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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模式分析

作者:袁伯华
来源: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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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7-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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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苏联解体后,为了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俄罗斯政府组建了紧急事务部,该部门是俄罗斯五大权力机构之一,经联邦总理同意,可以请内政部、卫生部、国防部、内卫部等部门给予协助。该部门不仅是一个行政管理机构,更是一个拥有航空、工程、通讯、交通、核、生物和化学等各种应急设施和专业应急处置队伍的行动机构。
   
    在卫生应急方面,俄罗斯联邦卫生流行病防疫局和俄罗斯联邦卫生防疫委员会是最主要的两个机构。卫生防疫委员会是应对传染病流行和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协调机构,在联邦宪法法律框架内行使权力。委员会行政事务的执行机构是卫生部,俄罗斯各联邦主体和地方政府也设有相应的委员会。流行病防疫局隶属俄罗斯卫生部,其职能是联合政府不同部门预防、控制流行病的发生和蔓延。一旦发现某种疾病爆发流行,该部门首先将对流行病的传播状况做出评估,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介绍疾病的传播情况、传播途径和预防建议,并紧急制定相应的防疫计划和具体措施。
   
    此外,俄罗斯在前苏联时期还建立了全国统一军民一体化特种医学应急系统。1990年,前苏联部长会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全国应对特殊情况紧急医疗救护部门》的决定,由此开始组建全国性特种医学应急系统。前苏联卫生部和国防部是该系统的组织协调机构,系统还包括全国多个紧急救援中心和专业医疗队伍。前苏军卫勤部门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军当时在莫斯科、列宁格勒、基辅等地区分别建立了救灾专科医疗队,每个医疗队实际上是一所野战机动医院,随时可以开赴灾区开展救援工作。为进一步完善该系统,前苏联曾在第十三个五年计划中制定了军民一体化的灾害医学综合性规划,对应急状况下军民协调医疗救护的组织原则和具体实施步骤做出了规定,当时各军区和舰队还拟定了计划,初步形成了军民一体化应急指挥决策系统[6]。

   
    俄罗斯十分注重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与媒体的沟通,多部法律都涉及到媒体在紧急状态期间的作用。如紧急状态令的发布、紧急状态期间政府的各项应急措施都要通过广播电视等传媒渠道向社会及时公布。此外《紧急状态法》还对新闻媒体的权利进行了限制,规范其行为,保障媒体积极作用的发挥。
   
    1.3  日本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日本在原来的防灾管理体系上建立了综合性应急管理体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是整个防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日本通过修订《大地震对策特别措施法》、《原子能灾害对策特别措施法》、《关于预防感染症与对感染症患者医疗的法律》、《自卫队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从立法角度对应急事务形成了制度性的总体设计,初步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应急法律体系[7]。
   
    为了强化内阁府(相当于中国国务院)应急管理的中枢决策功能和协调功能,1998年日本政府在内阁官房(相当于中国国务院办公厅)新增了由首相任命的内阁危机管理监(官职为副官房长官),并设立官邸危机管理中心,统一协调各个部门应对突发事件。从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制看,厚生劳动省是代表日本政府负责处理公共卫生事件的主管部门,对处理诸如传染病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担负直接领导职责。一旦出现疫情,厚生劳动省就可以通过颁布政府通知、政令的形式,实施紧急应对措施。

   
    日本建立了卫生应急管理网络,并将它纳入国家危机管理体系之中。这个系统在国家层面由厚生劳动省、派驻地区分局、检疫所、国立大学医学系和附属医院、国立医院、国立研究所等机构组成,其中国家派驻地方的应急管理机构和职员直接对国家负责。在地方层面,日本建立了由都道府县(相当于我国的省级)卫生健康局、卫生保健所、县立医院,市村町以及保健中心组成的地方卫生应急系统,与医师会、医疗机构协会等民间组织和消防、治安、铁道、电力、煤气、供水等市政服务公司建立了协调机制,并特别重视都道府县保健所和市村町保健中心在基层和社区的作用。日本实行地方自治制度,在《关于预防感染症与对感染症患者医疗的法律》和《健康保险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和地方政府在应急管理方面的事权和财权,以及国民在应急救治中负担的比例,避免了因费用支付问题而出现的推诿现象[8]。
    
    日本还十分重视军队卫勤力量在应急中的作用,通过法律明确了自卫队灾害卫生救援的职责,日本自卫队设有特殊部队处理灾难、传染病和恐怖事件,部队不断加强灾害卫生救援训练,并积极参与国际卫生救援行动。

   
    2  讨论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看到卫生应急体系是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不同国家之间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应急体系建设的历史背景不同,可能发生事件的种类各异,但无论差异多大,高效的卫生应急体系均应达到降低导致事件的风险、加强事前管理、改进应急处置、提高善后管理水平的目的。三个国家卫生应急体系有以下几个共同特点。
   
    2.1  通过立法明确职责,规范保障  法律法规体系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依据,上述三个国家都非常重视应急法律体系建设,在突发事件应对总体法律框架下,针对公共卫生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制订相应的法规、预案。通过法律规范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府与非政府部门之间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应急职责,并在实践中不断修订和完善。如美国的《联邦应急计划》以法律形式明确了联邦各有关部门职责,以及联邦、州和地方在应急处置中的事权划分,明确规定联邦政府负责协调超出州和地方政府应对能力的突发事件;日本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和地方政府在应急反应中的事权和财权,以及国民在应急救治中负担的比例,避免了因费用支付问题而出现的推诿现象;三个国家都通过法律明确了对军队在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为军队和地方协调有效开展灾害卫生救援工作奠定法律基础。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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