的基本内容,不仅其思想没有超出以个人自由为基本价值取向的自由主义范畴,而且这种价值取向还导致其自身包含着种种矛盾和冲突。揭露这种矛盾和冲突是马克思实现对于资产阶级“人权理想国”的解构的又一重要内容。

首先,马克思认为,由于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所构筑起来的“人权理想国”,是以个人自由作为其基本的价值取向的,这就造成了这种取向与资产阶级所进行的政治解放运动本身的冲突。马克思在揭示资产阶级的“人权宣言”所内含着

 

的人与人之间的分立性的同时,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他指出,“使人不解的却是,一个刚刚开始解放自己、粉碎自己各种成员之间的一切障碍、建立政治共同体的民族,怎能郑重宣布和他人以及和这个共同体隔绝的自私人的权利(1791年‘宪法’)。后来,当只有伟大的英勇的自我牺牲精神才能拯救民族、因而迫切需要这种自我牺牲精神的时候,当市民社会的一切利益必然要被牺牲掉、利己主义应当作为一种罪过受到惩罚的时候,居然再一次宣布了这种权利(1793年‘人权宣言’)”。(第439—440页)本来,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所进行的政治解放运动的重要成果就是通过摧毁封建等级制度和消灭政治特权,来消除人“像抽屉般分类”的状况,使人在政治上处于平等的地位,并使政治国家成为公共事务的领域,成为真正的政治共同体。在某种意义上说,社会成员之间不可逾越的障碍的消除,以及社会成员参加政治共同体,一起行使公民权利等等,就是政治解放的重要标志。按照政治解放所形成的这种政治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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