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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国利民、长治久安的奠基石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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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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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必须尽快开征统一的、强制性的社会保障税
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开征统一的、强制性的社会保障税。据财政部提供的数据,在全世界170多个国家中,至少有132个国家实行社会保障税制度;其中108个国家正式实行含有工资税、社会保险税、社会税、社会保障捐赠在内的社会保障税。这些国家大都是发达的OECD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另外还有24个国家实行社会保障税和工资税,许多国家为转型国家;中国及许多转型国家一直没有开征社会保障税,仍采用政府统筹社保基金的形式,这类似于准社会保障税,但是既不规范,又缺乏强制性、公平性。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企业拖欠的养老保险金,1998年底累计额高达358亿元;从全国范围看,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可支付6.43个月,但是45%以上的资金集中在广东、上海、江苏等沿海5省市。中央基本上没有省际调剂的能力与手段,不少省区包括象天津市这样发达的城市还发生支付危机。
向全体公民提供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从各国社会保障资金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不断上升的情况也充分反映出这一基本特点。如美国1902年社保资金占财政支出总额的比重为0%,1938年为0.03%,1955年为3.9%,1985年为16.04%,社保资金占联邦财政支出比重1965年为18.9%,1987年为32.1%。1955年OECD国家社保税占总税收的比重为14%,到1995年,提高到25%。[6]联邦社会保障支出成为美国联邦政府的最大支出。许多国家社保税已经成为中央税收的重要税源,例如德国为40%左右,超过了个人所得税,成为第一大税种。根据IMF1999年统计,17个转型国家社保税占税收比重的27.7%;据世界银行1996年统计,发达国家社保税占中央税收总额的28%,而发展中国家为6%。在全世界范围内,无论发展水平高低,也无论是市场经济国家还是转型国家,他们都是以开征社保税方式筹集社保资金。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社会保障税收的增长超过收入水平的增长,并成为各国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

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全社会经济收入的自动调节器。它具有如下特点:1)参加者必须是强迫的,属于强迫保险,而不是自愿保险;2)合格性(eligibility)和收益水平部分取决于职工本人以往所提供的捐款;3)收益支付起始于某些可识别事件的产生,例如失业、疾病、退休、工伤等;4)这些项目并不意味着所扣押的资金需要获得收益。开征社会保障税就是对现行劳动者实行强制性储蓄,建立个人账户制度,既包括个人缴纳部分,也包括雇主缴纳部分,国家将其个人账户资金投入市场运营,以保值增值。
四、我国已经具有开征社保税的基本条件。
作者从1993年以来就极力主张开征社会保障税,由国家制定统一标准,统一征收、统一管理、调剂使用。同时应制定社会保障法案[7]。我认为现在经济条件已经成熟,能否开征社会保障税有赖于政治决策。
目前我国城镇人口实际收入水平已超过世界中下等收入国家水平,具备征收社会保障税的经济条件。根据世界银行(2000a)按PPP方法计算,1999年我国人均GDP为3291美元,在世界206个国家和地区中排第128位[8]。根据世界银行计算PPP转换系数为2左右(1.99),若不考虑农村人口,1999年我国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8346元,按PPP计算相当于4713美元,已高于世界下中等收入国家的人均GDP平均水平(3960美元)的19%。
我国国民储蓄率水平居世界前列,但是却一直未能开征社会保障税。据世界银行(2000a)统计,1998年我国国内储蓄率为43%,世界总计为23%,其中低收入国家(中国和印度除外)为17%,中等收入和高收入国家为22%。若扣除政府储蓄和企业储蓄部分,我国居民储蓄率仍处在世界最高水平,世界上已有近3/4的国家开征社会保障税,而中国却没有利用高居民储蓄率的条件来开征社会保障税。从经济学上看,开征社会保障税具有财富替代效应(wealth substitution effect),可能减少私人储蓄;但也可能出现退休效应(提前退休)和遗赠效应(给子女的遗赠),增加私人储蓄。费尔德斯坦研究表明,社会保障财富的增加将使消费增加,因而储蓄减少。财富替代效应相对于退休效应和遗赠效应来说居主导地位(引自Rosen,1995)。这表明如果中国开征社会保障税,适当使国民储蓄率水平有所下降,有利于扩大居民私人消费。
我国城镇家庭实际储蓄率水平相当高,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潜力相当大。根据国家统计局城镇居民家庭收支抽样调查资料,1985年全国城镇居民家庭储蓄率(为了方便计算,本文定义为:人均可支配收入与人均消费性支出的差额相当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比)为8.9%,1990年为15.3%,到1999年上升为21.2%(见表2)。这表明随着我国城镇人均收入水平提高,家庭储蓄率不断提高,目前已经超过1/5,并高于许多发达国家的水平。需要说明的是,在发达国家人均收入水平比较高,但是在扣除了个人收入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之后,实际家庭储蓄率大都低于中国城镇家庭水平。我们还发现在全国城镇不同收入家庭中,收入水平愈高的家庭,储蓄率就愈高,未来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潜力就愈大。1999年最高收入户家庭储蓄率为31.6%,中等收入户为20.0%,最低收入户为3.6%。(见表3)这表明在全国城镇中高收入家庭(约占居民总数的60%)具有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潜力,他们理应成为这一税源的主体。
我国城镇居民实际征税率十分低下,中高收入家庭实际征税率也很低。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定义,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是指城镇在支付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付支出后所余下的实际收入。为了方便计算,本文将家庭纳税率定义为人均年收入与可支配收入的差额相当于人均年收入的百分比。我们发现1985年这一比率最高,为1.31%,1995年降至0.12%,1999年仅为0.59%(见表2),人均纳税额仅为35元,仅相当于农民家庭人均纳税或交费额(1999年为93元)的1/3;我们还发现实际纳税率与人均收入水平呈反比,这说明现行个人所得税并没有起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而是反向调节。例如1999年最高收入户实际纳税率为0.53%,高收入户为0.49%,中等收入户为0.56%。(见表3)在美国最高收入或高收入家庭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均在36-40%之间(Havery S.Rosen,1995),而中国则不足1%。因此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居民家庭收入不平等性。
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政治阻力最小,是个人激励较大、易于征收的税种。从国际经验看,由于该税种最有可能保证每个公民获得未来预期收入和社会保险预期,是最能普遍被接受的税种,它不同于个人所得税那样被国家强制征收、无偿使用,而是“委托”国家代理征收(也是一种强迫性储蓄)、个人来消费,这就是为什么目前许多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税超过个人所得税的原因。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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