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中国保险市场的微观基础仍很不健全,存在较严重的无序化竞争行为;资本市场尽管有较大的发展,但尚不规范成熟,其投机性风险仍很大;中国保险业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尽管近20年来中国保险业的发展速度较快,但据有关资料统计,1999年的保险深度仅为1.7%,保险密度为110.65元,而1998年世界平均保险密度为271美元,瑞士则高达4654.3美元,保险业发达国家宣扬保险深度都在10%左右(注:周骏、朱新蓉、李念斋主编:《2001中国金融市场发展报告》,第212页,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中国现行保险监管体系不完善,尤其是保险法规不健全,保监会1998年才成立,保险行业自律组织极不完善;保险监管技术落后,尚未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指标体系,全国性保险监管预警系统更难以设立;国民文化素质仍然较低,尤其是保险知识普遍缺乏,保险判断能力很差。这些现实条件仍然适用于现行严格的保险监管模式而不适应于宽松的保险监管模式。因此,从近期来看,不能完全放弃现行保险监管模式,经济全球化下发生的亚洲金融危机,也使得中国保险监管机构不敢轻易放松对保险企业的管制。
以上静态地分析了在经济全球化的现实约束条件下为达到不同的目标函数(稳定性、效率),中国保险监管机构所面临的两难选择。动态地看,在经济全球化下中国保险业的既定约束条件下,两种保险监管模式的目标效用的比较为(图1):
图1 两种保险监管模式的目标效用比较
附图
显然,经济全球化下中国保险监管模式的两难选择既取决于目标函数的难以确定,同样也取决于时间维度的考虑。某一阶段的保险监管模式的具体选择在于经济全球化带来的长期均衡和可能导致的短期失衡之间的权衡,其监管的具体模式必然处于上述两种模式的边界之内。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从长期来看,经济全球化下中国保险监管模式应逐步向国际通行的宽松的保险监管模式过渡,其前提是必须改变不符合宽松保险监管模式的现实约束条件,并随着其约束条件的变更,对现行保险监管模式进行渐次的边际调整,以避免短期严重的失衡,最终形成完善的宽松的保险监管模式,以实现保险监管的稳定性、效率以及适度保险民族保险业的目标。为此,中国保险监管应致力于下述几个方面:
1、理顺国内保险市场的微观基础,如明晰保险公司的产权,健全保险市场的主、客体,建立和完善保险市场的信息传导机制,逐步放开保险费率的管制,引进规范的市场竞争机制,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定有序的竞争环境,以达到当前规范性监管的目标。
2、进一步规范中国资本市场,变短期的投机性市场为长期的投资性市场,从而为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建立稳健的投资环境创造条件。
3、健全保险监管体系,尤其要根据经济全球化下中国保险业的现实环境变化适时地调整过时的保险法规,并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完善现行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督。
4、在全社会范围内通过多层次的教育体系,借助各种宣传手段,培育国民的保险知识水平和保险辨别能力。
5、根据中国保险业的国情,借鉴西方先进的监管技术,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偿付能力指标体系,逐步将一年一度的年终检查式的事后监管转变为以信息传导机制为基础的日常监管,最终向风险监管模式过渡。
6、在当前坚持"分业经营"原则的同时,加强在某些金融产品经营和金融业务领域的交叉试点,尽快建立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部门的协调、对话制度,为最终混业经营、统一监管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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