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农业保险为什么迟迟发展不起来?
作者:网络
来源:论文网
点击:

载入中...
加入时间:2008-03-14
有的学者建议利用现有保险公司,运作农业保险,这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现有保险公司在乡镇服务的网点少、人员少,有的县支公司一共才十几个人;同时农民又多,且住得分散,如果参保农民到乡镇找不到赔付的地方或找不到相关的责任人,肯定会有怨言,也会影响农业保险的宣传和推广。
因此,新设立专门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势在必行。由于我国农民收入低和保险意识有待提高,因此由政府成立专业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引导农业保险发展是比较切合我国实际的。政府支付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一切经营管理费用,采取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并享有免税待遇。
(四) 组建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公司
通过再保险机制,最大限度地分散农业风险,分摊损失,消除第一次性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畏难情绪,才能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也可允许其他保险公司经营农业再保险业务,超额赔付部分由政府负担,减少原保险经营者的风险。
再保险具有天然的分散风险的能力,通过再保险,可以将灾害区域内的累计的风险责任,向区域外分散和部分转移。例如,美国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对参与农业保险的各种私营保险公司、联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日本则由都、道、府、县的共济组合联合会和中央政府为市、町、村的农业共济组合,提供两级再保险。这些经验,都很值得我国借鉴。
(五) 依托农民组织中介
我国农民居住具有相对分散、交往不便的特点,这就给出办理业务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和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带来人员、时间和业务经费等成本过高的问题。在此,一个可行的办法,是充分利用农村中的农民自治组织联结农民的优势,依托、委托他们办理相应业务。例如,请他们代收保费并参与保险的协调、灾害的查勘、定损理赔等,利用他们对农民相关产品产量、品质的熟识程度,分担一部分工作。
农民自治组织可以是现有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也可以是农民专业经济组织,还可以根据农民意见而新成立农民组织。这些农民自治组织,都是本乡本土人,“熟人社会”的优点是道德约束力强,农民对他们有一种天然的信任感,而且他们的时间相对较多、时间成本相对较低。让他们作为中介,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也就弱化了成本,分散了风险。据报道,许多地方的农民组织都很乐意与政府、保险公司合作,组织农民会员购买保险,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相关服务,并对保费、费率等认真核算,这样也有利于最大程度保证参保会员利益。
(六) 财政资金支持
对农业保险予以财政支持,是WTO对农业扶持的重要绿色通道。我国应充分利用这一规则,加快建立对农业保险的财政金融支持机制。
一是对投保农民提供保险费补贴,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购买力,鼓励其参加农业保险。以美国为例,对不同险种给予不同比例的保费补贴政策,其中,巨灾保险补贴全部保费;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收入保险等保费补贴率为40%。日本保费补贴比例则依费率不同而高低有别,费率越高,补贴越高:水稻补贴70%,旱稻最高补贴80%,小麦最高补贴80%。我国政府也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农业生产情况和政府的财政负担能力,提供不同程度的保险费补贴。但保费补贴比例不能太低,太低则调动不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更会在国际对比上体现不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太高则会加大政府的固定补贴支出,国内其它利益集团有意见。根据我国目前的财力状况,可将补贴的范围限定在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产品如水稻、小麦、大豆、油菜、棉花、生猪、奶牛、羊等的保费补贴上,平均补贴额为保费的50%——60%为宜。
二是对保险公司提供费用补贴,减轻专业保险公司和商业保险公司的费用压力,鼓励其经营农业保险。美国政府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25%的业务费用(包括定损费)补贴。日本政府承担共济组合联合会的全部费用和农业共济组合的部分费用。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我国政府也应给专业保险公司和商业性保险公司以适当的管理费用补贴,以鼓励其经营农业保险。
共7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