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农业保险为什么迟迟发展不起来?
作者:网络
来源: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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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8-03-14
应该指出,国家最高决策层对于农业保险、特别是政策性农业保险,是重视的,早就提出了要求,并且写进了法律。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四十六条,就明确要求:“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到2006年6月15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更明确要求“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
问题在于,在我国至今尚未建立中央决策、法律规定的督导制度。因此,没有机构落实和执行中央的好决策、法律的好规定,也就是人们见多不怪的事情了。
那么,有关部门为什么对于农业保险、、特别是政策性农业保险,不持积极态度呢?
原因之一,在于涉及到拿钱的问题时,谁都往后躲。大凡政策性规定,实际上就是政府财政要拿钱,政府财政不拿钱当然好办了。而政府是由一个个的机关组成,每年的财政预算是一个大体上规定的数目,如果一项支农的项目有了钱,各个政府机关都会出来争着负责;反之,如果一项支农的项目没有钱,各个政府机关都会推脱,谁也不会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就是一项没有说好政府拿多少钱的项目,当然也就没有政府机关会积极了。
原因之二,在于政府机关太多,难以协调。据了解,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一般采取的是政府支持、保险公司参与的方式操作。以能繁母猪保险为例,就涉及到畜牧、兽医、防疫、保险、财政和基层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等多个部门和组织。由于其中大多机构都属于平级行政或事业性单位,谁也不服谁,而在缺乏一个统一的领导协调时,在工作中往往不好调度,在执行政策中也经常出现衔接不上的问题。例如,安徽省能繁母猪保险在推行中,就曾出现在给母猪打耳码和建立档案方面各部门的衔接不畅,造成保单迟迟无法出来,给养殖户参保带来了影响。
三、农业政策性保险新模式是什么样子?
(一) 充分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
根据世界各国发展农业保险的历史、特点、操作方式和法律制度的不同,农业保险大致可以分为五种不同的模式:一是政府垄断经营模式,如前苏联模式,政府设立专门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并提供部分基金以及大量的管理费用。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官僚习性严重,效率低,而且容易产生腐败,实践中利少弊多,是不足取的;二是政府主导模式,如美国、加拿大模式,是国家和私营、政府和民间相互联系的双轨制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模式。三是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如日本模式,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而政府补贴和再保险扶持;四是民办互助模式,如西欧模式,是相互竞争的互助保险社和商业性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政府不直接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但给农业保险以税收等政策优惠。五是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如亚洲发展中国家模式。
我国学者大都赞赏在以上五种模式中,我国学者大都赞赏美国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认为对我国最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美国的农业保险由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管理,负责对全国性农险险种的费率厘定,对经营农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进行指导和检查,提供管理费补贴,国家对农险给予免税和法律支持。2004年,美国各家经营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共收入保费41.9亿美元,其中政府对农险的补贴为24.8亿美元。美国这种在政府支持下商业保险公司办理农业保险的模式,在许多国家得到推广和使用。但是,这种模式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是从公平角度上看,受益的只有少部分人,如美国有300万农民,仅有约30多万人参加了政府支持的农业保险计划。政府不仅补贴保费,还要补贴管理费,业务规模越大,补贴费用越高。
(二) 设计中国农业保险模式的原则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产业化、区域化、现代化、标准化发展很不平衡,农业保险不可能完全照抄照搬国外农业保险做法,完全套用一种模式,但也不宜过于多元化、分散化。如果完全由各地分散决策,自行选择农险模式,今后全国整合和统一将是一个大问题。因此,设计中国农业保险模式,应坚持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