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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吸收外资的产业政策思路与措施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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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7-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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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为了解决外资中小企业在资金筹措方面的困难,帮助这些企业回避投资风险。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对属于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领域,特别是有利于延长产业链条的配套产业和高科技创业型外商中小企业按照投资额、投入流动资金的一定比例提供在中国国内的信贷担保支持。

  八、发挥产业组织政策的导向作用,促进跨国公司与本地企业之间的联系

  企业在一定生产链条中的角色分工反映了不同企业资源的组织和配置要求。目前的国际投资活动中,跨国公司出于自身的利益热衷于建立与当地供货厂家的联系,而东道国政府在促进联系中同样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可以通过促进本地企业与跨国公司之间的联系,为本地企业提供更多的市场机会,并通过与跨国公司的联系从中汲取、掌握新技术、新工艺。促进联系的具体措施:包括提供信息、牵线搭桥、鼓励外资企业参与旨在提升国内厂家技术能力的解决方案,与外资企业合作制定国内供货厂家的培训计划,以及便于国内供货厂家获取资金的各项方案等。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家已经建立起促进联系的综合方案,有选择地针对一些行业或者企业采取不同的配套政策方案,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这些国家的经验表明,政府常常有针对性的介入有益于联系的增加,从而有利于知识从跨国公司向东道国富有活力的企业部门的传授。促进联系方案越是能与中小企业(SME)发展和有针对性外资政策紧密配合,成果的可能性越大。从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关于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方面的种种限制,企业购并、产权交易方面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健全以及传统体制造成的地区分割、行业分割等弊端都是影响这种联系的主要负面因素。有必要参考新加坡等国家的成功经验,将促进联系作为产业组织政策的重要一环、作为新的市场条件下政府服务功能的具体体现,采取更多的积极措施。其中,建立政府主管部门与大型跨国公司之间的定期对话、协商机制,沟通当地企业与跨国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就是促进联系的有效途径之一。通过这样的机制可以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政府产业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意见与看法,宣传政府的产业政策,向跨国公司推荐当地供货企业和服务商,为中小企业创造能够接受大型跨国公司技术、质量管理和经营能力培训,并成为这些大型公司供货企业的机会。此外,还有通过建立中介机构等方式为供需双方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等。

  九、保持吸引外资政策的连续性,继续改善投资环境

  “十五”时期,政府的吸收外资政策将面临几个方面的任务:一是按照WTO多边规则和我国的承诺,清除或修改与这些规则、承诺相抵触的贸易与投资制度和政策,如取消对外资企业在出口比例、外汇平衡和国内采购要求等方面的限制。二是建立和完善与国内市场开放以及贸易投资活动市场化进程相适应的宏观调控体系,如强化利率、汇率和税率等经济调控手段、逐步改革与减少外资市场准入审批程序等。三是充分利用多边框架下能够享有的制度与政策自主安排空间,在市场机制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的历史时期,有必要保持利用外资政策的连续性,提高对国外跨国公司的吸引力。这些调整明显有利于降低外资进入的交易与制度性成本,改善投资环境,对利用外资的稳定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从长期来看,如果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制度性成本因素逐步消除,综合实力真正成为企业竞争的决定性因素,自然具备了由政策引导向市场引导转变的条件,并实现完全意义上的公平竞争环境。作为一种过渡,在许多符合国家新的产业政策目标、确有必要给予特殊优惠和扶持的领域,应当逐步实施不限企业身份的鼓励性政策,如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环保技术应用与推广、落后地区开发等领域都应当实行普遍优惠的产业政策。

  应当看到,20世纪90年代以来,多数年度流入我国的外商直接投资增长速度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在吸收外资方式、产业结构、地区分布以及资本市场开放程度等方面与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尤其是面对各国之间日趋激烈的引资竞争,为了实现经济持续增长和结构调整的长期目标,必须始终坚持积极吸引外资的基本方针。调查表明,尽管我国已经在完善基础设施等“硬件”环境方面取得明显效果,但是诸如政策制定缺乏透明度、变动频繁,政策执行不尽统一、具有随意性,政府工作效率低、缺乏服务意识。市场监管不力、假冒伪劣商品泛滥、乱收费严重等等外商关于“软”环境方面的批评依然强烈。许多守法企业、特别是大型跨国公司所面对的并不是一个国际接轨的“公平”竞争环境。因此,政府应当继续将改善投资环境作为吸收外资工作的重中之重。

  十、完善市场监督机制,通过竞争政策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一些产业部门中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出总量、固定资产和吸收就业规模在全行业中的比重有了大幅度提高,有些领域甚至成为事关整体行业发展方向的主导性力量。这种情况的出现是我国通过有效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快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目标的客观需要,也是当前经济全球化进程日趋加快、国际分工与竞争关系不断调整的一种正常反映。但是,由于产业部门的利益主体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不同主体之间在民族意识、文化传统、商业习惯、价值观念、道德伦理等方面的冲突和矛盾自然会经常发生,政府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确保国家利益不受损害和维护正常市场以及社会公共秩序的难度也会相应加大。因此,在新的市场开放条件下,我国外资政策的核心应当逐步由市场准入管理转向鼓励竞争、完善和维护公平竞争环境、用法律手段规范外资企业的市场和社会行为。首先,为了防止大型跨国公司利用本身所拥有的技术和品牌、生产规模等优势形成行业垄断,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多元化市场的充分竞争,应当尽快颁布《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约束企业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次,在我国的资本帐户尚未实现自由兑换的条件下,应当对外资企业利用经常帐户进行资本跨境调拨进行必要的监管;另外,我国现阶段实行严格的外债管理,但是目前外资企业对外举债并未纳入外债管理的范围内,应要求外资企业提高资产与负债情况的透明性,便于政府进行债务风险监督与管理。再次,有效利用联合年检方式,依照法律和公共标准,对外资企业在环境保护、劳工的劳动条件、消费者权益、地方社区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目前,国际上出现了一种新的潮流,各种非政府组织(NGO)和民间团体开始积极参与关于跨国公司投资议题的讨论,并制定了各种形式的“行为标准”,对跨国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以有利于企业与当地民众、东道国利益的最大均衡。虽然这种标准并不具有强制作用,但也经常成为政府政策制定的参考意见。这些经验对于我国加强今后对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企业监督具有借鉴意义。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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