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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业应对WT0的思考与对策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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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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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管完善“对接”市场。目前,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是保险、金融、证券混业经营和混业监管。而且国外成功经验表明,这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发展趋势。国家间保险业的相互开放使这一发展趋势必然对我国当前保险业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带来强烈的冲击。因此,进一步加强并完善保险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尽快与国际市场接轨已经是迫在眉睫了。吸收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并紧密结合我国发展实际,加强保险业监管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完善保险监管法规。目前,我国保险法规的基本框架已见雏形,《保险法》、《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已陆续出台,但确保这些法律法规有效运作的从属法规,如保险法实施细则、保险企业法、保险合同法、反保险不正当竞争法等还没有制定出台。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建设还不够完善细致。当务之急是要站在未来混业经营与防范风险的双重高度,并有一定超前性地进一步加强保险法制建设,完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二是完善保险监管机构。目前,我国保险行业自身监管机构极为不完善,保监会只设到省一级,市级以下还未设立保险监管机构(由当地人民银行代为监管)。这种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导致了保险业的无序竞争和不公平竞争。因此,必须尽快建立健全保险监管机构,完善保险业机构监管体系。同时,从我国市场的内部因素来看,混业经营的趋势已初露端倪。如我国已允许保险资金间接进入股票市场以及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回购交易等。因此,我国应该尽早着手研究混业经营过渡期间保监会、中央银行、证监会监管职责的交叉与协调运作问题;三是完善保险行业自律监管。保险自律组织主要是由非行政化的保险研究机构、保险同业公会、保险同业协会、保险律师行和公估行等组成,其对保险市场监管发挥着政府保险监管机构所不具备的平行或横向的协调作用。我国目前实行严格的保险行业分业监管制度,虽然强化了保险专业性监管,但缺乏一种彼此之间的协调与沟通,至于保险、银行、证券三大组织机构之间的协调与沟通更是很少。而在发达国家或地区的保险市场上,保险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是比较普遍的,如英国的保险公会、美国的人寿保险协会、日本的生命保险协会和财产保险费率算定会、韩国的保险发展协会和保险精算协会等。这些行业自律组织主要是代表会员对政府有关保险业监管立法施加影响、协调会员在市场竞争中的行为规范、制定供市场统一使用的保单及其费率最低标准等。国际经验机构,建立健全保险行业自律性监管组织体系,有利于协调保险公司之间以及保险公司与有关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有利于为投保人提供更为优质的保险信息服务,有利于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有序竞争秩序,为市场增添活力,树立保险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是政府监管的有益补充。因此,考虑到保险业和保险市场对国计民生的重要性和保险市场日渐国际化和全球化,我国一方面要积极完善保险行业自律性组织体系建设,积极促进国内各保险公司之间以及保险公司与有关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另一方面要千方百计寻求与发达国家保险监管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在此基础上要争取加入国际保险监管官协会(IAIS),该组织的宗旨就是积极推动各国保险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同时寻求保险市场的公平与效率,保护投保人的利益。这些将对我国有效地加强开放后的保险市场的监管,尤其是对跨国保险公司实施有效监管会有很大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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