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一、网路教育VS.传统教育
根据美国相关资料显示,由于远距教学、电脑教学的兴起,未来教师的数量亦可大幅减少,300位教师只需留任一位即可。此外,联合报的副刊文章说,未来十年最辛苦的行业就是教师,此话一点不假。由于师生关系的疏离,加上学生广泛接收资讯科技,任何资讯网上应有尽有,声光兼具,当然强过教师在课堂上的声嘶力竭。所以说,教师们如何在网路时代的资讯社会中,应如何因应呢?如何让传统教育跟得上时代的步伐呢?首先,我们先对资讯社会的教学环境形态作一了解。 资讯社会下的教学环境形态约略可分为: (一)学习者由主动或被动的角色变成互动的角色。 (二)学习者可以控制学习环境或速度。 (三)现代教学媒体可以帮助老师担任辅助者的角色。 (四)老师及学习者应具备使用新型态传播工具的基本能力与素养。 (五)进行远距教学(隔空教学),可跨越时空限制、不拘场所、不拘人数的进行教学;学习者可不受时间及地点限制进行学习。 (六)互动士的教学媒体。学习者直接和电脑产生互动,其特色是立即性、回馈性、双向性。 利用媒体加强教学效果有几项优点,例如:加强多感官的「虚拟实境」、学习内容标准化、教学个别化、学习者参与度高、终身学习的方式等。所以说INTERNET的普及将促成「适时学习」(Just in time learning)观念的兴起。火星专家罗威尔在四十岁以前是个日本专家,四十岁以后却突然对火星产生浓厚的兴趣,而且还能够变成「火星权威」,这是难能可贵的一点。「老狗学不会新把戏」可能不适用于现代人。 至于说利用媒体辅助教学的缺点则为:过分依赖媒体、菁英主义的升高(资讯科技可能危及教育平等,促成一种新的菁英主义)、媒体教材的质量与多样化使学习者无法负荷、科技教材的生命周期过短、内容选择的偏颇(应兼顾教材使用技术及内容)、人工智慧的极限(电脑无法取代人类的想像力及创造力)、虚拟真实讲求学习者可以在假想的情境中学习,但过份的投入反而会造成真假不分、人际关系的退缩。 传播科技确实改变了教育,但科技的成长所带来的社会结构改变,并未如想像中的理想,我们认为,引入资讯科技到教育工作时,便须考虑:资讯网路能否忠实的传递知识、人格的陶冶能否透过资讯网路来完成、如何免于被资讯淹没,这是很重要的课题。 很多人认为有了网路之后,学生就可以自己获取资讯,不需要教师,但事实上,一个会教学、会带领学生的教师反而更重要。此外,更重要的是,机器是死的,人是活的,正如古书有云:「宁为人师(身教,以身作则),不为经师(言教,照本宣科)」。电脑或可轻易取代经师的角色,但人师可是它永远无法达到的。
第三章 结 论
一、传播新秩序的建立
若干年前,美国传播季刊的文章中曾提到,传播学是一个正在「发酵」的领域(ferment in the field),环观今日,网际网路亦复如此,但发酵之后会变成何等模样,则有赖识者以前瞻性的眼光及早作好规范和预防,否则,一般大众可能未蒙其利,先蒙其害,这并不是是我们所乐见的。 「马克布莱德委员会」(MacBride Commission)是隶属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一个委员会,以研究传播问题为主要目的,由来自世界各地的16位传播学者所组成。该会于1977年起,经过3年的研究,提出「世界资讯新秩序」(Free Flow of Information)的报告,认为「由于不同的社会、经济及文化形态,以及不同的传统、需求及可行性,各国的传播系统因而相互有异,未有一个模式可放诸四海而皆准」,所以提出「重整世界新秩序」的口号。曾任美联社社长的美国著名报人肯特·古柏(Kent Cooper),更是毕生倡导资讯自由流通,其所著的「藩篱尽除」(Barrier Down)至今为人传诵。 证诸今日,资讯社会伫的各种传播科技,其复杂性更胜往昔,所以传播新秩序的建立就更为当务之急了。在此高度互动的传播环境中,正、负资讯的影响速度及层面都远超过传统单向式的传播,虽然优点多于缺点的新学习典范(paradigm)刻正形成,但却也因为INTERNET上自由开放的环境,使得互动式的学习存在著「肤浅化」、「流毒化」的隐忧。资讯传播的自由固不容桎梏,而合乎社会道德规范的尺度及法律容许的界限,更是绝大多数谨守传播秩序的社会大众所期盼的。这一波资讯传播革命,究竟会将人类文明带往何处?提升至何种境界?探讨这些问题,除了注目于新兴传播科技对政经的冲击外,调查人文层面所受的涵化(cultivation),恐怕对人类真正享受到互动式资讯传播环境所带来的利益,更具根本上的意义。
二、重视「网路伦理」及「网路人格」
套句现今年轻人常用的话,「在网路上,空间不是距离,时差没有问题」,虽然如此,并不代表没有特定空间及时差的网路社会不需要伦理。事实上,这是一种新世代的「新伦理」,我们可称之为「网路伦理」。高雄技术学院电算中心主任陈文生指出,「网路伦理希望能透过某些行为规范,弥补无法经由法律约制的行为。」此外,他亦强调,「大家虽然投注许多心力在网路上,但不要忘记真实生活;毕竟虚拟世界式不可能真实存在并取代真实生活」。中山大学网站上的dosa则认为网路的自由空间固然需要维护,但无论是民主或专制时代都需要伦理,伦理存在的目的不仅是为了补法制之不足,更是为了追求真善美,不见得一定是约束。 如果网路界能抢在政府力量介入之前,自发性的形成一些网路传播与言论尺度的共识,最好还能够提出一个具有「准法律」效力的「网路言论宪章」,以作为立法机关的参考,基于共识而延伸的立法将更为切实可行。否则,当「剩余的责任者」--政府介入时,那就难免落入干涉言论自由的口实了。 所以说,要建立优质的网路文化,就必须提倡网路伦理及网路人格的建立。
三、网路规范亟待跨国建立
网际网路无国界,「欧洲联盟」有监于此,于1996年4月26日、9月27日、11月28日召开三次会议,积极寻求具体之解决方案,希望在保护公共利益、对抗犯罪、维护言论自由及资讯自由流通之间求得平衡。 依据欧联之研究,网路上不法或有害之内容所影响之层面约有:国家安全(网路上可发现教导制造炸弹、生产非法药剂及进行恐怖活动);未成年之保护(贩卖人口、暴力及色情)、人类尊严之保护(教唆种族仇恨或种族歧视)、经济安全(诈欺、教导如何滥用他人信用卡)、资讯安全(恶意之骇客、叛客即破客「Cracker」行为)、隐私之保护(电子骚扰、未经授权传递个人资料)、名誉之保护(诽谤)、智慧财产权(软体或音乐及其他著作权之非法散布)等。 欧盟认为各国现行法令对上述问题虽然勉可规范,但仍应依赖国际间合作,才能阻绝不法或不良之资讯在网路上流通。因此欧联决议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为断绝不法内容之源流,以及限制其重制品之流通,应加强国际间之合作,包括犯罪内容之交换并严格执法,因各国文化背景不同,对犯罪之认定容有差异,鼓励会员国确定犯罪内容之最低标准。 (二)明定伺服器供应者及业者等之法律责任,并促其自律。 (三)支持使用过滤软体(Filtering software)及分级制度,拟议建立欧联共同标准。 (四)召开国际会议,邀请执法机构、业者及使用者参加,商讨在现有法律架构下,以国际合作方式采取立即措施之可行性,并研商对不法及有害内容之防止订定国际协约。 (五)延伸扩大国际间之对话,仅量邀请所有国家参加。 (六)建立透明之机制,以促进有效且合作之法律解决。 (七)建立欧联网站,提供相关资讯,例如父母管制之软体、各国之资讯活动、父母教师与儿童需要之资讯与指导纲要等。 欧盟的种种做法值得作为未雨绸缪之参考,而如何加强国际间之联系与合作,恐怕是最重要的课题。 此外,证诸我国,现行法规中仍属老旧,如出版法中所谈论的出版品,必须是用机械或化学方法印制而成;广电法中更将广播和电视定义为以无线电或有线电传播声音或影像,以供大众直接收看、收听。这些法规不是为网路量身订做,自无法使网路有所规范,更遑论跨国执法了,这是值得我国当局深思之处。 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