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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银行治理结构的有效性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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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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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国有银行内部的权利配置结构中,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在很大程度上是错位的,在当前国有银行的激励约束机制下,主要表现在国有银行内部拥有剩余控制权(也就是对国有银行资源使用的投票权、支配权、决策权)的经理层基本上没有剩余索取权,于是,国有银行内部不同层次的经理层掌握的剩余控制权就成为企业理论中所界定的"廉价投票权"。国有银行内部"廉价投票权"比较普遍的存在,使所有者对于经理层、上级经理层对下级经理层的控制效率难以明显提高,也可能使不称职的经理层更易于在这种治理结构的牟取生存空间。

    第四,国有银行经理层的收入水平基本上是事前固定的,与业绩水平的相关程度并不明显。由于经理层无需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则很难保证在这种激励机制下经理层会努力工作。由于国有银行没有上市的股票价格可供参考,因而即使要在一定程度上根据业绩水平确定经理层的收入,也很难寻找到一个有效的指标。

    第五,国有银行的代理人的经营自主权在不同领域存在较大差异。从总体上说,国有银行的经理层作为内部人,事实上控制了国有银行的主要资源,但是由于国家作为所有者对于国有银行经理层经营管理状况的而担忧,国家不同部门经常以不同方式对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影响,因而在国有银行代理人的经营自主权方面存在相当大的灰色地带和回旋的余地,人为调整的空间相对比较大。

    第六,国有银行在股权结构方面的问题,首先应当是推进股权的适度多元化的问题,通过股权的多元化促进产权边界的清晰、引入有丰富管理经营的战略机构投资者。

    第七,国有银行的治理结构还比较缺乏对银行经营状况变动的开放性和适应性。首先,国家不同部门对于银行的经营分别采取了一系列控制措施,这些控制措施并不会随银行经营状况的变动而明显变化。其次,由于近年来银行业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逐步暴露,在基本上没有对产权结构进行大幅调整的前提下,政府基本上采用的是加强监控的措施,如派出监事会等等,这种强化监控的措施一般都是单向的,是试图通过监事会代表国家作为外部人对国有银行的经营进行监控。其间的一个制度性问题是,监事会等外部派驻机构同样存在一个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的问题,即如何设计一套适当的适度安排,使这些代表国家的个人有足够的激励站在国家的利益角度动态地对国有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控,并提出改进措施。

    三 国有银行上市与治理结构有效性的提高

    关于国有银行上市的问题,近期开始引起广泛的关注。经济界在期望通过国有银行上市来补充国有银行资本金的同时,也希望通过上市来提高国有银行治理结构的有效性。

    我们认为,国有银行上市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国有银行治理结构的有效性;但是,受到一系列内部和外部因素的影响,国有银行在上市后如果不注重治理结构的有效性,那么,国有银行上市之后可能会面临中国股市上的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在治理结构上面临的同样的困境。从国际金融市场看,东南亚国家许多银行在上市以后,依然保持了家族式的经营方式和非市场化的、低效率的治理结构,因而在1997年的东南亚货币危机中依然不堪一击。

    根据我们的分析框架,我们认为,国有银行上市能够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国有银行治理结构的有效性:

    1 国有银行上市后在对经理层的选择与监督方面可以在更大程度上运用市场化的标准进行;
    2 国有银行上市后可以通过特定的制度设计(如认股权等等),促使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尽可能对称,重点解决国有银行内部大量存在的"廉价投票权"的问题。
    3 国有银行的上市,引入了新的投资者和外部的监督,能够从市场的角度增大对国有银行改善经营管理的压力。
    4国有银行上市后,将有条件打破经理层的收入水平与业绩水平基本不挂钩的状况,国有银行在建立激励机制方面的自主权有所加大。
    5 国有银行上市后,能够引入现代企业制度所需要的制度框架(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为进一步提高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奠定了基础。

    不过,根据目前的政策趋势看,即使国有银行上市后,依然会保持国家的绝对控股,同时,在对国有银行的管理上依然会保留相当明显的行政干预色彩,国有股产权虚置的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经理层的选择和监控等方面的问题会继续存在,只是在程度上有所不同而已。

    我们可以从当前中国股市上的国家控股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状况,预测国有银行在国家绝对控股条件下的治理结构。实际上,当前中国的上市公司绝大部分都脱胎于传统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在股份制改造、上市的过程中,虽然企业经营有了一定压力,管理、业绩有所提高,但仍旧带着旧体制深深的烙印,距离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的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公司、上市企业还有一段不小的距离。募股、上市主要是发挥了股市的筹资功能,解决了企业资金紧缺的燃眉之急,而至关重要的企业内部机制改革则还远未完成。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司治理结构是借以处理公司中的各种合约、协调和规范公司中各利益主体之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这种制度安排中,建立在清晰的产权边界的基础上的股权结构决定了股东结构和股东大会,进而决定了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组成,在这个委托代理的链条中,在不同股权结构背景下的委托人或委托人代表对代理人的监控能力和积极性是不同的,因为不同的委托人或委托人代表办私有资本者与政府官员,对代理人行为承担的风险和从中获取的收益是不一样的。因此,只有产权边界清晰、股权结构合理,才可能形成有效的治理结构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 ,由于这些国家控股的、从国有企业改组而来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公股特别是国家股占绝对优势,一方面使企业尚不能先全摆脱旧体制行政干预的阴影;另一方面,国家股产权主体的虚置必然在相当程度上导致经营权越位代替所有权、虚化监督权。同时,由于中国股市上规定,占据支配地位的公股不流通,这一部分股份必然对于股市的反应麻木并且因为缺乏外部的并购机制而拒绝市场对企业所做出的评估。占有少数比例的个人股是可以流通的,由于总比例低、持股分散,个人股东即使要在治理结构中发挥作用也是势单力薄的;中国股票市场上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尽管法人股一般有较明确的利益主体和较强的趋利动机,但总体比例依然较小,作用也比较弱,而且有不少法人股主体与上市公司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独立非用易受侵蚀;国家股比例最高,通常由各地国资局持有,也有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掌握的情况,但由于国家股的产权主体虚置,难以有效建立市场化的利益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致使维护国有股权益的工作较难落实,再加之国资局等部门的行业专业能力及精力限制、难以建立高效率的评价与监督体系等问题,国有股在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必然可能进一步被其他利益集团所替代,利用国有股的支配权为特定的利益集团(如经营者等等)利益或者是一些非经济性、非效率性目标服务。这样,就必然出现股东大会流于形式;董事会越权行使其权力;董事会与公司行政领导混淆甚至合一;监事会虚设或由党委代劳,监事要么深深植根于企业受行政领导牵制,要么游离于企业之外难以真正发挥监控作用;董事会与股东大会脱钩,难以代表股东利益进行决策等等流弊,从而使得上市公司中本来应当具备的所有者、经理层等利益集团之间的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被破坏,从而可能使得使得行政干预的阴影仍然存在;同时经营者可能会在缺乏必要制衡的条件下以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取代股东权益最大化。 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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