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初创阶段(1949—1958)
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1952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规定:“自治机关得采用一种在自治区内通用的民族文字为行使职权的主要工具,对不适用此种文字的民族行使职权时,应同时采用该民族的文字。”“自治机关得采用各民族自己的语言文字,以发展各民族的文化教育事业。”1951年经政务院批准的《关于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的报告》中指出:“关于少数民族教育中的语文问题,会议规定凡有现行通用文字的民族,如蒙古、朝鲜、维吾尔、哈萨克、藏族,小学和中学的各科课程必须用本民族语文教学。有独立语言而尚无文字或文字不全的民族,一面着手创立文字和改革文字;一面得按自愿原则,采用汉族语文或本民族所习用的语文进行教学。……各少数民族的各级学校按照当地少数民族的需要和自愿设汉文课。”这一系列的法律和政策的颁布,明确了我国少数民族语文和汉语文的关系,并使少数民族语文的使用范围史无前例地扩大了。民族语文不仅是少数民族的日常工具,而且已经成为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工具。各民族的民族意识也空前地高涨。他们对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发展和建设倾注了极高的热情。由于多数民族一直没有自己的文字,发展民族语言文字就成为首要任务。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在处理民族语文和汉语文的关系时,突出了民族语文的地位。这一时期,尽管在民族教育中事实上已存在双语教育的现象,但无论是我国民族语文政策的制定者,还是广大民族语文工作者和民族教育工作者,都没有从科学定义上明确地意识到少数民族教育中的双语教学问题,在民族学校中开展民、汉双语文教育还没有成为大多数语文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和各部门的自觉行动,双语教育还未成为一个学科,双语教育中的主要概念、术语均未建立起来。所以,这一时期作为新中国双语教育的初创阶段,是以主要学习、使用民族语文和部分民族、地区兼学汉语文为特色的。 有民族文字,并且文字历史悠久、通行面较广,建国前已有双语教育基础的民族的汉语教育情况。属于这种情况的民族有蒙古、朝鲜、藏、维吾尔、哈萨克、锡伯等民族。这些民族在学校中建立了以教授民族语文为主、用民族语文授课的教育体制,编写了民族语文的各科教材。朝鲜族在聚居区以开办单一民族学校为主,在民族杂居区实行民族联校制,单编民族班,用本民族语言上课。东北解放后,于1947年3月成立延边教育出版社,编译出版本民族语言文字教材。1947年4月在延吉创建中国第一所少数民族综合大学——延边大学,以培养本民族的高级专门人才。在1950年,青海省编译出版汉、藏文对照初小语文课本四册,算术一至六册,高小历史一至四册,高小地理一至四册,自然课本一、二册。到1956年共编译出版了藏文初高小语文、算术、历史、地理、自然等七种课本,教学参考书三种,藏族群众识字课本第一、二、三册。从1950年到1956年的六年间,一共编译出版教材158000册。1956年,新疆成立了新疆教育出版社,编译出版民族文字教材,以满足民族学校教学的需要。
无文字的民族或虽有民族文字但其使用范围较窄的民族的汉语教育情况。属于这类的有壮、拉枯、傈僳、彝、傣、景颇、侗等民族。这些民族的双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试行民族文字,开展民族文字的推广普及工作,编写扫盲教材和民族文字的通俗读物。民族语文的使用大都限于社会教育范围,以扫除少数民族青壮年文盲为主,进入学校的还不普遍。有一些民族在小学开设了民族语文课,进行民族语文课的教学,其他课程仍沿用传统的汉文教学体系,使用汉文教材。还有个别民族用新创民族文字翻译了一部分小学汉语文、算术等课程的教材,供少数民族学生使用。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民族文字的有无成为当时影响我国双语教育的重要因素、而创制少数民族文字成为这些民族继承和发展本民族文化教育的当务之急。同时,在创制民族文字和试行过程中,这些民族的双语教育开始进入初创阶段。 建国初期,我国少数民族的文字使用情况十分复杂。当时已有民族文字的民族有:蒙古、藏、维吾尔、朝鲜、哈萨克、锡伯、傣、乌孜别克、柯尔克孜、塔塔尔、俄罗斯、彝、景颇、傈僳、拉祜等。通用汉文的民族有:回、满、畲。没有文字的有34个民族:壮、布依、侗、白、哈尼、瑶、黎、东乡、塔吉克、土家、水、羌、高山、撒拉、土、保安、鄂伦春、鄂温克、独龙、怒、毛南、仫佬、仡佬、阿昌、德昂、赫哲、京、布朗、普米、门巴、珞巴、基诺等。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民族语文政策,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教育,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我国在建国初期,就着手帮助尚无文字的民族创立文字,帮助文字不完备的民族逐渐改进其文字。1956年,中国科学院和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组织语言研究所、中央民族学院和各地民族语文机构的共有700多人参加的七个民族语言调查队,为了解全国少数民族语言的实际情况和解决少数民族文字问题,在16个省、自治区对33种少数民族语言进行了大规模的语言普查工作。
根据我国少数民族文字的客观现实,我国制定了“创、改、选”的方针,即根据少数民族“自愿自择”的原则,帮助少数民族创制文字,或者由他们选择一种现有的适用于本民族的文字,对于文字还不完备和需要改革文字的民族,帮助他们逐步改进和改革文字。制订新文字方案的原则是坚持以拉丁字母为基础,少数民族语言和汉语相同或相近的音,尽可能用汉语拼音方案里相应的字母。
根据这些原则和精神,我国先后为12个少数民族创制了14种文字:景颇文、布依文、彝文、纳西文、亩文(三种,湘西苗文、黔东苗文、川黔苗文)、黎文、哈尼文(两种)、傈僳文、侗文、佤文、白文、载瓦文(景颇族载瓦支系);帮助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滇东北苗族改革了文字;为傣、拉祜、景颇、柯尔克孜等民族改进了文字。如,1956年为彝族创制了拉丁字母的彝文,曾经试行一段时间,但效果不好,1958年停止使用。1957年为哈尼族创制了两种方言(哈雅方言和碧卡方言)的哈尼文。在这两种文字中只有哈雅方言文字在群众中试行过。1957年创制了纳西文。由于文字方案还存在一些问题,1958年云南省组织语文工作者在1957年方案基础上对原方案进行了修改,并在群众中试行。1957年傈僳族群众开始学习新傈僳文。1958年帮助白族刨制了拉丁字母的拼音文字,但未能试验推行。1956年语文工作者制订载瓦文试行方案。1957年结合《汉语拼音方案》对载瓦文方案进行了修改,并在载瓦语地区试行。为保证教学效果,培训了一批载瓦文师资,先后出版了载瓦文的小学语文、算术、常识等课本及扫盲课本和一些通俗读物。 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