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客观评价银行信贷风险,改变信贷营销观念,正确处理好风险管理与提高效率的关系。
我国银行业在信贷管理中往往陷入两个极端:一是灵活性过强。对上市公司、垄断性企业等客户群体,在信贷管理中放松条件,不顾企业负债总规模和偿债能力,为企业多头开户、盲目授信,甚至于违反国家账户管理、现金管理等有关制度,依赖垒大户带来的短期效益。二是过于教条。在商业银行贷款企业结构中,中小企业仍然绝对主体,但在信贷管理中,过份强调形式上的风险防范,一味要求提供抵押担保手续,不能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品种,消极逃避承担适当信贷风险的责任。灵活性过强实际上是没有原则性,过于教条则制约正常发展。银行本质上就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不可能消除信贷风险,只能通过制度的完善适度规避信贷风险,对风险的过度约束必然制约商业银行的正常发展。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在重新树立正确的信贷风险观念,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加大创新力度,提高经营效益水平。
(四)改革财务管理制度,建立符合谨慎经营和审慎会计原则的呆账准备金的计提和冲销制度。
近年来商业银行市场化改革力度不断加大,但财务管理制度改革严重滞后。目前商业银行的贷款收益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的,而贷款损失则要到损失实际发生后才予确认甚至仍不能确认。其结果必然是高估利润,累积风险。因此,尽快改革我国银行业呆账准备金制度已刻不容缓。首先,可适当提高普通呆账准备金水平。可以规定按银行年末贷款总余额1%—3%的范围实行差额提取,在浮动范围内,由各银行根据经济发展、贷款总量、构成、构成以及预计损失情况等,自主决定提多提少。其次,在提取普通准备金的基础上。分类提取专项呆账准备金。人民银行应要求各银行在统一的分类指导原则下,按照五级分类结果,对各类不良贷款提取适度水平的专项呆账准备金。在尚未获取经验数据的初期,可参照国际标准,对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分别计提25%、50%和100%的呆账准备。第三,放宽呆账核销条件,简化呆账核销程序,逐步建立呆账准备自主使用机制。建议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协商制定“银行业贷款呆账核销办法”,将呆账认定核销权力还给银行,同时对已核销呆账的管理作出严格规定,对股份制银行贷款核销则可由其信贷部门或风险管理部门提出,内审部门审核认定,董事会批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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