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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投资基金发展基本情况综述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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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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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决策机制
(1)外部风险控制
在投资决策上,什么时候买进,什么时候卖出,买卖哪只股票,在这些具体的问题上谁掌握有决定权,谁对投资的决策进行监督,归根到底就是外部风险控制问题。目前我国基金投资决策的形成,通常的做法是基金经理拥有一定额度的投资自主权,比如5000万元以下可以自行决定投资。而一定额度以上如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就需要经过投资管理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以说,基金的决策机制就是在灵活和风险之间寻找最佳的平衡点。目前的决策机制以有效控制风险为重点,却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对市场信息反应迟钝的缺点,如何平衡有待进一步探索。
(2)内部风险控制
“降低风险和抵御风险将是基金作为服务性的专业理财机构区别于其他机构与个人投资者的重要特征。这个风险,一是来自基金所投资的外部市场及基金的投资过程,二是来自基金内部。尤其是内部风险控制是基础,是基金立足之本。对于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力度,应该说,主管机关要求在基金管理公司内部设立独立于业务部门的检查稽核部门,督察员拥有充分的检查稽核权力,专司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各项法规和公司制度的情况之职是一个有力的制度,但需要进一步发挥。而目前各基金管理公司普遍设立的风险控制委员会与社会独立董事制度也还有细化与深入之处。另外,针对投资风险的量化技术与控制技术需要大力加强研究或引进,使得基金的投资更具科学性与可预测性”。(5)
(四)代理人成本——基金经理人的控制
(1)代理人成本的产生
投资基金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导致经理层经营权的膨胀,与投资者存在根本利益冲突。一方面基金的巨型化使受益权高度分散,另一方面基金有效的经营在客观上又要求基金的经营决策必须面对激烈的竞争、复杂多变的市场迅速灵活的作出反应,因此有效的经营决策只能委托具有专业知识的的经理机构来决定。此外,投资者的搭便车现象以及放任专家经营的态度强化了基金经理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和道德风险。从经济学上分析,投资基金结构中存在着两个层次的委托关系: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公司的委托关系;基金管理公司与经理人员的委托关系。因此,内部人控制问题几不可避免。这种层层委托的代理关系使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倾向变得更为严重。
(2)基金经理人的信赖义务
参考英美法基金经理人权义事项的规范以信赖义务最为重要。信赖义务按内容的性质又可分为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注意义务就是基金经理公司有义务对基金投资履行其作为经理人的职责,履行义务必须是诚信的,行为方式必须是经理公司合理地相信为了基金的最佳利益并尽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的地位和情况下应有的合理注意。忠实义务就是受托人必须以受益人的利益作为处理受托业务的唯一目的,而不得在处理事务时考虑自己的利益或为第三人谋利益,也就说必须避免与受益人产生利益冲突,如禁止内部交易、自我交易。我国现行的基金法制中没有任何条文规范经理人所应负的注意义务,也没有对忠实义务的原则性规范。这些制度层面的真空,不利于基金行业的规范。
(3)绩效评价和管理费的计提模式
这两方面本来是应该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即管理费的计提,经理人的收入应当与基金的业绩挂钩,使基金的业绩成为考核基金经理的过硬指标。经理人的收入也应当与市场风险联系在一起。然而,目前的情况却不是这样的,“刚刚过去的2002年基金持有人损失惨重,一方面,基金市值折损大。截至2003年1月3日,54只封闭式基金经过大幅下挫后全部跌到了0.90元以下。持有人的市值损失近155亿元。另一方面,2002年基金持有人基本上无红利可分。因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基金分红的首要条件是单位净值维持在面值以上。但截至去年12月27日,挂牌交易的54只封闭式基金净值全部跌破1元面值大关,分红就变成一句空话。与基金持有人大面积亏损截然相反的是基金经理人不仅毫发未伤,旱涝保收,甚至日子还要好过以前。”(8)“由于目前管理费的提取是按基金净值固定比例提成,因此尽管基金2002年上半年整体表现不佳,但基金公司仍然获得相当丰厚的回报:上半年,15家基金管理公司仅从51只封闭式基金提取的管理费合计高达约5.2亿元。而同期51只基金的本期净收益约为-15亿元。”(9)在2002年公布的上半年基金年报中可以找到一个典型的例子,“20亿份额的封闭式基金中,基金兴华上半年表现最佳,净值增长率达到7.57%;相对应的是基金汉盛表现最差,净值增长率为-1.2%。但就管理费而言,汉盛基金管理人上半年提取了约1420万元,兴华基金管理人却只提取了约1384万元。”(10)可见,现行的管理费计提模式,没有将基金经理人的收入和基金的业绩挂钩,体现不出对基金经理人的激励机制,是很不合理的,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对基金业的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对此,经济学家吴晓求曾呼吁,改革基金收费制度,首先从降低基金管理费着手。有关业内人士也呼吁应该尽快改革基金业的管理费集体模式,如果基金出现亏损,应当大幅调低管理费计收标准。

四、 基金投资人及公众利益的保护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概况
这里的问题最为集中的就是基金的信息披露问题。“基金业信息披露不够充分等问题,长期以来一直为投资人所诟病。在基金业规模迅速扩大走向全社会的今天,广泛保护投资人的知情权日益重要,得到投资人的认同更事关整个行业的发展。改良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告别“雾里看花”的岁月,似乎已经摆到了桌面上”。(6)
(二)前十大持有人的披露
“开放式基金没有披露前十大持有人,一直为投资人所耿耿于怀,因为通过前十大持有人的情况可以了解某只开放式基金得到了什么人的认同,从而有助于做出投资决策。中国证监会1999年3月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中关于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已明确规定,应分别列示各发起人和社会公众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同时还需列示基金前十名持有人的名称、持有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但是至今没有一家开放式基金公布其前十大持有人的名单,即使是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了豁免,也应公开说明情况”。 (7)即使是有些基金予以披露,也表现得遮遮掩掩的,例如仅仅列出“信托公司”字样,让投资者很是看不明白。对此,基金管理层自有说法,往往是出于保护商业秘密为由,避免竞争对手获悉基金的仓位情况。但是,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无论从哪个角度说,投资者的知情利益都应当是放在第一位予以保护的,以商业秘密为由拒不公布相关的信息,是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遗憾的是,这种类似的违法行为一直位能得到纠正,证监会的法规得不到执行。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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