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职务犯罪情报网络建设的主要举措
1、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飞速发展,职务犯罪出现新的变化,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末期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使得职务犯罪侦查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在这种情势下,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检察机关从事职务犯罪侦查的实际部门;也无论是检察机关的上级机关,还是从事具体工作的基层部门,大家正逐渐形成一个共识:为了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改变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的被动局面,迫切需要建立职务犯罪情报网络。但是,实事求是地讲,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部门,对建立职务犯罪情报网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认识的深度和广度都是不够的。情报的作用,大家有目共睹,情报在职务犯罪侦查巾的重要性也存有共识,关键在于对建立专门的情报网络系统还存在不同的认识。这一方面是囿于传统侦查方式和办案习惯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对新的工作机制能否达到心理预期的效果存在疑问。,因此,必须把职务犯罪情报网络的建设作为一项基础工作,作为扭转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被动局面,变被动为主动的战略措施来认识,转变观念,增强情报意识。特别要强调的是,观念的转变,认识的提高,关键在于领导。专门的职务犯罪情报网络的建设,事涉侦查方式的改革和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职能的变化,只有领导真正提高了认识,实行自上而下的变革,才能真正重视情报工作,把情报工作的建设落到实处。
2、构建专门化的职务犯罪情报管理部门
建设专门化的职务犯罪情报网络,是适应当前职务犯罪侦查新形势的迫切之需。正如当初检察机关学习、借鉴香港廉政公署举报制度一样,其在建立情报中心并进行有效运作的经验,仍然值得学习、借鉴。众所周知,20世纪80年代末,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学习、借鉴香港廉政公署的举报制度,从而创立了全国首家经济罪案举报中心。由于其制度的先进,运作的有效,在全国各地的检察机关得到广泛的推广,为职务犯罪的侦查提供了丰富的案源,极大地推动检察机关反腐败工作的开展。事实上,香港廉政公署的高效运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还在于它拥有一个专职的强大情报系统。香港廉政公署的执行处,下设有四个调查科,其中一个调查科专门负责有关涉嫌贪污贿赂案件的情报工作,包括对私营机构、政府机构、公共机构的情报工作,用电脑收集报刊杂志上的有关贪污贿赂案件的线索和资料,负责线人的物色、发展和培训,监听电话等通讯工具和查询银行资料等等,还包括对涉嫌对象的跟踪、盯梢、录音、录像等监视工作。整个调查科分为G、R、H、x 4个组,16个小组,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力量十分雄厚。此外,与情报工作密切相关的资讯科技组K组,为廉政公署的工作提供电脑资料的技术支援,并负责将廉署的电脑网络与警方、移民局、运输署、电话公司、海关等部门联网,方便廉署调查人员获取有关情报资料。香港廉政公署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得享盛名,是与其组织完善、实力雄厚的情报系统的出色工作分不开的。
我国检察机关专门情报机构的设立,应当怎样配置,有见仁见智的看法。考虑到我国检察机关的实际情况(如编制、机构设置、效益等),在举报中心的基础上,建立专门的职务犯罪情报网络是比较适宜的。虽然举报中心对外是一个接报部门,对内在一定程度上实际是一个情报部门,它是目前检察机关储存职务犯罪情报相对集中的地方。从举报中心的职能来讲,它具有专门性和不可替代性。而且,赋予举报中心情报收集、管理功能,也与目前举报中心的任务是相一致的,这种举报中心和情报中心的整合,可以为侦查部门提供更多的情报支持。
3、整合检察机关现有情报资料工作
由于检察机关目前在情报资料的收集、储存、管理上相对分散,各自为阵,部门之问缺乏必要的联系和沟通,难以充分发挥情报资料的效用。,一旦专门的职务犯罪情报管理部门成立,就必须对现有情报资料管理体制进行调整。首先,要使情报中心真正成为情报资料的“集散地”,散存于各个部门的举报材料、反馈信息、案件材料、相关调研信息等,要全部统一由情报中心储存、管理,并形成一个动态管理的模式,不断更新,用制度保障情报中心源源不断获得后续情报资料。其次,以各检察机关内部局域网为平台,把情报中心同各侦查部门、预防部门、档案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链接,方便情报资料的传递和反馈。
4、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社会资源的共享
检察机关在进行举报材料分流、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工作中,往往会涉及到对有关的信息资料的利用,如工商登记资料、电讯(信)信息资料、人口信息管理资料、车辆管理资料、出入境管理资料等等。过去,检察机关有关部门如有需要,必须派员亲自上门调取,效率十分低下。现在,这些部门大都建立了局域网,营运性机构还实现l「与互联网的对接,检察机关完全可以利用这个便捷的通道,及时获取所需信息资料。事实上,这是检察机关举报和自侦部门期盼多年的愿望。问题的实质在于,检察机关必须力争有一个强有力的部门(比如说政法委)从中进行协调沟通,说服有关部门和检察机关的网络实现对接联网,才能真正达到资源利用和共享的目的。
5、建立健全案件线索移送制度
检察机关的反贪机构和法纪检察部门是从事职务犯罪侦查的职能部门,案件线索的来源主要是通过自己的职能活动。但是,由于案件管辖的不同、职能分工的不同,无论是检察机关内部的有关职能部门,还是检察机关外部的有关部门,它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都有可能发现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工作中,也会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的案件线索。因此,在这些部门之问加强联系和沟通,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有利于丰富职务犯罪情报来源,扩大侦查视野。
建立健全检察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制度,主要应该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检察机关内部的控申部门、刑检部门、民行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等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的移送;二是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案件线索的交办和移送;三是兄弟检察院之间基于地域管辖而形成的案件线索的移送;四是检察机关与有关执法执纪部门如公安、法院、安全、纪检、监察、审计、海关、工商、税务之间的案件线索移送;五是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与有关机关、国营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制度。从工作实践来看,上述几个方面的制度大都已经建立起来,并得以落实执行。目前的问题是检察机关与某些部门之问的案件移送制度还存在空白和盲点,相互之间沟通联系不够,缺乏全面、系统的制度规定,现有制度没有得到充分的执行。所有这些都是今后在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方面应当着力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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