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农业保险为什么迟迟发展不起来?
作者:网络
来源: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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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8-03-14
三是建立农业风险准备金,用于发生巨灾时的大额保险赔付。上述资金来源可以从涉农的国家转移支付中调剂,具体可以研究通过调剂部分农业直接补贴资金、农业税减免份额、农业灾害救济金、财政专项支出等渠道筹集。具体补贴标准、实施办法应由财政、税务部门负责研究。由于自然灾害伴有偶然性和周期性特征,农业保险当年核算所形成的利润可作为风险准备金封闭式管理,以丰补欠,专款专用。
(七) 减免农业保险一切税费
在我国,农业保险只免交营业税,其他方面同商业性保险一样,国家尚无配套政策予以扶持。这就造成了仅仅依靠商业性保险机构独立经营农业保险,而我国政府补贴和扶持缺位的情况。
税收减免,是各国扶持农业保险的通常做法。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就明确规定: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其他地方政府对农作物保险免征一切税赋。目前,我国除《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以外,没有其他税收优惠。为了增加准备金积累,降低保险机构经营成本,提高其抗风险能力,同时降低保险费率,减轻农民支付保险费的负担,我国应该在税收方面,给予保险机构更优惠的措施,如:免除经营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的全部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所得税;而且,在税收减免的某些具体问题上,还要注意对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对政策性保险机构和商业性保险机构有所区别,以通过税收杠杆实现一定程度上的宏观调控。
(八) 金融政策支持
金融政策支持,也是农业保险得以顺利发展必不可少的。我国应当规定如下金融政策支持的方式:农业保险机构因赔付率高经营亏损时,应在政策上允许其申请一定额度的银行无息或低息贷款,或者争取国外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优惠贷款,用于支付赔款;应建立多样化资金运用机制,允许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公共性、政策性、低利性的放款等。
(九) 放宽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业务范围
允许农业保险机构在经营农业保险的同时,经营人身保险,实行以险养险。如:墨西哥农业保险的承保范围除种植业保险和畜牧业保险外,还经营农业生产设备的保险和农民人身保险。我国应在允许农业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的同时,放开其经营农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农民短期健康保险等。特别是,农业保险在农村站着脚后,可以允许其利用人力、设备等资源,开展一部分农村金融业务等,既增加收入,又方便农民。
(十) 农业巨灾风险专项基金建立并健全
农业巨灾风险专项基金,是专门用于应付特大自然灾害而积累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巨大灾害发生时的大额保险赔付。目前,发达国家大都设立了农业巨灾风险基金,一旦大的自然灾害出现,由国家农业巨灾风险基金赔付。在法国,农业巨灾风险基金由财政部的资金和农业保险保单的一部分税收共同组成。我国目前可根据政府的财力,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共同出资,也可以向社会募捐,设立农业巨灾风险专项基金,确保巨灾发生时的巨额保险赔付。
(十一)与农业信贷衔接
建立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相结合的保险制度,是美国和法国开展农业保险的重要经验。我国可在农村金融组织不断健全和发展的基础上,将农业保险纳入农村金融体系,即将农业贷款与农业保险相结合。在初期阶段,可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在贷款额度和利率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鼓励农民参加农业保险。待条件成熟时,可进一步将是否参加保险作为贷款发放的条件之一。这一方面有利于分散银行的信贷风险,提高银行信贷资金质量;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可以借此扩大承保范围,实现农业保险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平生:论现阶段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可行性,保险研究200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