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3 合法性 角膜捐献无疑是最合情合理的材料来源渠道,同时又是最有效的。要想使它更有影响力和更具有操作性,一方面加强相关知识的宣传,一方面尽快使它合法化和制度化。西方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不仅对捐献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规定,同时对实施器官移植的医疗技术人员和受赠的患者也有明确的保护条文。使其不仅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又有法律做保障。既规范了捐献行为,又保护了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了受赠者的权利。美国的《统一解剖捐献法》、《全国器官移植法》详细地阐述了器官移植和器官捐献方面的法律问题,其中的《驾驶执照法案》、《验尸官法案》、《推定允许法案》以及《厉行征询法案和请求允许法案》[1]最具有代表性。近几年深圳、重庆等地相继出台了《地方捐献法规》和《捐献条例》[2],对当地的角膜捐献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只有在法律保障的前提下,器官移植才能正轨进行。
3.4 局限性 从捐献失败的例子中我们发现了现阶段这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长期多样的传统观念和民俗习惯在中国老百姓心中根深蒂固,为了避免纠纷,我国先行的法律更多的是对这些旧观念的保护,给捐献工作造成一定的压力。(2)捐献的机构不完善。一方面是高涨的捐献热情,一方面捐献机构的不配套,很容易产生误会。(3)民众对捐献性质的认识模糊。在捐献的同时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热情太高和具体工作的矛盾、支持的呼声和反对情绪的冲突、媒体与捐献人的矛盾、媒体与受赠人的矛盾。公众舆论更多的关心捐献人的利益,往往忽略了受赠人也是弱势群体。捐献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救助活着的需要做器官移植的患者,而不是在救助他们的同时给他们带来不必要的精神压力和后顾之忧。(4)角膜捐献的意义了解得不够,有些捐献人及其家属总希望通过捐献达到一些个人目的。相关法律的缺陷,宣传工作的滞后,医务人员的保守都给角膜捐献工作带来一定的阻力。
综上所述,角膜捐献工作任重道远,可喜的是我们看到了广大的民众已经行动起来,一个唤起全民身后捐献角膜的基本条件已经成熟。今后的工作方向应该是进一步呼吁国家立法或省内尽快制订地方捐献法规。完善各地的捐献机构,在各地培养劝捐员和采集员,同时规范医疗资质和医疗行为,严防不法分子亵渎捐献意义。建立必要的奖励制度,调动和引导公民的责任心和义务感。不能挫伤公民的捐献热情,为有捐献意念的志愿者提供更多的方便。眼下我们可参照国外的法律条文,在国内法律的允许范围内运作,比如在公安部门建立驾照签字体系,在综合医院内建立厉行征询和请求允许程序,都是现阶段可行的。
[参考文献]
1 李辰,李志杰,姚晓明.眼库.广州:广东科技出版社,1998,5,31,38-43.
2 银永,张长宁,朱秀萍.西安市眼库自愿捐献角膜工作的状况分析.中华医学会第十届全国眼科年会《论文汇编》,2005,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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