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银行业、证券业和期货业合作的主要障碍
首先, 法律 上的障碍:(1)由于我国 金融 业实行分业经营制度,法律法规严格限制了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从而人为地在资本市场各组成部分间设置了藩篱,阻碍了不同类金融机构间业务合作的开展。如依《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开展吸收公众存款等十三项业务,但是其中并不包括从事期货交易。虽然《商业银行法》于2003年12月经过修订,并在第三条中增加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开展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为今后实现金融混业经营,银行业涉足期货市场埋下了伏笔,但是时至今日立法机构以及有关主管机关仍未就允许商业银行涉足期货业务有过任何规定。相同的情况也出现在证券业、保险业和期货业的有关法律法规中。(2)现有的政策法规限制了金融创新,最为明显的例子就是阻碍了金融期货的产生。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曾经短暂开展过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外汇期货等金融期货的试点并以失败告终。但这并不代表我国的 经济 发展 不需要金融期货。恰恰相反,这说明我国有开展金融期货交易的市场需求,只是时机尚未成熟。经过近10年左右的发展,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已发生显著变化。特别是入世后,金融改革将进一步深化,市场对金融期货的需求将会逐渐增强,适时推出金融期货新品种已是大势所趋。但 目前 的法规却阻断了金融期货的“出生”,例如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期货交易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且不得实施现金交割。(3)现行法规限制了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的范围,在妨碍期货经纪公司积累资本,扩充经营规模的同时,也阻断了其他行业投资期货业的通道。根据 中国 证监会于1996年12月颁布的《关于规范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若干 问题 的通知》(现已失效)的规定,期货经纪公司不得接受各类金融机构、外资、外商投资 企业 及 自然 人的投资。此规定“不利于各期货经纪公司扩张资本,不利于引进金融管理经验和金融经营管理人才”。2003年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才允许期货经纪公司接受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但仍然限制商业银行的出资行为。
其次,监管上的障碍。目前,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构成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是在分业经营基础上的分业监管,带有机构性监管的性质。在分业经营的前提下,各金融机构只能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很大程度上确保了各监管机构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但是随着金融各业之间业务逐渐渗透,目前的分业监管能否继续有效发挥作用就值得怀疑了。因为随着合作的开展,特定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将不断扩大。从另一方面看,从事某一金融业务的权利也不再局限于传统的金融机构范围内。我国特定监管机构针对特定金融机构的特定业务的所实施的监管就会出现双重监管或者监管真空等监管冲突问题,对合作的顺利开展和风险的有效防范带来不利 影响 。 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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