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分情况处理,通过选择合适的借贷安排,来达到企业集团整体的效益最大化。
此外,对于一些中小企业,由于它们多数由实力雄厚、成熟稳定的企业集团或个人投资创办,与投资人关联性较强。所以,该《扣除办法》无疑成为一道它们的融资门槛。我国应适当放松对中小企业间借贷的限制,鼓励他们采用更多的途径进行融资,而对于大的集团公司,则要防范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破产前,为自身利益需要,故意通过借贷将子公司资产掏空的行为,减少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由此看出,企业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可聚集资金以获得进一步
发展,否则就成为公司财务舞弊的工具。
三、建议
以上从法律和财务的角度分析了企业间借贷会产生的影响。正如复旦大学谢百三教授所言:“一直以来企业间的借贷现象就没有停止过”。它是否违法,该不该取缔,困扰着企业和有关的中介机构(CPA)。其实,我们可以本着“推翻制度,来迁就现实”的理念,采用合理的程序与相应的措施使企业间借贷合法化。
在我们取消对企业间借贷法律限制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开展商业银行及其他
金融机构有关委托贷款的业务,同时引入担保,抵押等手段加以规范。例如:引例中的A通过银行指定B为其借款人,A ,B签订法定的借款合同,视情况采用担保措施。此过程中银行起到了监督和公证的作用,并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经营此业务。另外,CPA审计应该充分估计和披露由借贷产生的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综上所述, 我们建议企业需合理运用法律和财务等方面的政策来安排借贷,而立法也应根据现实,适时进行改革,从而不断完善规范我国的金融市场。放开企业间借贷,是市场
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相信在放开法律约束,企业间借贷,可以不再让大家都感到尴尬,也可以让它踏上规范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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