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长期积累。从新中国设立检察机关以来,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末检察机关恢复设置以来,经过几十年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实践,检察机关积累了丰富的自侦案件的侦查经验,同时也积累了大量的有关职务犯罪的基础资料和案件材料,为建立职务犯罪情报网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第四,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各行业各部门内部网络的构建提供了便宜的通道和技术平台。利用互联网这个快捷的通道和技术平台,检察机关的情报部门和侦查部门可以及时地了解社会情况和获取相关信息,特别是有关职务犯罪的基本信息资料。同时可以快速地进行情报信息传递,方便地进行情报管理,极大地拓宽了职务侦查部门的信息来源,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职务犯罪情报网络的基本构成
1、职务犯罪情报
情报,顾名思义就是关于某种情况的消息和报告。全面地讲,它是指以各种方法和手段获取的有关对象的某些情况以及对这些情况进行分析研究的成果。情报具有知识性、传递性、价值性、时效性、社会性,并往往带有很强的秘密性。
情报,按其内容和性质可以分为政治情报、经济情报、军事情报、科技情报等等。这里所讲的职务犯罪情报,是进一步细化的结果。其是指检察机关有关职能部门通过公开的或秘密的手段和方法收集到的、并经加工处理提供侦查、预防等部门使用的有关职务犯罪的信息和基础资料。从侦查实践来看,它主要应当包括如下一些内容:(1)案件的基本事实;(2)个案犯罪嫌疑人、犯罪人及相关人员的有关情况;(3)个案涉及事件、物品等方面的有关情况及知识等;(4)案件侦查中需长期经营的重点人物的有关情况;(5)重点单位、重点部门、重点行业的有关情况;(6)社会各方面的有关资料;(7)其他有关信息,特别是与职务犯罪预防有关的信息。
2、职务犯罪情报网络
职务犯罪情报网络,是指从事职务犯罪情报工作的专门机构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所组成的共同体。它是以专门从事情报工作的机构为主体,若干与收集、储存、管理情报有关的部门组成的有机整体。
在职务犯罪情报网络中,居于主体地位的是专门从事情报工作的机构,或者叫情报中心。由于工作的专业性,它应当是相关情报资料的最大“集散地”。与此同时,它的作用不仅仅是储存资料的“图书馆”,它还应是一个情报的收集中心、情报的管理中心,情报的服务中心。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仅仅有情报中心是不够的。它虽然能起到主导作用,但并不能包罗万象,代替一切。相关部门在专门工作和日常工作中所获得的相关情报资料,是对情报中心的工作的有效补充。哪怕是侦查部门在情报运用过程中所获得的新的情报资料,它的回馈更是对原有情报资料的极大丰富。而且,相关部门在日常运作中,由于工作的侧重点的不同,它们所获得的情报资料也有所不同、有所侧重。无论这些职务犯罪情报资料存贮在何处,它们都是侦查情报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相互的有机联系构成一个完整的情报网络体系。重要的是,不同的情报部门之间必须有一个良好的运作机制,以保持情报信息流程的通畅,情报信息运用的有效性和高效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极大的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特别是在情报信息传递方面,实现了革命性的变革。现代互联网技术,为职务犯罪情报网络的建设提供了最为便宜、最为快捷的技术平台和通道,一个不同部门之间进行快速、有效联系的现代化纽带。凭借互联网技术,我们可以把检察机关内部的情报资源极大的加以利用,把不同的情报源相互紧密的联系起来。在此基础之上,通过制订情报信息的收集、存储、管理、传输、运用的相关制度规章,建立一整套职务犯罪情报网络运作机制,保证情报网络的正常运转,为侦查、预防犯罪服务。
网络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两个部门可以组成一个网络,更多的相互关联的部门组成一个更大的网络。一个检察院内部可以形成一个网络体系,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一定的工作机制(如案件线索的移送制度等)把情报中心与相关部门联系起来,它利用的是检察机关的内部资源。但仅仅如此是不够的。为丰富情报来源和更新情报来源,必须充分利用外部资源,它包括兄弟检察院的情报信息、公安机关的情报信息、纪检、监察机关的情报信息、工商管理机关的情报信息、税务机关的情报信息、电信电讯部门的情报信息等等。以互联网技术为媒介,我们就可以组成一个互相配合、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内外上下相联、层次分明的情报链,一个情报信息的大网络。
由此可以看出,现代职务犯罪情报网络的建设,互联网技术的运用,是至关重要的。这不是说,没有互联网,检察机关就不能建立起情报网络。但这种基于人工、传统的方式所建立起来的系统,必然是低效率的,不能适应现代职务犯罪侦查的需要。2000年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关于在大中城市加快科技强检步伐的决定》,9月份的全国检察机关科技强检工作会议上,《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五年纲要》正式出台,提出要在3年时间内,完成全国地市以上检察机关计算机广域网的建设,这无疑是加强信息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契机,也必将为职务犯罪情报网络的建设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事实上,经过近几年来各地检察机关的努力,中心城市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的检察机关也陆续建立起自己的计算机网络,为职务犯罪情报网络的建设提供了一定的条件。目前最大的问题是,各个检察机关还处于各自为阵的阶段,没有真正形成互联互通,甚至于内部情报信息的交流都不通畅。对外部情报资源的利用,也因为缺乏必要的联系和沟通而得不到充分的共享。这种资源垄断,需要通过沟通、利用经济手段甚至立法手段来解决。因此,建立一个高效的职务犯罪情报网络,任重而道远。
3、职务犯罪情报网络的职能
(1)职务犯罪情报的收集。职务犯罪情报的收集,是指检察机关的有关职能部门运用公开的和秘密的手段、方法获取各种与职务犯罪有关的情报资料的过程。情报收集是情报工作的首要环节和基础性工作,也是职务犯罪侦查活动正式运转的起点。没有情报收集工作,职务犯罪情报的加工处理,侦查活动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情报收集工作的优劣,直接影响着情报产生的价值和质量。
情报的社会性特征,决定了各种犯罪情报广泛地存在社会各个领域,必须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的途径获得。在方法上,职务犯罪情报的收集,应当采取专门力量与广大干警收集相结合;情报和侦查部门收集与其他有关部门收集相结合;平时收集与侦查破案及其他专门工作收集相结合;公开收集与秘密收集相结合;被动收集与主动收集相结合;全面收集与重点收集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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