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担保机构为社会作出的贡献远大于为此风险而付出的代价,以担保机构持续开展担保业务为目的,政府给予适当的资金和政策支持,是非常必要的。如政府出资1亿元作为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若按照放大5倍 计算 ,担保机构可担保5亿元贷款(余额),假定被保企业年流动资金周转2次,企业由担保而增加的产值为10亿元。以营业税纳税为例(5%),10亿元收入就可为财政提供流转税5000万元。对于赢利企业,假定销售利润为5%(税前),10亿元收入可增加利润5000万元,相应增加的所得税(税率33%)为1650万元。实际运作中,产值的增加还不只是2倍,一般可以达到3倍。如果再加上银行自身增加放贷而多交纳的税金,数额就更大。另一方面对于风险补偿资金,按保全原则是不消耗的。按10%的资本损耗补贴,每补贴10万元,可提供100万元的资本补全,按担保资本放大5倍保守计算,可引导信贷资金500万元进入中小企业,补贴资金使用率为50倍。不仅如此,由于企业增加生产能力而创造了就业机会,减轻了政府安排就业的压力,从间接效益看,被担保企业对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还具有带动辐射作用。如福建省福安恒实担保有限公司,在2001年为200家民营企业融资担保共200笔,担保总额1.8亿元。通过贷款担保,2001年电机企业给地方财政提供税收4600万元,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2.政府支持专业信用担保机构是国外普遍采用的做法。从对世界各国信用担保机构的公布材料可知,尽管做法不一样,但对于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资本金的扩充和风险补偿资金来源,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都明确主要由政府财政给予资金支持,列入预算,并有相应法规来保障。如美国于1953年就由国会通过“联邦政府小企业法”,并明确规定美国中小企业局的担保风险补偿纳入联邦财政预算;日本信用保证协会担保风险70%由政府成立的中小企业信用公库给予补偿;奥地利财政担保公司和小企业担保银行的代偿金额都由政府赔付等。
3.借鉴国内对专业信用担保机构政府扶持的做法。山西、河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每年按资本金的一定数额由财政预算拔付增加资本金,北京中关村 科技 担保有限公司则按年代偿一定数额控制代偿风险,在此限度内的代偿额,由财政予以支付。同时北京市政府为扶持中小企业科技发展专门制定了《中关村科技园区信用担保机构建立风险准备金和财政有限补偿代偿损失制度》。在此基础上,建议国家建立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采取:
(1)财政预算资金支持。政府可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量的资金(根据上年度担保余额6—8%)用于担保机构的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支出项目可从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资金,转而通过信用担保机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实际上是将财政资金由投资变为融资,通过担保公司的运作,扩大利用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的规模,起到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支持更多的企业的发展。
(2)财政回收的周转金及相应资产支持。可利用财政回收的周转金和相应资产扩充担保机构资本金和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基金。还可采取优惠税率(减免所得税)、利润返还、划拨项目等政策措施壮大担保机构的实力,促进担保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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