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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中国政治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思考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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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7-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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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党政关系还要涉及一个重大而敏感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党对人大的领导与人大对党的监督这两者的关系。就前者而言,中共作为唯一的执政党,对作为国家机关的人大行使政治上的领导权[22]是不容置疑的;就后者而言,问题就不那么简单了。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人大监督党”的条款,但由中共党章中的规定“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以及宪法第2条的相关规定可以间接推导出人大拥有监督党的权力。从法理上看,人大对党的监督权是人民主权这一最高宪政原则[23]的体现;从监督内容上看,主要是人大对党组织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和法律的监督;从监督方式看,各级党委应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定期进行工作报告,请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批评、建议;[24]从监督程序上看,党应该及时把自己提出政策的理由、内容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取得人大的理解和支持。党组织应在人大讨论、投票以前提前六个月或数个月将推荐的领导干部名单交给人大,并通过新闻媒体向整个社会公布,有意见者可向人大常委会反映,人大常委会进行一些必要的调查落实。在倾听社会各界的反映后,人大再进行讨论表决。[25]从理论上说,党对人大的领导与人大对党的监督应该是相契合、相协调的,两者可以统一到中共“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这一原则上来,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往往会出现重视一方面而轻视另一方面的失衡现象。当然,多数情况是在强调党对人大的领导的同时,自觉不自觉地忽视了人大对党的监督。这也是导致人大对“一府两院”监督乏力的深层次的根源。因此,新世纪中国政治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通过修宪明确规定党的职权范围和活动程序,或通过制定政党法,尤其执政党法,对各政党的组成、登记、机构设置、成员发展、活动范围、经费来源、遵循原则、权利义务、制裁取缔以及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程序、原则、保障办法等各个方面,均作出明确规定,为政党特别是执政党制定具体的、明细的、在实体与程序上既有权利赋予又有义务约束,还有可诉的责任追究机制的法律,从而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条原则具有可操作性。

四、关于党内民主问题
中国特殊的党政关系模式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内民主建设在整个国家民主建设和政治改革中处于特殊重要的地位,甚至从根本上决定着中国政治改革和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而中共的先进性和党员构成的精英化[26]特点,也决定了党内民主应该比国家民主发展更快、更高、更充分、更完善。因此由党内民主来带动和推进国家民主和政治改革,是一条合乎国情、切实可行的路径。但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看,党内民主并没有发挥推动国家民主的应有功能,特别是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严重滞后,制约新世纪中国政治改革与民主政治建设。
首先,党内选举制度流于形式。党内选举制度是党内民主制度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党内选举制度虽有所突破,如从举手表决改为投票选举,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差额选举等。但党内选举仍存在严重缺陷。
1、选举中的长官意志。按照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这就是说,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人都是不同层次和不同范围的党员选举产生的。但在实际运行中,人选实际上早由上级部门或个别领导圈定,投票只是一个形式。这是党内选举存在的主要问题。
2、对差额选举限制多,实际上多为等额选举。中共从1987年起就开始推行了对中共中央委员的差额选举,改变了以往数十年一成不变的等额选举方式。中共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用差额选举的办法选出,结果若干中央提名的候选人,包括个别重要干部,未能顺利当选中央委员。在1997年的十五大上,仍有一些党的重要官员在中央委员会的选举中被“差”掉。中共中央在选举方式上的这一变化,的确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实质性的突破,应当给予充分的肯定。但是目前党内差额选举的比例很小,且只限于对中央委员的选举之中,而且还是在“预选”中,[27]对于各级党的主要领导机构和主要领导成员的选举通常仍然使用等额的方式,这是党内民主无法落到实处的一个重要因素。


3、党的基层组织任期模糊,常常超过党章的规定。有时基层组织任期已满,但经常以找不到合适的人选为藉口,随意推迟选举。有些基层组织在换届时,明明有条件进行民主选举,却偏偏要由上级党委任命产生亲折领导人,连投票选举的形式都可置之不顾。[28]
其次,党代会权力流失。按照党章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它产生中央委员会,中央委员会产生政治局,政治局常委和总书记(1982年前称“主席”)
。但实际上正好相反,一般是总书记和政治局常委会领导政治局的工作,政治局及其常委会又领导中央委员会的工作,而中央委员会的实际作用又远远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
,形成一个权力不断向上集中、向下辐射的科层制的金字塔结构。究其原因,从历史上看,中共是在极其险恶的斗争环境中按照列宁的建党模式建构其组织体系,强调调度集中和高度统一在当时是唯一的选择。建国以后,由于极“左”指导思想长期在党内占统治地位,因而未能及时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根本转变,党内高度集权的一元化体制被沿袭下来,并在不断升级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运动中逐渐被强化。
从操作技术上看,全国党代会通常5年召开一次,中央全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它们显然绝大部分时间都处于闭会状态,又如何能履行职责,自然就由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主政。再从人数上看,全国党代会代表多达一二千人,中央委员会人数也在一二百人左右,加上候补委员多达300人左右,且分散了就全国各地,各自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因此日常工作难以开展。而政治局委员一般在20人左右,常委更是屈指可数的几人,而且一般都在北京,便于及时高效地工作。于是中央政治局及其党委会便成为中共事实上的领导中枢。久而久之就容易模糊甚至颠倒党内的授权关系。


第三,家长制盛行。早在1962年,毛泽东就曾说过:“党委的领导,是集体领导,不是第一书记个人独断。在党委会内只应当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一书记同其他书记和委员之间的关系是少数服从多数。”毛泽东把那种“一个人说了就算数”的第一书记称为“霸王”,认为他们连封建时代的某些帝王还不如。[29]党章明确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从政治学的学理上看,中共的集体领导制度(党委制)属于典型的委员会制,其特征是:第一,委员会的成员权力平等,一人一票,每票等值;第二,一切重大问题均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共同作出决定;第三,委员会负责人有权召集或主持会议以及主持日常工作,但无权单独决定重大问题;第四,因此委员会所有成员对委员会作出的最后决定都负有共同责任。[30]然而,这一集体领导制度在实践中常常受到扭曲,各级党的主要领导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发号施令、独断专行的家长制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1957年以后,随着毛泽东个人崇拜的日愈严重,他拥有了凌驾于全党之上的不受制约的权力,致使党的集体领导变成个人领导,使党的民主集中制度变成没有民主的集中制,变成了个人高度集权的家长制。这实际上成了毛泽东发动文化大革命而又得不到及时制止的主要根源之一。正是基于对其危害性的深刻体认,邓小平多次指出:“不彻底消灭这种家长制作风,就根本说不上什么党内民主,作么社会主义民主”。[31]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这种家长制现象有所改观,但各级党的领导人权力过分集中、不受制约因而以家长自居的现象仍未从根本上改变,家长式的人物在党内绝非另类,这导致权力对党的严重腐蚀以及削弱党与其基本群众(广大普通党员)的政治联系,降低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影响和号召力。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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