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虚假陈述是指“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
[2]上述资料依据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券报》、《财经》杂志相关报道综合而成。
[3]刘燕:《验资报告的“虚假”与“真实”:法律界与会计界的对立》,《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
[4]杨明宇:《证券发行中不实陈述的民事责任研究》,《证券法律评论》2001年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5]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其司法判例也有同样的表述,见David L. Ratner, Securities Regulation, P.272. 法律出版社1999年影印本;高如星、王敏祥著《美国证券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116-138页;朱伟一著《美国证券法判例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288页。
[6]刑颖:《证券公开文件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经济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7]《新财富》2002年2月第21页。
[8]《楚天都市报》2002年7月30日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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