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作为市场的经营主体,最主要的特征是:其一,有明晰的产权。市场上交易的双方是产权界限明确的不同所有者,否则交易活动就无法进行,即使勉强进行,便会产生许多麻烦和问题,最终影响交易的质量即产权实质的转让。其二,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和经济上它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有自己独立的发展目标。即追求利润最大化和企业规模的扩张。为了实现自己的目标,它可以自主筹集资金,自行策划经济活动,开展投资、生产经营等活动。其三,企业之间、企业与其它交易者之间的地位平等。也就是说,企业进入市场,无论“所有制”如何,也不论规模大小,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不承认一方对另一方拥有特权和强制。因为存在某种形式的特权和强制,市场的公平竞争性如效率原则将会受到损害,并且当这种特权和强制发展成“命令——服从”关系时,市场体制就不存在了。地位的平等性,保证了市场交易的完全意愿决策和“一致同意”让渡原则。也就是说,市场经济体制及其运行要求市场主体的企业是独立、自主,具有平等权利的经济实体,而不是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作为政府附属物的“企业”。这样的“企业”在西方社会是与其经济制度的基础相“吻合”、相“一致”的,其充当市场主体,其创设期货市场是符合要求的:出于自己的切身利益,出于供求稳定,出于价格机制完善等等客观需要。
3.我国政府创设期货市场的无奈及其原因。面对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组织体制转轨过渡、由不发达经济向发达经济的发展转变的双重压力和任务,采用常规性的方式、方法都不能使人、特别使政府满意的,特别是把转制问题与发展问题纠合在一起更是如此。而让通过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传统的国有国营企业体制,进而再推动经济增长和发展的“二步走”过程因其“过长性”而是不可取的。故此,政府无奈在体制转轨与经济发展的交叉中,在没有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的时候,就“越位”代之“企业”积极地创办期货市场,以期望为期货市场的建立,发挥积极作用,既解决价格双轨制等带来的市场交易行为混乱、价格形成混乱、合同履约率差等问题,又解决由政府长期完全承担的而越来越不堪重负的“无限责任”或“价格补贴和价格风险”的压力。
在传统的经济体制中,由于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事实是国家所有制且实行国有国营形式,政府与企业的产权不清,企业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和独立的经营自主权,也没有独立的收益权。从所有权主体的权、责、利关系来看,国家独占所有权必须承担全部的经济责任,事实也是如此:企业的投入计划调拨——企业的产出统购统销。当企业因为不合理的固定的价格比例关系因素而影响其盈利而出现亏损时,企业认为是“政策性亏损”,应由政府给以专门的政策性亏损的价格补贴。对此,政府按照统收统支的原则,将盈利企业上交的“利润”作为“补贴”去填补“亏损”,长此以往的结果是,平均主义造成一方面是挫伤一部分企业积极性,又造成一部分企业的完全依赖性,导致全社会的经济运行效率下降,而政府的包袱是越背越重。在80年代中期实行“双轨制”改革过程中,由于市场的不健全、不完善以及“短缺”的经济环境条件,结果是宏观上因为计划内外价格差别较大,大量的商品转入市场高价渠道,导致整个经济运行秩序较乱,而得不到有效保证;微观上是企业间毁约严重,价格上升,卖方不执行计划价;价格下降,买方不执行计划价。市场风险已经显露出来,而与之没有相应的转移价格风险的机制,最终导致政府要继续背此损失的“包袱”,这是政府始料不及且不愿看到的事实。为了减轻政府已经很沉重的负担,为了完善市场价格机制,为了提供于市场一种转移价格风险的机制,政府“义无反顾”地供给了“期货市场”。
二、政府、企业的不同努力与期货市场的设立结果
(一)政府与企业的努力不对称
出于不同的经济考虑以及自己的实际所能,我国的政府和企业都不同程度地参与了期货市场的开办工作,但在创设的过程中的努力是不对称的。
1.政府与企业的数量不对称。表现为众多的各级政府机构(或中央政府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各地方政府机关或它们之间的联合)积极开办期货市场。而较少的企业甚至是趋于零的企业及其联合而自主地设立期货市场。各类政府机关充当了期货市场的供给者,使正常的众多企业的自主开办与较少的政府行为“侵入”的期货市场创设主体的数量结果呈现出相反的特征。如下图-1、图-2、图-3所示:
2.政府与企业的程度不对称。表现为政府与企业在期货市场设立过程中的努力程度的极不对称:一方面是政府努力过度,超经济力量地开设期货市场,不是供给期货市场的法律制度、运行规划和宏观管理,而是形式主义地开设了期货市场外壳——众多的有场“无市”的期货交易所。另一方面是企业努力不足,还没有直接内生真正套期保值的必要,不是从自己的利益需要出发发起和参与期货市场的兴办,对于期货市场的上市品种、交易规则及其内部管理制度等的供给不予重视和科学地设计,而是被动地应付或“认可”政府的供给,使期货市场设立的数量与内在质量存在严重反差和缺陷,必然是仅有的期货市场“外壳”扭曲或变形,不可能形成“有场”又“有市”的期货交易所。如图-3所示。
3.“遍地开花”的50余家期货交易所与“人为重新审批登记”的15家期货交易所的数量结果。人们努力的目的,在于获得努力后的利益,在多大程度上努力取决于对预期利益大小,以及相关的预期利益实现的概率大小即“风险”大小把握。很显然,对于富有经济理性的“经济人”来讲,他在进行努力之前,要对相应的努力的“付出代价”与努力的“收益实现”进行“投入——产出”或“成本——收益”分析,以决定自己的努力程度、努力大小等等。可是,由于传统的政府与企业的政企不分,政府建立期货市场的“模糊”理性,以及企业的非直接需要的“没必要”理性。使得政府主动努力、多方努力、过度努力,而企业的努力不足。最终是形成期货市场开办过程,“一时”数量达50余家的态势,而随后治理整顿时数量保留15家的结果。
(二)政府与企业的努力不对称的典型说明
1.1990年6月14日,李鹏总理赴河南视察,正式提出建立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即现在的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的前身)。7月27日,国务院国发(1990)46号文件正式批准了商业部、国务院发展中心、国家体改委等八部委《关于试办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的报告》。10月12日郑州市场正式开业。郑州市场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商业部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开办、共同管理、面向全国、组织省际间粮油交易的批发市场,它引进了部分期货交易机制,并大力发展远期合同,逐步创造条件,向期货市场过渡。郑州市场由国家组建的领导机构进行管理,商业部会同国家体改委、国务院发展中心、财政部、铁道部、农业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国家九部委组成的郑州市场国家协调领导小组为郑州市场最高领导,办公室设在商业部。商业部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吸收有关厅、局、司联合组建的郑州市场管理委员会对郑州市场直接实施领导,办公室设在河南省粮食厅。郑州市场为副厅级机构,实行主任负责下的事务部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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