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过合理的思辨,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其一,监管的根本立意并不在于法律的不完备性,而是由于市场自身信息分布高度不对称的特征所决定的,法庭被动式的执法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保证信息的对称,不能保障市场的公平,而监管者可以主动地对信息拥有者进行强制的规范,弥补了信息不对称,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公平。
其二,虽然监管者保障了市场的稳定以及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但是,法庭的作用依然十分重要且不可替代。市场行为和监管行为的合法性及公正性都将留待法庭来解决。监管强调效率,是市场发展的要求;法庭保障公平,是市场赖以生存之根本。在证券监管中,单单依靠行政监管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法庭的力量应当受到充分的重视。法庭才是监管最后的一道防线。
小 结
对证券市场而言,市场失灵是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内在问题,而监管则是减少和消除失灵的良方。但是,监管也不是万能的,同样可能产生新的问题,增加成本、导致失灵等。证券市场,尤其是新兴市场,存在巨大的金融创新需求,而市场参与主体,尤其是证券经营机构则是提供金融创新供给的主要力量。监管过度必然会抑制其创新积极性,成为导致证券及金融创新供给不足的重要力量。反过来,监管不足又可能放大证券经营机构的运作风险,损害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因此,监管过度与监管不足都是不可取的。监管的难点所在:如果过度,就会失去市场活力;如果监管太少,就会失去公信力。正如 中国 证监会史美伦副主席所言:监管永远是在过度与不足之间争取平衡。我国的证券市场刚刚起步,在应付风险、业务管理和市场监管能力与国际化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因此,只有认清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不足,正确树立监管理念,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敢于监管、善于监管,依法监管,确保市场的公信力不受侵害。通过适度监管,充分发挥市场效用,促进市场逐步壮大,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更好地迎接新世纪经济全球化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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