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关于西方议会制与中国的人大制的差别,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在议会和政府中,多党竞争、轮流执政;二是在三权分立架构下,议会与行政和司法机关分权制约。
就第一点而言,仅从其现实可行性来看,中国目前无疑不具备这方面的条件,不可能推行西方的多党制。一些激进的学者认为,多党制可以制衡权力高度集中而产生的各种弊病,中国在现阶段实行多党制是实现中国政治现代化的必要选择;中国之所以没有在现阶段向多党制发展,完全是因为中国执政党在意识形态上与党派利益上排斥政治多元化。这种看法有失公允,西方的多党制得以有效运行,是以一系列历史、文化、经济与社会条件为基础的。不能脱离这一基础来抽象地判断多党制的功能和意义。[④]现阶段的中国是一个缺乏市民社会的自主性、没有充分的经济分化、没有社会利益充分分化、没有与这种经济与社会结构分化有机联系的宽容妥协的政治文化的社会,同时又是一个“人口奇多,地区差别极大,文化素质很低,封建根基极深,‘一盘散沙’的习惯仍在,宗派、山头,帮会的积习尚存”[⑤]的东方大国,如果强行推行多党制,“将是天下大乱,多年不已。从而严重阻碍经济发展和各种建设。在缺乏严格的程序控制和强有力的行政效能的保障下,实行今天美国式的民主,很可能将蹈文化大革命时的那种大民主实际是大破坏、大捣乱从而大失败的覆辙。”[⑥]
就第二点而言,西方的议会只是三权分立与制衡框架中的一个环节,它没有凌驾于行政和司法机构之上的权力,在这种体制下,各个国家机构各有各的取权,但彼此之间互相制约,人们很难说出到底哪一个部门掌握着最高权力。唯其如此,“政府的每个部门都将成为对其他部门行使专断权力的制约,以及,因为只限于行使其自身的职能,政府各部门便无法对其他部门行使不当的控制或影响。因此,对政府行使管理人民的权力就有一种制约,因为一个部门要想行使程度不当的权力,这种企图就必定会失败。”[⑦]当然,这种分权制衡式的权力结构在西方各国又有若干具体实现形式。比如在美国,实行的是以三权分立为主要特征的总统制,国会可以立法,但它的法案必须由总统批准才能生效,就是生效,也可以被法院宣布为违宪而失去效力;总统掌握行政大权,但国会却可以弹劾他,总统可以做出很多决定,但没有国会批准拨给他钱,他很难有所作为;法院看起来似乎超然于立法与行政部门之上,但法官却是由总统经参议院同意任命的,并且可以被参议院弹劾。这就好像是一个“棒打鸡,鸡吃虫,虫蛀棒”的循环。与美国有所不同,英国与其他大多数西方国家实行的则是以政府即内阁向议会负责为显著特征的内阁制,但在权力结构的实际运作方面,它跟美国一样也是循环式的。西方国家这种分权制衡式的权力结构意味着每一个部门或者个人行使权力的时候,都受到其它部门的监督和制约,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不得不慎重行事。
与西方不同,在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不存在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之间的权力制约关系,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全权的、至上的、不可制衡的。在这一点上,中国的人大制与西方议会制的确差别明显,两者孰优孰劣,不能简单地下结论,应作具体分析。从理论上或从宪法规范来看,中国的人大制度更能体现人民当家的民主原则,因为在这种制度下人民通过选举产生并接受自己监督的人民代表大会来控制和支配行政和司法机构,以保证整个国家权力体现人民的意志,它既可以避免出现代议机构变成马克思所抨击的“清谈馆”,又可以防止行政权因不受人民掌握而蜕变成压迫人民的异已力量。可见,从制度设计的初衷及其文本规范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是一种高度民主的制度安排。
但从实际可行性来看,由于中国地域辽阔,人口特多,经济文化水平比较落后,由选民监督人民代表并通过人民代表监督其政府权力,较之政府权力之间的相互监督,在操作上要困难得多。
在实践中,一方面人大代表荣誉感有余而责任感不足,与人民特别是与其原选区和选举单位选民选民缺乏经常、必要和主动的联系。人大代表选举缺乏必要的竞争机制,缺乏选民对被选举者了解知情的有效措施,选民参与选举的主动性、严肃性不够,不珍视自己手中的选票,表现出对人大代表选举的冷漠。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程度较低,迄今仅在县乡两级人大实行直接选举。选民对人大代表无法行使经常、有效的基督;另一方面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全权地位并没有从一项宪法原则完全转变为一种制度实践,除立法权外,重大事项决定权、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和重要人事任免权等宪法赋予人大的权力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如人大对政府授权(即人大通过选举产生政府)还存在着走过场、形式化现象,等等。而行政权对人大权的渗透、挤压和超越却时有发生。行政机关形式上居于人大之下实际上恰恰相反,[⑧]在中国应是不争的事实。而加强人大的权力和地位也成为党内党外的共识,成为新世纪中国政治改革和政治发展的中心内容之一。
然而,更深层次的问题是,倘若人大真正具有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紧接而来的便是谁来监督人大的问题,不受制约必然产生腐败,人大自然也不能例外,从法理上看,人民是人大权力的授予者或委托者,也是人大权力的监督者,但是,离散的、非组织化的人民又如何对人大实施强有力的监督呢?人类几千年的政治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另外一处路径选择,即就是把权力分别授予几个部门分别行使,并让他们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使得“每个部门将对其他部门都是一个制约,没有任何一群人将能够控制国家的全部机器。”[⑨]
正是基于现实和未来发展走向的考虑,笔者一方面认为,我们应从法律上、制度生的其它国家机关的监督权。包括加强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人事监督机制,建立或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消除这些弊端是健全、完善人大制度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发展的中心内容之一。
另一方面,笔者也赞同在坚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不可动摇的前提下,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关系,变立法权对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单向制约为立法权与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互相制约与平衡。[⑩]从中国的现实来看,这不失为一种比较明智的选择。这样做并不是照抄照搬西方“三权分立”制度。因为西方三权分立机制运作前提是多党竞争轮流执政,换言之,西方的多党制赋予了“三权分立”以特有内涵和实质意义。因此,即使我国完全采用了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分权制约体制,但在既定的政党政治框架下,也不能重现西方意义上的三权鼎立与制衡。道理很清楚,由于各级各类国家机构的权力最后统一于同级党组织,权力结构自下而上是单向直线型,[11]在各国家机构之间就难以产生真正的权力监督制约关系。从而也就大可不必担心有政治上“西化”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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