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与自由、平等和正义的话题
——历史变迁后前东德学者的反思
【 作 者】魏小萍
【作者简介】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
【 正 文】
上个世纪90年代,随着传统社会主义国家大规模改革浪潮的出现和前苏东的剧变,自由、平等与正义同样成为马克思主义关注的热门话题。在变迁后的原社会主义国家,亲历了历史剧变的前东德学者面对着两种不同的社会形态,深切地感受到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两种意识形态的激烈冲突,并开始从理论上对自由、平等与正义问题进行思考。这一思考反映了时代问题。从历史背景来看,马克思没有专门对这些观念从理论上进行过系统的分析和论证,但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对社会主义的论述实际上蕴涵着自由、平等和正义的价值观。传统社会主义国家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收入平等为基础的基本原则是对这些观念的追求和实践。从理论上来看,它们似乎已经是实现了的事物,因而很少为人们所关注,然而改革的浪潮首先向这些观念提出了挑战,继而使这些观念陷入了冲突和危机之中。而自由、平等与正义能否协调的问题一直就是资本主义世界人们讨论的热门话题:在那里,无论现实是如何地不同,在理论上,自由和正义却被视为哲学和社会科学的灵魂。前东德学者在两种社会体制和两种意识形态的冲突和碰撞中所进行的思考,对于我们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具有借鉴作用。
一、马克思主义能否与自由主义相融合?
传统社会主义改革在前苏东遭受挫折以后,不仅在西方世界的马克思主义学者中间,而且在前社会主义国家的马克思主义学者之间,也有人提出将社会主义与自由主义加以融合、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自由主义理论加以结合的自由社会主义观点,尝试着从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对立中走出来。
这种观点的核心内容是争取一种“自由的社会主义,在批判性地掌握自由主义理念和政治理论的基础上,使其从多方面为民主社会主义所利用”(Marxistisches Forum,S.1)。其基本方法是将自由主义的积极内容与消极内容区分开,对其在政治领域中的积极因素加以吸收,而对其在经济领域中的消极因素则加以剔除。然而,这样的观点遇到了持不同观点者的反驳。
自由社会主义的提倡者在反思的基础上提出:传统社会主义没有实现她本来应该实现的民主和自由,这意味着它的受挫与此有关,因而从政治上吸收自由主义的积极内容是非常必要的;社会主义与自由主义存在着共同的根基,因而抑制自由主义,社会主义的“根”也就干枯了;经济行为的人格化是否必然要求财产私有化,这是针对公有财产的无主体、低效率而提出来的问题。而自由社会主义的反驳者则提出了以下观点与批判性思路:
关于政治和经济能否分离的问题 德国学者哈里·尼克在《超越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一文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批判性分析。(Nick)在他看来,这样一种问题的产生并不奇怪,我们处在一个不断变革的时代,社会主义的政治纲领和观点应该是民主和自由的,否则就不可能赢得真正的社会主义。他的这一思路实际上默认了传统社会主义体制下民主和自由状况的缺乏。尤其对于前东欧的社会主义国家来说,除了传统社会主义自身体制方面的问题,他们还受着外来因素例如前苏联在政治和经济方面的严格控制。
显然,尼克并不反对自由社会主义对民主和自由重要性的强调,他所反对的是将自由主义的积极内容与消极内容区分开来,即将政治自由主义和经济自由主义区分开来,从而仅仅吸收政治自由主义积极内容的方法。因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政治和经济是密切相关的,自由社会主义如何能够仅仅吸收自由主义的政治内容而摒弃其经济弊端呢?尤其对于那些强调私有财产不仅仅具有工具性意义而且具有政治意义、是赢得政治选举的工具的自由主义者来说,经济同样是政治的基础;他们并没有将经济与政治割裂开来。
反驳者一方面看到了传统社会主义的政治弊端,另一方面也看到了自由社会主义观点对事物本质的违逆。从民主和自由是社会主义本身的价值观这一意义上来看,我们所应该做的,首先是自我反思为什么这些价值在社会主义体制下难以得到实现,而不是简单地从自由主义那里吸取政治上的民主和自由,因为两者的涵义是不一样的。
关于自由主义是不是社会主义的“根”的问题 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是自我所有原则,个人的自由和对财产占有的自由都是从这一原则中引申出来的。将自由主义看作是社会主义的“根”这一观点,其根据是恩格斯在给卡尔·考茨基的一封信中的一句话:“自由主义是社会主义的根”(NEW,Bd.38,S.288)。尼克认为这不是恩格斯经过深思熟虑以后得出的结论,然而他仍然分析了传统社会主义在个人利益和自由方面存在着的问题。
从现实生活来看,在传统社会主义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对自我和个人物质利益的低估,这不仅导致社会经济发展缺乏动力,也降低了人的自我实现、自我追求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传统社会主义需要自由主义的个人自由原则。因为社会主义的个人自由与自由主义所强调的个人原则是有所区别的,后者以永久人性为基础,而这一画面事实上只是市民社会的画面:这种人只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着,是资本主义竞争环境的产物。
从理论上来看,马克思和恩格斯从来没有忽视个人的自由问题,他们只是从更高的社会形态将未来的社会论证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94页)。不过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这个价值体系在传统社会主义现实生活中并没有体现出来:实际上,人们正好从相反的意义上去理解这句话,即“全体人的自由是每一个人自由的前提条件”(Hermlin,S.20-22);在民主德国时期,这是在哲学、社会学界一个非常流行的价值观,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自由观因此被曲解。
这似乎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说明民主德国时期的人们并没有准确理解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观念,或者说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观念没有得到实践。遭受挫折后,前东德人才开始反思这一问题,而亲历资本主义体制也使他们对社会主义与自由主义的真正区别有了更加深刻的感悟:后者的自由与人们的平等权利存在着严重冲突。
马克思主义从生产手段的社会占有这一意义上论证每一个人的自由,而自由主义所论证的个人占有生产手段的自由并不能使每个人都成为企业主。自由主义对此的辩护是:这无所谓,自由并不意味着每一个人都要成为企业家,只是每一个人都有成为企业家的同等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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