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党内监督机制不健全。在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的条件下,对权力监督首先是对中共监督,从可行性的角度看,加强党内监督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但权力过分集中的党的领导体制则削弱党内监督功能。具体地说,中共党内专司监督职能的机构是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它成立于1978年,当是二方面想解决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手里而不受制约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建立在中共老一辈革命家个人品质的基础上的。这就决定了我国初始的党内监督体系,之它的诞生到组织构成以至于投入实际运作,都必须赖于从中央到地方、由上级到下级的势能作用,借助于人的自觉程度特别是党的领导层的自我约束来实现的。虽然党的十二大确立了纪检机构由党的代表大会产生的方式,但纪委并不是向产生它的代表大会负责,而是向同级党委负责。因为地方各级纪检机关的人员编制、各项经费、干部任免等都归同级党委(党组)管理。从某种意义上讲,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是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在实践中,很难对同级党委,尤其是对大权在握的党内第一把手实行真正的监督。尽管按规定,上级纪委可以监督下级党委负责人,事情往往是“看得着、管不着;管得着,看不着”,只要不发生重大问题,仍处于“虚监”状态。
针对上述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来推进新世纪党内民主建设,进而带动国家民主和政治改革的发展。
首先,健全党内选举制度,[32]包括:1、逐步扩大差额选举制,例如,逐渐增加中央委员会选举差额的比例,并把差额选举运用到正式选举之中,在条件成熟时,把差额选举的方式扩大到对中央政治局委员乃至政治局常委的选举之中,待中央的差额选举形成比较良好的秩序和规范以后,可以把此办法推广到一些省和直辖市党委的选举当中,然后再逐步推广到市、县和基层。[33]2、改革和完善候选人提名制度,主要是适当规定自下而上提名的比例,实行有特定比例的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提名制度。3、制定竞选规则、办法和程序,建立党内竞选制度。党的领导干部也实行类似公民选举一样的党内民主竞选,这样才能使党本身保持活力、朝气和自我更新的机制。
其次,加强党代会和中央委员会的作用。应切实落实党章规定,使党代会真正成为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充分发挥党代会和由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的基础性作用,为此,除了上面谈到的强化党代会和中央委员会的选举功能外,还可以考虑恢复1956年八大规定的党代会年会制和常任制,减少代表的人数,设置一定数量的专职代表,使党代表的工作够经常化;适当增加中央全会召开的次数;设置党代会的专门委员会,等等。
再次,健全党内集体领导制度,铲除家长制。在党内改变一人说了算、听不得批评意见的封建家长制,彻底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34]和个人指定继任者的制度,实行干部工作易地轮换制。党内的委员会和党员代表大会真正行使其一人一票的民主权利,“重大问题一定要由集体讨论和决定。决定时,要严格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一人一票,每个书记人有一票的权利,不能由第一书记说了算。”[35]
最后,强化党内监督。由各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各级纪委向同级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与同级党委具有平等的地位,其成员不宜相互兼任,以形成纪检机构和同级党委的张力。同时,在纪委系统实行垂直领导,即地方各级纪委的人事任免、人员编制、经费均由中央或上级纪检机关垂直领导。从而在体制内最大限度地发挥纪检系统作为党内监督机构的权力制约作用。
注 释:
[①]
从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在奉所作的工作报告列举的有关腐败案件的数字,就可对腐败现象严重性的恶化窥见一斑。1991年最高的人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谈到,上一年检察系统立案侦查的贪污受贿案件中,5万元月能上能下的重大案件1113件。单案受贿额最高的是人民币150多万元,港币2万元;贪污数额最高的是人民币500多万元,美元70多万元。199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10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就达到1448件,挪用公款万元以上的545件。单案受贿额最高的为人民币217万元,港币212万元;贪污数额最高的为港币1300万元,美元80万元;挪用公款案件中,50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为人民币4000万元。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报告中列举道,上一年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案件中,50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为1773件。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不仅腐败案件的数量不断增长,而且腐败行为的违法犯罪金额也是呈直线上升之势。90年代中期以来,高数额的腐败案件迅速增加,如1996年违法犯罪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贪污贿赂案是1990年的9倍多,挪用公款50万元以上的案件是1994年的1.6倍。高数额案件的增长也使得重大案件的数额底线大幅度提高。由过去的5万元上升为10万元甚至50万元。如今,违法金额为数万元的仅国一般案件。
[②]
按照邓小平的说法,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相对于视知识分子为“臭老九”的极左指导思想和政治,这种提法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尽管它们未能充分体现知识分子的特殊价值。
[③] 中国各民主党派党纲中都明确规定自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因此,中国的民主党完全不同于西方意义上的在野党。
[④] 萧功秦:《后全能体制与21世纪中国政治发展》,《战略与管理》2000年第6期。
[⑤] 李泽厚:《世纪新梦》,安徽文艺出版社会性998年版,第157页。
[⑥] 李泽厚:《世纪新梦》,安徽文艺出版社会性998年版,第181页。
[⑦] M.J.C.维尔:《宪政与分权》,苏力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6-17页。
[⑧]
按宪法规定领导和监督政府的人大其领导人在中国政治权力中枢(中共中央政治局)所处的位置基本要低于政府。从历史上看,全国人大除第一届(1954-1959)委员会由当时的党内第二号人物刘少奇担任,第五届(1978-1983)委员会由中共资深领导叶剑英担任外,通常的情况是人大委员长排在国务院总理之后(不过节998年九收购价大常委会委员长由党的第二号领导李鹏担任,这被看作是人大地位有所提高的一种信号)。从地方上看,各级人民政府的首长一般都是同级党委的二把手,而人大主席仅列席常委会(党委书记兼人大主任的例外)。
[⑨] M.J.C.维尔:《宪政与分权》,苏力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2-13页。
[⑩] 参见张惠敏、李申:《健全我国人大监督制约制度的框架设计》,《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8年第4期。
[11] 参见拙文《政治的基本问题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文史哲》200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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